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北部湾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财政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及产业支持政策,这些政策对经济区产业集群发展起到了明显的推动和支持作用。
3.1.1 财政政策支持现状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 (以下简称政策规定)。政策规定在2009-2012年期间,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经济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维修、推进重大项目用海建设;政策规定在2008-2010年间,每年安排10亿元用于对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及其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规定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优先考虑投向经济区的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社会公益设施项目;政策规定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资金,各部门在分配时要重点投向经济区并优先考虑重大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社会公益设施项目;政策规定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可以给予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扶持。[1]
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出台,规定从2014年起至2020年止,自治区本级预算每年安排不低于13亿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北部湾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及重点产业发展。
积极的财政支持政策有效地推动了经济区的产业发展。经济区的经济增长速度不仅高于全国GDP平均增长速度,也高于自治区的平均增长速度。2015年,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地区生产总值达到5867亿元,“十二五”时期年均增长11%,占全区比重由2010年的31.8%上升到34.9%;财政收入达到948亿元,年均增长超过16%,占全区比重由2010年的35.9%上升到40.6%。但是由于经济区的产业集群发展大都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延续政策,并提出更加优惠的财政政策是推动经济区内产业集群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2013年9月和10月,习近平总书记分别提出“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将推动我国向东开放的同时加快向西开放的步伐,由此形成全新的对外开放的局面。
秉承古代丝绸之路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精神,“一带一路”建设主要是做好五通:政策沟通、道路连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具体包括:开辟交通和物流大通道、实现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打破地区经济发展瓶颈;推进各国金融产业合作;成立能源俱乐部组织;建立粮食合作机构。“丝绸之路经济带”将包括西北五省与西南四省,“海上丝绸之路”将主要有三个主港、其他支线港、喂给港和东部六省,广西将参与西南四省和东部六省的建设。此外,“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构想还提出要构建 “三大支柱”和 “七大支点”,其中第一个支点就是要搞好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即在扩大东盟进口、解决贸易逆差的同时,推进“2+7”合作进程,全面提升CAFTA的质量和标准,打造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作为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发源地和始发港之一,具有构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历史基础、区位优势、政策优势和港口条件。北部湾经济区作为广西重点发展的国际区域经济区,已经成为建设海上丝绸之路的国际枢纽和重要支点。2013年7月,李克强总理在广西考察调研时就指出:“把北部湾经济区建设好、发展好,不只对西南地区,而且对中南地区,甚至对全国都具有战略意义,广西要成为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的战略支点。”
为推动 “一带一路”的建设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相继推出了一些财政支持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产业集群发展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这项政策仍须不断补充完善。
3.1.2 税收政策支持现状
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了国家层面统一制定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税制规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方面的一些优惠政策正在逐步被推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是相关的指导性文件,文件规定,对北部湾经济区内企业的优惠时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的类型包括:
①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②新认定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③新办的符合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
④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⑤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⑥对新注册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认定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⑦对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⑧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⑨在经济区新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3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产税
根据政策规定,新办的以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企业,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上述税收的优惠政策有效地降低了经济区企业的成本,对经济区内的产业集群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支撑。但是,由于北部湾经济区产业集群发展总体来说仍处于起步阶段,为推动经济区产业集群又快又好发展,各级政府部门仍需要进一步综合权衡,出台更具针对性的北部湾经济区产业集群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3.1.3 产业扶持政策支持现状
(1)制定经济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
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 (2008-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中,对于列入国家批准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中的重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做出了统筹安排。《规划》明确了 “三年规划,百亿工程”方案:确定 “五区两园一基地”的八个重点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分别是广西钦州保税港区、钦州港工业区、防城港企沙工业区、北海铁山港工业区、北海电子产业区、凭祥综合保税区、铁山港(龙潭)组团龙潭产业园和南宁国际物流基地,规划建设68个项目,总投资约103亿元。在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2008年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中,规定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10亿元的专项资金,以此支持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完善园区基础设施,提高产业承载力,吸引产业项目落户,尽快形成产业集群。
(2)推动保税区建设
随着凭祥综合保税区于2011年9月30日正式封关运营,北部湾经济区已经初步形成一个以北海出口加工区、钦州保税港区、凭祥综合保税区等为沿海节点,南宁保税物流中心为核心枢纽的服务和辐射西南地区乃至东盟国家的保税物流体系。保税港区享有 “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 “境内关外”运作方式。这是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其功能主要有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以及出口加工区。根据相关资料显示,2015年,钦州保税港区全年港口吞吐量完成2688万吨、增长32.94%,集装箱吞吐量94.17万标准箱、增长34.15%;外贸进出口总额22.3亿美元,增长5.7%;固定资产投资8亿元,增长93.47%;税务部门税收9831.5万元、增长81.53%;2015年北海出口加工区实现规模贸易320亿元,是2008年的71倍。
通过财政资金的投资将大力促进北部湾经济区产业的发展,解决产业集群发展之初的资金需求,为产业集群的快速成型奠定良好的基础;通过专项资金对基础设施进行支持,将为北部湾经济区营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和经营环境,使北部湾经济区产业集群的规模快速增长,形成规模效应,为北部湾经济区产业集群的迅速形成提供了有效的支持,也为泛北部湾产业合作提供了重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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