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符合规定的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由申请人(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递交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从业人员的身分和经营目的、经营范围方式等。同时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和从业人员需提交本地户籍证明;无业人员提交待业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交离退休证明;科技人员提交资格证明和单位证明;退职、停薪留职人员,因企业关停并转或优化组合下来的人员提交本单位的证明和与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侨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提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经营场所是经营者自有的应提交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场所的,应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人的产权证明;对占用街道或流动经营的,应提交交通、城建或市容等有管辖权单位的批准证明。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要求的全部文件受理后,应于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登记的主要项目是:
1.字号名称
指个体工商户为其经营厂、店所起的名称。名称应符合有关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2.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经营者姓名应与户籍登记相一致,家庭经营的应当将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同时登记。住所是指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3.经营场所
指经营的厂、店的具体地址,或经批准设置摊位的地址,或批准流动经营的范围。
4.从业人数
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请的帮手,带的学徒等。
5.资金数额
指申请开业的注册资金。
6.经营范围
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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