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分别对物联网企业从各个角度提供了保护。这些保护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了物联网企业实际问题。但实践中,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往往会由于证据问题而被混淆。比如侵权方承担刑事责任往往有数额要求和其他要求,这样,侵权方往往利用证据方面漏洞来逃避制裁。比如“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数额认定方面,产品如果已经被销售出去,没有保留记录,行政机关仅仅凭借现场查扣认定的数额往往达不到司法解释所认定的数额,行政机关无法提交司法机关。而如果被侵权方直接报警并要求公安进入刑事侦查程序,则又有刑事侦查程序的启动要求。老道的侵权方往往通过降低库存、变换发货人身份、网络交易和快递等方式来避免刑事证据取得并进而逃避刑事责任承担。作为物联网企业销售产品,一旦做出了名气,知识产权被侵权则很难避免。此情况下,物联网企业销售人员和市场的联系就非常关键,很多情况下,证据来自于市场,物联网企业销售人员要学会从市场取证并达到刑法或行政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律师在为物联网企业服务过程中,会经常遇到企业方向律师诉苦,这时候,如何指导物联网企业取证和完善管理就非常重要。实际服务过程中,会有物联网企业方抱怨取证取不到,抱怨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行得通。实际上真正根本的问题往往是企业自身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企业业务配合方面存在缺漏导致。一般来说,物联网企业在某些取证方面存在劣势,仅仅靠企业自身取证会受到诸多限制,能够通过行政机关取证在某些时候非常必要,如何让行政机关高效且有效的取得符合企业意愿的证据成为企业知识产权部门和业务部门协调的关键。律师在为企业服务的过程中,同样还有一个要点,应对纠纷实质理解透彻并加以坚持。在我们办理的客户名单侵权案件中,客户向工商部门投诉客户名单被侵权,工商部门在调查后认为不构成侵权,客户放弃向工商部门进行下一步程序的权利,转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对客户名单要点把握不清晰,当时案件非我方承办,客户方变更了诉讼请求,结果变成了竞业限制纠纷。这种纠纷和商业秘密的不同在于:商业秘密侵权的后果可以限制侵权方一直难以侵权,而竞业限制则只能限制对方两年而已。后来我们接手这个案件,以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被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随时准备启动刑事程序。这个案件说明的问题是:企业在行政机关认定过程中要随时跟进,遇到阻力时要及时行使权利。案件在法院如果遇到阻力,应在对法律理解透彻前提下和法院多交流并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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