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从1980年开始,国家着手进行税制改革。1981年9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提出了改革原则。
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其主要内容是: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包括金融保险组织),均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部分上缴国家,部分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上缴国家的部分,可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递增包干上缴、固定比例上缴、缴纳调节税三种办法处理。同年6月,国营企业普遍实行征收所得税。1984年10月,国营企业普遍实施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同第一步利改税时相比,国营企业所得税主要在两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方面对小型国营企业制定了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新八级所得税率,平均税负比老八级税率降低了3%~5%,每一级实际税负趋于合理。另一方面,对一部分税后利润较多的大中型国营企业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税率由财政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1983年实现利润为基数核定,实行一户一率。同时,对部分企业增长利润实行减征70%调节税的办法。宁夏首先在银川等地试点,后在全区试行。两步利改税使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实现了由单一税制向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其他各税互相配合的复税制的转变。
到1993年底,宁夏征收的税种,除财政部门征收的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外,工商税有工商统一税(对外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以及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这次税制改革,基本适应了多种经济成分的需要,尤其是两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是税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加之出台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税制结构愈加完善,流转税、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格局形成,多税种、多次征的复合税制体系基本成熟。两步利改税通过较为规范的税制来明确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关系,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创造了平等的竞争环境。但由于在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上,混淆了社会主义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双重身份,也混淆了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利,从“以利代税”的极端走向了“以税代利”的另一个极端,是具有刚性的税收分配关系发生了软化。同时,把全部上缴利润统统变成税,使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偏高,企业税负不够公平、活力相对不足。更重要的是为了达到缓解价格不合理和其他因素所造成的企业苦乐不均的目的,设置和保留了大量的调节税,这是第二步利改税中一个大的失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