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省长(主席、市长)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简而言之,在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方面,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在加强粮食储备能力建设方面,要求严格按照储备规模和完成时限,抓紧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在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方面,2017年年底前要建成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2018年年底前要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
我国在20世纪也实行过“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但按粮食系统人士说法,虽然强调“省长负责制”,但没有硬性指标,没有考核机制,没有落实责任。有专家指出,相较于“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范畴更广,体现了对粮食从生产到储备再到流通、消费等各环节全方位的重视,在当前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大、粮食供求长期处于紧平衡和国内粮食生产成本快速攀升、粮食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的情况下,有利于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责任,也是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长效机制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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