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并把社会保障制度列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的五大支柱之一,提出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总体目标,确立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模式,要求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政事分开、统一管理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标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新阶段。
1993年颁布的《劳动法》,专章规定了社会保险。1994年和1996年,劳动部先后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范建立了社会化的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制度。1994年10月,宁夏下发了《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试行意见》,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的职工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及暂时保留的各项津贴组成。停止了沿用近40年一直采取的以退休前国家统一安排的等级标准工资作为基数计发养老金的办法。1995年12月,自治区政府印发了《自治区深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协同配合,共同搞好这项工作,使宁夏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能够积极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1996年,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要求,宁夏将银川市、青铜峡市列为国务院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4月,镇江全国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工作会议之后,宁夏召开了全区职工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会议,部署全区医疗保险试点工作。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了统一的缴费比例、个人账户规模、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基金管理办法。宁夏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自治区财政厅举办了全区社保人员两项基金三项财务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培训班。
1998年,国务院做出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对原公费、劳保医疗制度进行改革,明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1999年1月1日,宁夏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并陆续制定了各项配套政策文件。同年,国务院发布《失业保险条例》,以法规形式规范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将原来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待业保险制度”扩展到所有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将只由企业缴费改为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政策,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宁夏执行了新的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劳厅等部门下发了《宁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并转发了财政部《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结合宁夏社会保障工作实际,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和要求,在全区组织实施了财政专户新的核算办法。
为了做好社会保障工作,2000年,自治区财政部门17次深入企业调查了解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保障情况,严格审核下岗再就业保障人员的条件、标准,协调督促企业自筹和社会调剂的下岗再就业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对应由财政负担的部分,每月初及时足额将保障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再就业中心。对困难企业支付保障金确有困难的,财政及时实施了兜底,共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12146万元,保障下岗职工4万人基本生活,自治区财政支出保障金9300万元,保证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了企业深化改革。
2001年,自治区财政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指导意见》《关于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基本形成了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离休人员医疗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
2002年,自治区财政在对区级单位参加首府所在地银川市医疗改革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吴忠、中宁、中卫、贺兰等9个市县的医保制度改革政策指导,解决医改中出现的问题,拨付启动经费20万元,用于微机联网、软件开发等。在自治区财政的帮助支持下,宁夏27个市县(区)中有16个市县(区)启动了医疗保险制度。为切实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自治区财政按照国家有关精神,专门开设了“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城市居民低保资金,及时转入自治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将补助各市县的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各市县财政开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从源头上保证了资金的专款专用,杜绝了截留挪用等现象的发生,有力地促进了宁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截至2002年年底,宁夏累计发放社会保障资金约1.9亿元,共有275万人次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妥善地保障了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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