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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方案和利润分配政策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利润分配的核心就是确定给投资者分红与企业留用利润的比例。企业的利润分配必须依法进行,这是正确处理企业各项财务关系的关键。同时,在利润分配之后,企业还应保持一定的偿债能力,以免产生财务危机,危及企业生存。此外,企业在与债权人签订某些长期债务契约的情况下,其利润分配政策还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或审核方能执行。

企业年度决算后实现的利润总额要在国家、企业所有者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利润分配关系着国家、企业、职工及所有者各方面的利益,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规和制度执行。利润分配的结果形成了国家的所得税收入、投资者的投资报酬和企业的留用利润等不同的项目,其中企业的留用利润是指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由于税法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缴纳税款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看,财务管理中的利润分配主要指企业的净利润分配。利润分配的核心就是确定给投资者分红与企业留用利润的比例。

为规范企业的利润分配行为,国家制定和颁布了若干法规,这些法规规定了企业利润分配的基本要求、一般程序和重大比例。企业的利润分配必须依法进行,这是正确处理企业各项财务关系的关键。

企业的利润分配要正确处理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的关系,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企业除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外,可适当留存一部分利润作为积累,这部分未分配利润仍归企业所有者所有。这部分积累的净利润不仅可以为企业扩大生产筹措资金,增强企业发展能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同时还可以供未来年度进行分配,起到以丰补歉、平抑利润分配数额波动、稳定投资报酬率的作用。在分配与积累关系的处理上,企业应贯彻积累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分配给投资者利润的比例,使利润分配真正成为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按照风险承担的顺序及其合同契约的规定,企业必须在利润分配之前偿清所有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否则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在利润分配之后,企业还应保持一定的偿债能力,以免产生财务危机,危及企业生存。此外,企业在与债权人签订某些长期债务契约的情况下,其利润分配政策还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或审核方能执行。

企业的净利润归投资者所有是企业的基本制度。但企业职工不一定是企业的投资者,净利润就不一定归他们所有,而企业的利润是由全体职工的劳动创造的,他们除了获得工资和奖金等劳动报酬以外,还应该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净利润的分配,如用净利润提取的公积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职工对这些福利设施具有使用权并负有保管之责,但没有所有权。

企业利润分配应当体现谁投资谁受益、收益大小与投资比例相适应,即投资与收益对等的原则,这是正确处理企业与投资者利益关系的立足点。投资者因投资行为,以出资额依法享有利润分配权,要求企业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不搞幕后交易,不帮助大股东侵蚀小股东利益,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投资者,任何人不得以在企业中的其他特殊地位谋取私利,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的项目包括以下部分:

(1)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从净利润中提取形成,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继续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提取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根据需要决定。

(2)股利(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公司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要在提取公积金之后。股利(利润)的分配应以各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投资额)的数额为依据,每一股东(投资者)取得的股利(分得的利润)与其持有的股份数(投资额)成正比。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应从累计盈利中分派股利,无盈利不得支付股利,即所谓“无利不分”原则。但在公司用公积金抵补亏损以后,为维护其股票信誉,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可用公积金支付股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0月9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强调了股利分配中现金分红的重要性,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此外,作为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增发或配股的重要前提条件,还强调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向股东(投资者)分派股利(分配利润),应按一定的程序进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2)提取法定公积金。按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计提法定公积金。提取公积金的基数不一定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时,才能按本年税后利润计算应提取数。

(3)支付优先股股利。一般地,优先股按事先约定的股息率支付股利,不受企业盈利与否以及盈利多少的影响。

(4)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是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自行提取的公积金,其提取基数与计提法定公积金的基数相同,计提比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根据需要决定。

(5)向股东(投资者)支付普通股股利(分配利润)。

从上述利润分配程序看,股利来源于企业的税后利润,但净利润不能全部用于发放股利,股份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比例,在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才能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利,在提取了任意公积金之后,才能向普通股股东发放股利。如股份公司当年无利润或出现亏损,原则上不得分配股利。但为维护公司股票的信誉,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按股票面值较低比率用公积金支付股利,支付股利后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程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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