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九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内容所进行的分阶段的宏观安排,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则是统筹安排和指导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和城市建设等工作,由市、县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承担具体的编制任务。
按照上述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操作上简易可行,例如,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项目名称、用地范围、规划条件、建设内容等纳入即可。但是,旧城区改建如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纳入什么内容,规定不明确。从政府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活动看,其实包含了两个内容:一是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二是征收完毕后建设单位的建设活动。因此,应当把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主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于征收完毕后的建设活动,因建设主体尚未确定,其也不作为公共利益判定的前提条件,是否将建设活动的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地方政府和人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无论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还是旧城区改建活动,都是以房屋征收活动作为基础,可以采取由政府组织编制房屋征收计划,将房屋征收计划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房屋征收计划的实质是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活动的预安排。《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编制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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