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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港到卸货港的流程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是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装运时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交付货物,不得任意提前和延迟。否则,如造成违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为防止发生差错,引起纠纷,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注明装运港或目的港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名称。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必须对装运时间、装运港、卸货港、分批装运、转运等内容做出具体的规定。

一、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是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装运时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交付货物,不得任意提前和延迟。否则,如造成违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在国际贸易中,交货时间(Timeof Delivery)和装运时间(Timeof Shipment)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在使用FOB、CIF、CFR以及FCA、CIP、CPT等贸易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将货物装上船只或交付给承运人监管,就算已完成交货义务。因此,按照上述贸易术语订立的合同,交货和装运的概念是一致的,可以把两者当做同义语。但若采用DAT、DAP和DDP等达成交易时,交货时间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交给买方的时间。装运时间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或其他运输工具的时间。所以,按照DAT、DAP及DDP术语成交的合同,交货和装运则是两类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不能相互代替使用,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在国际贸易中,有关装运日期,过去一般是从狭义上理解。随着国际贸易和运输方式的发展,国际惯例的最新解释是:装船(Loadingon Board Vessel)、发运(Despatch)、收妥待运(Acceptedfor Carriage)、邮局收据日期(Dateof Post Receipt)、收货日期(Dateof Pick-up)等,还有在多式联运方式下承运人的“接受监管”(Takingin Charge),均可理解为装运日期。

(一)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1.规定明确、具体的装运时间

这又可分为规定一段时间和规定最迟期限两种。例如“7月份装运”(Shipmentduring July)、“7/8/9月份装运”(Shipmentduring Jul./Aug./Sep.);又如“装运期不迟于7月31日”(Shipmentnot Later Than July31st)、“9月底或以前装运”(Shipmentatorbeforethe End of Sep.)。此种规定方法明确、具体,使用较为广泛。

2.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如规定:“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装运”(Shipmentwithin30Daysafter Receiptof L/C)。为防止买方不按时开证,一般还规定:

“买方必须不迟于某月某日将信用证开到卖方”(Therelevant L/Cmustreachtheseller notlaterthan...)的限制性条款。对某些进口管制较严的国家或地区,或专为买方制造的特定商品,或对买方资信不够了解,为防止买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可采用此种规定方法。

3.规定近期装运术语

如规定“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即期装运”(Prompt 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as Soonas Possible) 等。由于这些术语在各国、各行业中解释不一,不宜使用。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也明确规定不宜使用此类词,如果使用,银行将不予置理。

(二)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的问题

1.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时间的规定,要明确具体,装运期限应当适度

海运装运期限的长短,应视不同商品和租船订舱的实际情况而定,装运期限过短,势必给船货安排带来困难;装运期过长也不合适,特别是采用在收到信用证后多少天内装运的条件下,装运期过长,会造成买方积压资金,影响资金周转,从而反过来影响卖方的售价。

2.应注意货源情况、商品的性质和特点以及交货的季节性等

如雨季一般不宜装运烟叶,夏季一般不宜装运沥青、易腐性肉类及橡胶等。

3.应结合考虑交货港、目的港的特殊季节因素

如北欧、加拿大东海沿岸港口冬季易封冻结冰,故装运时间不宜订在冰冻时期。反之,热带某些地区,则不宜订在雨季装运等。

4.在规定装运期的同时,应考虑开证日期的规定是否明确合理

装运期与开证日期是互相关联的,为保证按期装运,装运期和开证日期应该互相衔接起来。

二、装运港和卸货港(目的港)

装运港(Portof Shipment)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Portof 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在国际贸易中,装运港(地)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认;目的港(地)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认。

(一)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的规定方法

在买卖合同中,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一个,如“装运港:上海(Port of Shipment:Shanghai)。目的港:伦敦(Port of Destination:London)”。

(2)有时按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或目的港,如“装运港:新港/上海(Xingang/Shanghai);大连/青岛/上海(Dalian/Qingdao/Shanghai)。目的港:伦敦/利物浦(London/Liverpool)”。

(3)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装运港或目的港有困难,可以来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s)办法规定。选择港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中选择一个,如CIF伦敦选择港汉堡或鹿特丹(CIFLondon,optional Hamburg/Rotterdam),或者CIF伦敦/汉堡/鹿特丹(CIFLondon/Hamburg/Rotterdam);另一种是笼统规定某一航区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如“地中海主要港口”,即最后交货则选择地中海的一个主要港口为目的港。

(二)确定国内外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的注意事项

1.规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1)对国外装运港或目的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在磋商交易时,如国外商人笼统地提出以“欧洲主要港口”或“非欧洲主要港口”为装运港或目的港时,不宜轻易接受。因为,欧洲或非欧洲港口众多,究竟哪些港口为主要港口,并无统一解释,而且各港口距离远近不一,港口条件也有区别,运费和附加费相差很大,所以,应避免采用此种规定方法。

(2)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的条件。因为,接受这一条件,我方要承担从港口到内陆城市这段路程的运费和风险。

(3)必须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主要有:有无直达班轮航线,港口和装卸条件以及运费和附加费水平等。如果租船运输,还应进一步考虑码头泊位的深度、有无冰封期、冰封的具体时间以及对船舶国籍有无限制等港口制度。

(4)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世界各国港口重名的很多,例如,维多利亚(Victoria)港,世界上有12个之多,波特兰(Portland)等也有数个。为防止发生差错,引起纠纷,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注明装运港或目的港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名称。

(5)如采用选择港口规定,要注意各选择港口不宜太多,一般不超过三个,而且必须在同一航区、同一航线上。同时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如所选目的港要增加运费、附加费,应由买方负担,同时要规定买方宣布最后目的港的时间。

2.规定国内装运港(地)或目的港(地)应注意的问题

在出口业务中,对国内装运港的规定,一般以接近货源地的对外贸易港口为宜,同时考虑港口和国内运输的条件和费用水平。在进口业务中,对国内目的港的规定,原则上应选择以接近用货单位或消费地区的对外贸易港口为最合理。但根据我国目前港口的条件,为避免港口到船集中而造成堵塞现象或签约时目的港尚难确定,在进口合同中,也可酌情规定为“中国口岸”。

总之,买卖双方在确定装运港时,通常都是从自身利益和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产、销和运输等因素考虑的。为了使装运港和目的港条款订得合理,我们必须从多方面加以考虑,特别是国外港口很多,情况复杂,在确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时,更应格外谨慎。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分批装运和转运都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因此,买卖双方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合同中做出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说,合同中如订明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对卖方交货比较主动。

(一)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by Instalments),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在大宗货物或成交数量较大的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售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国际上对分批装运的解释和运用有所不同。按有些国家的合同法规定,如合同对分批装运不作规定,买卖双方事先对此也没有特别约定或习惯做法,则卖方交货不得分批装运;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争取早出口、早收汇,防止交货时发生困难,除非买方坚持不允许分批装运,原则上应明确在出口合同中订入“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to Be Allowed)。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该惯例对定期、定量分批装运还规定:“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装运,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装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如合同和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了分批数量,例如“3~6月份分4批每月平均装运”(Shipmentduring March/June in four equal monthly lots)以及类似的限批、限时、限量的条件,则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装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据此,在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分批、定期、定量装运时,卖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严格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转运(Transhipment)

卖方在交货时,如驶往目的港没有直达船或船期不定或航次间隔太长,为了便于装运,则应在合同中订明“允许转船”(Transhipmentto Be Allowed)。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转运”一词在不同运输方式下有不同的含义:在海运情况下,是指在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货物从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运输;在航空运输的情况下,是指从起运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货物从一架飞机上卸下再装上另一架飞机的运输;在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情况下,则是指在装运地到目的地之间用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运输过程中,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行为。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准许转运。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安排装运,买卖双方是否同意转运以及有关转运的办法和转运费的负担等问题,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

(三)合同中的分批、转运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分批、转运条款通常是与装运时间条款结合起来规定的。合同中分批、转运条款举例如下。

(1)5/6/7月份装运,允许分批和转运(Shipment during May/Jun./Jul.,with partial shipmentsandtranshipmentallowed)。

(2)6/7月份分两批装运,禁止转运(During June/Julyin two shipments,transhipment isprohibited)。

(3)11/12月份分两次平均装运,由香港转运(During Nov./Dec. intwoequalmonthly shipment,tobetranshippedat Hong Kong)。

四、装运通知

买卖双方为了互相配合,共同搞好车、船、货的衔接和办理货运保险,不论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交易双方都要承担互相通知的义务。因此,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也是装运条款的一项重要内容。

按照国际贸易的一般做法,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开始以前,一般是30天或45天,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派船接货。买方接到卖方发出的备货通知后,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船名、船舶到港受载日期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安排货物出运和准备装船。

如按FOB、CFR和CIF术语签订的合同,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后,按约定时间,将合同、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发票金额、船名及装船日期等项内容电告买方;如按FCA、CPT和CIP术语签订的合同,卖方应在把货物交付承运人接管后,将交付货物的具体情况及交付日期电告买方,以便买方办理保险并做好接卸货物的准备,及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应当特别强调的是,买卖双方按CFR或CPT条件成交时,卖方交货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链接4-1 装运通知样本

GUANGHUAL IGHTINDUSTRIAL PRODUCTS IMPORT AND EXPORTCORP.

62JIANGXIROAD,HANGZHOU,CHINA

SHIPPINGADVICE

TO: EASTERN FEDERAL UNION DATE: 28THOCT.,2006

INSURANCE CO. LTD. , QUNAR

HOUSE,M.A. JINNAHROAD,KARACHI

JEVAN TRADING CO.,

15 MARVI BLGH.MARRIO ROAD

P.O.BOX4666,KARACHI-78000

RE: L/CNO.513179/WLINVOICENO. GLI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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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OCP条款

装运条款涉及的面很广,除上述条款,有时根据需要还订有其他与装运有关的条款,常见的就是OCP条款。

“OCP”是Overland Common Points的缩写,意为“内陆地区”,即可享受优惠费率通过陆上运输可抵达的区域。所谓“内陆地区”,根据美国费率规定,以美国西部九个州为界,也就是落基山脉以东地区,均为内陆地区,面积约占全美国2/3。凡是通过美国西海岸港口转往上述内陆地区的货物,如按OCP条款运输,就可享受比一般直达西海岸港口优惠的内陆运输费率,一般约为3%~5%,这种优惠费率,即所谓OCP费率。

采用OCP条款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下:

(1)货物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内陆地区范围;

(2)货物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

(3)提单备注栏内及货物唛头上应注明最终目的地OCP ××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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