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数量机动幅度适应于什么商品

数量机动幅度适应于什么商品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这充分表明,数量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项不可缺少的主要交易条件,按约定数量交货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为避免争议,买卖双方常在合同的数量条款中订明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

由于交易双方约定的数量是交接货物的依据,因此,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和规定好合同中的数量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计量单位及计算方法

(一)计量单位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很多,究竟采用何种计量单位,除主要取决于商品的种类和特点外,还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意愿。

1.按重量(Weight)计算

这是当今国际贸易中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种计量方法。农副产品、矿产品和工业制成品等都按重量计算。常用的重量单位有:公吨(metricton,M/T)、长吨(longton,L/T) ,短吨(shortton,S/T)、千克(kilogram,kg)、克(gram,g)。例如,金、银、铂等多采用盎司(ounce, oz)为计量单位,钻石采用克拉(carat,ct)为计量单位。

2.按数量(Number)计算

大多数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工业品、机械产品以及少部分土特产品,习惯按数量进行买卖。常用的数量计量单位有:件(piece,pc)、双(pair)、套(set)、打(dozen, doz),令(ream,rm)、罗(gross,gr)、袋(bag)、包(bale)。

3.按长度(Length)计算

长度单位多用于纺织品、金属绳索等商品的交易中。常用的长度计量单位有:米(meter,m)、英尺(foot,ft)、码(yard,yd)。

4.按面积(Area)计算

面积计算在玻璃板、地毯、皮革等商品的交易中使用。常用的面积计量单位有:平方米(squaremeter)、平方英尺(squarefoot)、平方码(squareyard)。

5.按体积(Volume)计算

体积计算仅用于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等。常用的体积计量单位有:立方米(cubic meter)、立方英尺(cubicfoot)、立方码(cubicyard)。

6.按容积(Capacity)计算

容积计算适用于各种液量和干量货物,常用的液量单位有:加仑(gallon,gal) ,公升(litre,l);干量单位有蒲式耳(bushel,bu),多用于谷物产品。

链接2-4 度量衡制度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商品的种类、特性和各国度量衡制度的不同,计量单位的方法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制(Metric System)。基本单位为千克和米,是欧洲各国及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单位。

(2)英制(British System)。基本单位是磅、码、英尺、英寸、长吨等,为英联邦国家所采用,而英国因加入欧盟,在一体化进程中已宣布放弃英制,采用公制。

(3)美制(U.S. System)。基本单位也是磅、码,和英制相同,但有个别派生单位不一致,如英制中长吨等于2240磅,而美制中短吨等于2000磅。此外,容积单位加仑和蒲式耳、英美制名称相同,大小不同。

(4)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 System)。这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公制基础上制定公布的,其基本单位包括千克、米、秒、摩尔、开尔文、安培和坎德拉七种,我国规定采用国际单位制计量。

1打(dozen) =12个(piece)

1罗(gross) =12打(dozen) =144个(piece)

1令(ream) =500张(piece)

1英尺(foot) =12英寸(inch)

1米(metre) =1.094码(yard)

1磅(pound) =0.454千克(kilogram)

(UK)1长吨(longton) =1.016公吨(metrict on)

(US)1短吨(shortton) =0.907公吨(metrict on )

(二)重量的计算方法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很多。按重量计量时,计算重量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毛重(Gross Weight)计算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有些商品单位价值较低或以净重计量有困难,用“以毛作净”(Grossfor Net)的方法计算重量,作为计价和交易的依据,例如,中国小麦50公吨,单层麻袋装,每袋100千克,以毛作净。

2.按净重(Net Weight)计算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按重量计量的商品大都采用以净重计量。按照国际惯例,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采用毛重还是净重计价,应以净重计价。采用净重计重时,计算包装物的重量有下列几种方法。

(1)按实际皮重(Actual Tare)计算。实际皮重指对包装逐件衡量后所得的总和。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计算。如果商品所使用的包装比较统一,重量相差不大,可以从整批货物中抽出一定的件数,称出其皮重,然后求平均值,再乘以总件数,就可求出整批货物的皮重。

(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计算。如果使用的包装材料和规格比较定型,皮重已为市场公认,计算皮重时无须对包装逐件过秤,按习惯上公认的皮重乘以总件数即可。

(4)按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计算。这种计算方法以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包装重量作为计算的基础。

3.按公量(Conditioned Weight)计算

公量是指用科学的方法抽去商品中的水分,再加上标准水分重量所得的重量。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较强的吸湿性,其所含水分易受客观环境影响,故其重量很不稳定,国际上采用按公量计算方法。公量的计算公式:

公量=商品干净量+标准含水量

公量=商品净量×(1+标准回潮率) ÷(1+实际回潮率)

4.按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计算

理论重量是指一些商品有固定的规格、尺寸。重量大致相等,通过件数计算其重量,如马口铁、钢板等。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净净重(Net Net Weight)

纯商品的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如内包装等的重量,即为法定重量。法定重量是海关依法征收从量税时,作为征税基础的计量方法;而扣除这部分内包装的重量及其他包含杂物(如水分、尘芥)的重量,则为净净重,净净重的计量方法主要也为海关征税时使用。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是按重量计量和计价,而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时,根据惯例,应按净重计量和计价。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具体数量和计量单位。有的合同也可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要订明计重方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把商品数量作为构成发盘内容不可缺少的三大基本要素之一,要求在提出的订约建议中,必须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计量的方法。这充分表明,数量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项不可缺少的主要交易条件,按约定数量交货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为避免双方日后发生争议,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完整准确,对计量单位的实际含义双方应理解一致,采用对方习惯使用的计量单位,并注意换算的准确性,以保证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数量相一致。

(二)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如粮食、食糖、水果、油类、矿砂、钢材、化肥和一般工业制成品等,由于受商品本身特性或自然条件的影响,或受包装和运输工具的影响与限制,实际交货的数量往往不易符合原定的交货数量。为避免争议,买卖双方常在合同的数量条款中订明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

数量机动幅度是指卖方可按买卖双方约定的某一具体数量多交或者少交若干的幅度。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具体情况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在使用时,可以简单地在标准数量之后用“±”符号表示增减数量,如“6000metricton±5”。其具体做法如下。

1.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溢短装条款是数量条款的组成部分,即规定允许卖方多交或少交货物若干,但以不超过约定数量的百分比为限。

例如:

1000码,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

1000ydswith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在此规定之下,卖方交货的数量可以在950~1050码内波动。这样一来,卖方在交货时就比较灵活。

采用“溢短装条款”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在实际外贸业务中,出口方切勿为硬凑某一具体数量而向对方发运不成整件的货物,这对交接货物都会带来不便。而运用溢短装条款即可解决该难题。第二,溢短装条款仅适用于散装货,对于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者,则不适用。第三,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条款时,还应明确溢短装部分由谁选择和该部分的作价原则。在实际业务中,最后计价的方法一般是按合同价格计价,以实际交货数量计算总价。然而,为了防止享有溢短装决定权的一方在市场价格波动时,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条款规定故意多装或少装,也可规定溢装或短装部分以货物装运时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

2.“约”数(About/Circa/Approximately)条款

“约”数条款就是在合同数量前加“约”字,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适当机动和灵活,即可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的数量。

例如,约500公吨。

然而,国际上对“约”字的含义解释不一,容易引起争议。为了防止纠纷,在合同中最好不要使用“约”或“大约”的字样,除非买卖双方对“约”字有共同的理解和默认。因此,使用“约”字时,双方应对这种约量做出必要的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三、订立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订立数量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双方在洽商交易时,应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成交的数量,防止心中无数、盲目成交。

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为了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在商定具体数量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当确定向某市场出口时,应了解该市场的需求量和各地对该市场的供应量,从而有效地利用市场供求变化规律,按国外市场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成交量,以保证出口商品能够卖到适当的价钱。对出口商品的主销市场和常年稳定供货的地区与客商,应经常保持一定的成交量,防止因成交量过少或供应不及时而导致国外竞争者乘虚而入,失去原有市场和客户。

(2)国内货源供应情况。确定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应当同国内的生产能力、货源供应状况相适应。在生产能力和货源均有保障的情况下,可适当扩大成交量;反之,若货源紧张,则不宜盲目成交,以免给企业生产和合同履行带来困难。

(3)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在确定出口商品成交数量时,还应考虑该项商品的市场价格动态。当价格看跌时,若有货源,则应争取多成交、快抛售;当价格看涨时,不宜急于大量成交,而应争取在有利的时机抛售。

(4)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应与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相适应。对资信情况不了解的客户和资信欠佳的客户,不宜轻易签订成交数量较大的合同;对小客户的成交数量要适当控制;而对大客户的成交数量不宜过小,否则,势必缺少吸引力。总之,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适当的成交量。

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为了正确地掌握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一般需要考虑三个因素。

(1)国内的实际需要。在洽购进口商品时,应根据国内生产建设和市场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成交量,避免盲目进口。

(2)国内支付能力。确定进口商品数量,应与国内支付能力相适应。当外汇充裕且国内又有需要时,可适当扩大进口商品数量;反之,若外汇短缺,且国内需求量不大时,则应控制进口成交数量,以免浪费外汇并出现滞销现象。

(3)市场行情变化。在洽购进口商品时,还应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变化情况确定成交数量,当市场行情发生对我方有利的变化时,应适当扩大成交数量;反之,则应适当控制成交数量。

(二)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订立得明确具体。比如,在规定成交商品数量时,应一并规定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如“鱼粉1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

(三)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会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并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在此情况下,买方则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而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5%不等。究竟百分比设为多大合适,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即数量机动幅度可酌情做出各种不同的规定。

(1)仅对合同数量规定某一特定百分比的机动幅度,而对每批分运的具体幅度不作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卖方交货总量在规定的机动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数量交付了货物。

(2)除规定合同数量总的机动幅度外,还规定每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在此情况下,卖方总的交货量,就得受上述总机动幅度的约束,而不能只按每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交货。这就要求卖方根据过去累计的交货量,计算出最后一批应交的数量。

(3)除规定一个具体的机动幅度(如3%)外,还规定一个追加的机动幅度(如2%),在此情况下,总的机动幅度应理解为5%。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

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由谁行使这种机动幅度的选择权也应规定清楚。一般来说,是由履行交货的一方即卖方行使选择权。但是,如果涉及海洋运输,交货量的多少与承载货物的船只的舱容关系非常密切,在租用船只时,还需与船方商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交货机动幅度一般是由负责安排船只的一方(如FOB的买方)选择,或是干脆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做出选择。

总之,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由卖方行使,也可由买方行使,或由船方行使。因此,为了严谨起见,最好是在合同中做出明确合理的规定。

此外,当成交某些价格波动剧烈的大宗商品时,为了防止卖方或买方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条款,为自身的利益故意增加或减少装货数量,也可在机动幅度条款中加订:“此项机动幅度只有在为了适应船舶实际装载量的需要时,才能适用。”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

目前,对机动幅度范围内超出或低于合同数量的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是按合同价格结算,这是比较常见的做法。

然而,数量上的溢短装在一定条件下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按合同价格计价的条件下,交货时市价下跌,多装对卖方有利;但如市价上升,多装却对买方有利。

因此,为了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市的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的部分,不按合同价格计价,而按装船时或到货时的市价计算。”如双方对装船时或到货时的市价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交由仲裁解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