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为主的商业性公司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企业章程,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附照片的个人简历(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租赁期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条例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为主的商业性公司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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