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合房屋征收补偿实践,政府房屋征收需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大致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房屋征收补偿费;二是房屋征收补助费;三是房屋征收奖励费。
(一)征收补偿费
正当、合理的补偿是对被征收人利益的有效保障。因此,除了对房屋价值的全额补偿外,还应补偿伴随房屋征收所产生的附带性的损失,从而保障并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生产条件。按照《条例》《评估办法》和全国各地制定的有关规定,补偿费可分为五大类: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是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五是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补偿。
(二)征收补助费
征收补偿政策与拆迁补偿政策最大的区别是《条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房屋征收补助是基于房屋征收活动对被征收人带来较大的影响或者造成一定的损失,征收部门通过补助的方式使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获得合法、合理的收益,以消弥对其居住、生活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具体补助项目、补助方式、补助标准应考虑征收活动给被征收人的生活、生产、居住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情况,合理研究后确定。
(三)征收奖励费
征收奖励是基于征收活动中,政府对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工作等情形所给予的一种奖励,此奖励是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对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给予一定奖励,还有的地方政府基于其他情形给予奖励,比如有倾向性的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某种补偿方式而给予一定奖励。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奖励的形式、原则、对象和具体额度也是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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