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是指银行为交易提供信用保证的结算方式,本节所涉及的信用证方式和银行保函方式属于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
一、信用证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逐步形成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从而把由进口商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付款,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按时收到装运单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信用证付款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一种很重要的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Letterof Credit,L/C)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简言之,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这里的条件是指受益人要提供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因付款是由银行承诺的,所以是一种银行信用的支付方式。
(二)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信用证是依据贸易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出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以外的契约。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货物、服务和/或其他行为。银行只负责审核单证、单单之间的是否相符,以决定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
(三)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不同类型的信用证在业务流程上有差别,但大致过程相同,现以书中所附信用证为例,其流程见图6-4。
图6-4 信用证业务流程图
各环节的具体内容分述如下。
1.订立买卖合同
进出口双方就国际货物买卖的交易条件进行磋商,达成交易后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明确规定进口商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一般还应规定信用证的类型、金额、到期日、信用证开立和送达卖方的日期等。
2.申请开证
进口商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依照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押金或提供其他担保。
3.开证
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向出口商开出信用证并寄给通知行,请求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
通知行核对印鉴与密押无误,确定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受益人。
5.装运货物
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从船公司处获得货运单据。
6.交单
出口商备齐各种装运单据并开立汇票,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内送交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
7.议付
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证相符后,按汇票金额扣除有关利息和手续费,将余额垫付给出口商。
8.寄单索偿
议付行将汇票和单据寄往开证行索偿。
9.偿付
开证行对照信用证审核单据无误后,将款项偿付给议付行。
10.付款
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
11.赎单
进口商付款,开证行将单据交给进口商。
12.交单提货
进口商凭单向当地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货物。
(四)信用证主要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在实际业务中,申请人通常为进口商。以下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Klaus Bocker公司”。
(2)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在实际业务中,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也就是贸易合同的卖方。以下信用证的受益人为“陕西金比特天然饮料有限公司”。
(3)开证行(Issuing Bank)指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或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在实际业务中,开证行一般为进口地的银行。以下信用证的开证行为“BERENBERG,JOH., GOSSLERUNDCO.(BJGC)”。
(4)通知行(Advising Bank)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通常是出口地银行,而且一般是开证行的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以下信用证的通知行为“工商银行陕西分行(ICBKCNBJASAS)”。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指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交的汇票及/或单据的银行。以下信用证的议付行为“工商银行陕西分行(ICBKCNBJASAS)”。
议付行通常规定为通知行。有时信用证也规定,议付行可以是任何银行。
(五)信用证实例
Own Address:ICBKCNBJASAS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XI'AN(SHAANXI PROVINCIAL BRANCH)
Output Message Type:700 ISSUE OF ADOCUMENTARY CREDIT
Input Time:1646
Sentby: BEGODEHHBXXX BERENBERG,JOH.,GOSSLER UND CO. HAMBU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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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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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REVOCABLE TRANSFERABLE
20 /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LI/26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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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930
1999-09-30
31D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991206 CHINA
1999-12-06
50 /APPLICANT
KLAUS BOCKER GMBH
BAHNHOFSTR.26
21614 BUXTEHUDE
GERMANY
59 /BENEFICIARY
SHAANXI GOLD PETER NATURAL DRINKS CO.,LTD.
FOR FULL ADDRESS PLEASESEE UNDER
ADDITIONAL CONDITIONS
32B /CURRENCY CODE AMOUNT
USD371250,
US Dollar 371250.00
39A /PERCENTAGE CREDIT AMT TOLERANCE
10/10
41A /AVAIL ABLE WITH/BY-SWIFT ADDR
BEGODEHHXXX
BERENBERG,JOH.,GOSSLER UND CO.
HAMBURG
BY PAYMENT
43P /PARTIAL SHIPMENTS
ALLOWED
43T /TRANSSHIPMENT
ALLOWED
44A /ONBOARD/DISP/TAKINGCHARGE
CHINESE PORT
44B /FOR TRANSPORTATION TO
HAMBURG
44D /SHIPMENT PERIOD
SHIPMENT HAS TO BE EFFECTED AS SOON AS POSSIBLE
BUTLATEST NOVEMBER20 ,1999
47A /ADDITIONAL CONDITIONS
FULL NAME AND ADDRESS OF BENEFICIARY:
SHAANXI GOLD PETER NATURAL DRINKS CO.,LTD.
ADD. THE NO. 5 BUILDING MIJIA BRIDGE SAMLL ZONE
XIAN 710068,CHINA
TH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XIAN,IS AUTHORIZED TO TRANSFER THIS LETTER OF CREDIT.
ANY SET OF DOCUMENTS CONTAINING DISCREPANCIES AND PRESENTED TO US UNDER THIS DOCUMENTARY CREDIT,WILL BE CHARGED WITHA FEE OF EQUIVALENT OF US $50. THIS CHARGE WILL BE DEDUCTED FROM ANY AMOUNT TO BEPAID.
71B /CHARGES
ALL CHARGES OUTSIDE GERMANY ARE FOR ACCOUNT OF THE BENEFICIARIES.
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LATEST 16 DAYS AFTER SHIPMENT.
49 /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
WITHOUT
78 /INSTRUCSTOPAY/ACCPT/NEGOTBANK
AFTER WE HAVE RECEIVED THE COMPLETE SET OF REQUIRED DOCUMENTS COMPLYING WITH THE CREDIT CONDITIONS PAYMENT WILL BE MADE ACCORDING TO YOUR INSTRUCTIONS
57D /ADVISE THROUGH BANK-NAME/ADDR
YOUR INTERNATIONAL BUSINESS DEPARTMENT, ADD. NO. 395 DONGXINJIE
XI'AN710003,CHINA
72 /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KINDLY ACKNOWLEDGE RECEIPT AND FORWARD THE DOCUMENTS TO US BY COURIER SERVICE IN ONE SET.
27 /SEQUENCE OF TOTAL
2/2
20 /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LI/261045
45B /DESCPOFGOODSAND/ORSERVICES
ABOUT 25FCL EACH WITH 72 DRUMS A 275KG NET BEING ABOUT 495MT CHINESE APPLE JUICE CONCENTRATE ,CLARIFIED WITH 70 DEGREES TO 72 DEGREESBRIX ,ASEPTICALLY PACKED NATURAL PRODUCT WITHOUT ANY NATURAL OR ARTIFICIAL ADDITIVES,CROP 1999,QUALITY IN ACCORDANCE TO AIJN CODE OF PRACTICE SPECIFICATION:
BRIX:70-72 DEGREES
ACID:MIN. 1.0PCT. ASMALICACID AT PH 8.2
COLOUR:MIN.45PCT.(AT11.5DEGREES BRIX,440NM)
CLARITY:MIN.94(AT11.5 DEGREESBRIX,625NM)
TURBIDITY:MAX.3NTU
PATULIN:MAX59UG/L(PREFERABLY MAX.25UG/L)
PRODUCER:SHAANXIGOLDPETER NATURAL DRINKS CO.,LTD./CHINA
PACKING:ASEPTICALLY IN BAGS IN NEWSTEEL DRUMS WITH ONE EXTRA POLYBAG 275KG PER DRUM NET WEIGHT AT USD750PER
1000KGNET,INCL. PACKAGE,CFRHAMBURG
46B /DOCUMENTS REQUIRED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3-FOLD
+FULL SETOF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 KLAUS BOCKE GMBH, BAHNHOFSTRASSE 26, 21614
BUXTEHUDE,
GERMANY
SHOWING SHIPMENT IN FCL CONTAINER(S)
+CERTIFICATE OF ORIGIN,GSP FORM A,EVIDENCING THE CHINESE ORIGINOFGOODS
+ANALYTIC REPORT,ISSUED BY CCIB FOR EACH BATCH/CONTAINER,
SHOWING AND CONFIRMING THAT THE FOLLOWING PARAMETERS ARE WITHIN THE CONTRACTED CONDITIONS;
BRIX,ACID,COLOUR,CLARITY,TURBIDITY, PATULIN
链接6-1 SWIFT信用证
SWIFT(Society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又称“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是国际银行同业间的国际合作组织。1973年5月,来自美国、加拿大和欧洲的15个国家的239家银行宣布正式成立SWIFT,其总部设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它是为了解决各国金融通信不能适应国际间支付清算的快速增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负责设计、建立和管理SWIFT国际网络,以便在该组织成员间进行国际金融信息的传输和确定路由。目前全球大多数国家的大多数银行已使用SWIFT系统。SWIFT的使用,使银行提供了安全、可靠、快捷、标准化、自动化的通信业务,从而大大提高了银行的结算速度。SWIFT在促进国际金融业务的现代化和规范化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的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已成为环球银行金融通信协会的会员。
由于SWIFT的格式具有标准化,目前信用证的格式主要都是用SWIFT电文。
SWIFT信用证是指凡通过SWIFT系统开立或予以通知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 SWIFT信用证是正式的、合法的,被信用证各当事人所接受的、国际通用的信用证。采用SWIFT信用证必须遵守SWIFT的规定,也必须使用SWIFT手册规定的代号(Tag),而且信用证必须遵循国际商会2007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各项条款的规定。SWIFT信用证可省去开证行的承诺条款(Undertaking Clause),但不因此免除银行所应承担的义务。SWIFT信用证的特点是快速、准确、简明、可靠。
(六)信用证的内容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各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并无统一格式,但其基本项目是相同的。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编号、种类、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限等。
(2)对当事人的规定。明确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的规定等。
(3)对汇票的规定。包括汇票的出票人、受票人、受款人、金额、汇票期限和出票根据等。
(4)对运输的要求。规定装运日期、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和可否转运等。
(5)对货物的要求。列明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唛头等。
(6)对单据的要求。列明所需的各类单据的种类、内容和份数等。常见的单据有商业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或重量单、检验证书、保险单、产地证等。
(7)信用证所适用的国际惯例。通常说明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
(七)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可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分为以下几种。
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根据是否有货运单据,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大部分都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指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在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款时,通常使用光票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按照开证银行的责任,可将信用证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etterof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信用证的规定和承诺。
在实际业务中开立可撤销信用证的情形极少,所以《UCP600》删除了可撤销信用证的概念及有关规定。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根据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信用证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给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叫保兑行(Confirming Bank)。保兑行与开证行承担同样的独立的付款责任。
(2)非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未经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当开证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不需要使用保兑信用证。
4.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按照兑付方式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Credit)是指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付款行立即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又称“迟期付款信用证”,或称“无承兑远期信用证”,是指仅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单证相符确定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延长一段时间及至付款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确定付款到期日的方法有以下三种:
①交单日后若干天;
②运输单据显示的装运日期后若干天;
③固定的将来某一日期。
这种信用证一般有“L/C is 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 at ×× daysafterdateoforsight of...”等类似文句。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受益人不开具汇票,因此也不需要开证行承兑汇票,因此也不能贴现。
(3)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是指当受益人向开证行或其指定行开具远期汇票并提示汇票或单据时,开证行或其指定行审单无误后即行承兑,并于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
(4)议付信用证(Negoti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邀请其他银行预先买入汇票及/或单据的信用证,即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议付行兑付信用证款项后,如果因故遭到开证行的拒绝偿付,议付行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5.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另一个或数个第三方(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只有明确注明“可转让”的信用证才能转让,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转让给新的受益人,但转回给第一受益人是允许的。
(2)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若信用证没有注明“可转让”,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背对背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Backto Back Credit)是指出口商将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作为担保,要求银行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给另一受益人。新信用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
7.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是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该信用证通常用于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业务。
8.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证金额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可恢复到原金额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这种信用证适用于分批均衡供应,分批结汇的长期合同,以使进口方减少开证的费用,出口商也减少了逐笔通知和审证的手续及费用。
循环信用证可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按金额循环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种。
(1)自动循环。即在一定时期内金额被使用完毕后,不等开证行通知而恢复到原金额者。
(2)半自动循环。即金额被使用后,如开证行未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不能恢复原金额而自动恢复至原金额者。
(3)非自动循环。即需开证行通知后才能恢复至原金额者。
9.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又称“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Credit),即指允许受益人在货物出运前先凭光票向议付银行预支一部分货款作为备货资金的信用证。
(八)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自19世纪开始使用信用证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方式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一种支付方式。但是,由于对跟单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付款的定义和术语在国际上缺乏统一的解释和公认的准则,各国银行根据各自的习惯和利益自行规定办事。因此,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经常发生。为了减少因解释不同而引起的争端,调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国际商会为了规范信用证的使用,拟定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其最早版本于1929年制定。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变化,国际商会于1951年、1962年、1974年、1983年、1993年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进行多次修改,目前最新采用的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Uniform Customs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ICCPublication No.600),简称“UCP600”,由国际商会于2006年制定,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
由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能够协调和解决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结算的进行,至今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和银行公会所采用,并已成为国际上处理信用证业务的惯例。而更为重要的是,目前各国法院几乎都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裁决跨国信用证纠纷的“法律准则”。但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毕竟不是各国共同制定的法律,只是一项国际贸易惯例,因此,要得到这个“法律准则”的保护,必须在信用证上注明根据该惯例开立的文字。UCP600第1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所以,未作此项加注的信用证,其他银行和当事人几乎都不愿意接受。有鉴于此,目前,我国银行在对外开立的信用证上也都加上了这一文句。
链接6-2 国际商会(ICC)
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是为世界商业服务的非政府间组织,是联合国等政府间组织的咨询机构。1919年在美国发起,1920年正式成立,其总部设在法国巴黎。至今已拥有来自130多个国家的成员公司和协会,是全球唯一的代表所有企业的权威代言机构。
由于国际商会的成员公司和协会本身从事于国际商业活动,因此它所制定用以规范国际商业合作的规章,如:《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被广泛地应用于国际贸易中,并成为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国际商会属下的国际仲裁法庭是全球最高的仲裁机构,它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起着重大的作用。
一提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不可避免地会联想到国际商会,这是因为,长期以来,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国际贸易术语有多种不同的解释,而国际商会则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予以统一规范,制定、普及和推广使用解释通则,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之一。
国际商会主要职能有四个。
(1)在国际范围内代表商业界,特别是对联合国和政府专门机构充当商业发言人。
(2)促进建立在自由和公正竞争基础上的世界贸易和投资。
(3)协调统一贸易惯例,并为进出口商制定贸易术语和各种指南。
(4)为商业提供实际服务。服务包括:设立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仲裁院、协调和管理货物临时免税进口的ATA单证册制度的国际局、商业法律和实务学会、反海事诈骗的国际海事局、反假冒商标和假冒产品的反假冒情报局、为世界航运创造市场条件的海事合作中心和经常组织举办各种专业讨论会和出版发行种类广泛的出版物。
二、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银行开立的保证文件,因此也属于银行信用。两者通常适用于货物买卖、国际工程承包项目、融资等有关国际经济合作的业务中。
(一)银行保函
1.银行保函的含义及性质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其中由银行签发的担保书就称为银行保函。
依据保函与其基础合同的关系,保函的性质具有独立性和从属性。
1)从属性保函(Accessory Guarantee)
从属性保函,又称“有条件保函”(Conditional L/G),是指担保人的偿付责任从属于或依附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如果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下的责任义务,担保人也随之解除了对受益人的偿付责任。可见从属性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二性的、附属的付款责任。
2)独立性保函(Independent Guarantee)
独立性保函,又称“见索即付保函”(Demand Guarantee),是指保函与其所依据的基础合同是相互独立的文件,具有各自独立的法律效力。在独立保函下,担保人承担第一性的偿付责任,即当受益人在独立保函项下提交了书面索赔要求及保函规定的单据时,担保人就必须付款,而不管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担保人也无需调查商务合同履行的事实。
独立性保函主要由银行签发。担保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故银行保函一般为见索即付保函。
2.银行保函的基本内容
1)保函的当事人
保函中应详列主要当事人,即申请人、受益人、保函如涉及通知行或转开行,还应列明通知行或转开行的名称和地址。
2)开立保函的依据
保函开立的依据是基础合同,应列明合同或标书等协议的号码、日期。
3)担保金额
担保金额是保函内容的核心,每份保函都必须明确规定一个确定的金额。担保人仅依据保函所规定的金额向受益人负责,其责任不超过保函所规定的金额。
4)要求付款的条件
担保人在收到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他文件(如工艺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书,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后,认为这些文件表面上与保函条款一致时,即支付保函中规定的款项。保函项下的任何付款要求均应以书面做出,保函规定的其他文件也应是书面的。
5)保函失效日期或失效事件
保函中应规定保函失效日期。如未规定,当保函退还担保人,或受益人书面声明解除担保人的责任,则认为该保函已被取消。
6)保函所适用的法律与司法
保函的适用法律是担保人营业所在地的法律,如果担保人有数处营业场所,其适用法律为开出保函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法律。
3.保函的主要当事人
银行保函的当事人主要有三个。
1)申请人(Applicant)
申请人,又称“委托人”(Principal),即向银行提出申请,要求银行开立保函的一方。申请人可能是投标保证业务项下的投标人;可能是出口保证业务中的货物出口者;可能是进口保证业务中的货物进口人;还可能是还款保函项下的预付款或借贷款的受款人。
2)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即收到保函并有权按保函规定的条款凭以向银行提出索赔的一方。受益人的责任是履行其有关合同的义务。在投标保函项下,通常为招标人;在承包工程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项下,通常为工程的业主。
3)担保人(Guarantor)
担保人,又称“保证人”,即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在委托人提供一定担保的条件下向受益人开立保函的银行。
4.银行保函的种类
银行保函名目繁多,它所担保的内容因交易不同而各异,概括起来有三种。
1)投标保函(Tender Guarantee)
投标保函是银行应投标人的申请,向招标人开立的保函。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前不中途撤销投标或片面修改投标条件,中标后不拒绝签约与交付履约保证金,否则由银行负责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2)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
履约保函是银行应货物买卖、劳务合作或其他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另一方当事人开立的保函。保证在委托人没有按合同履行其义务时,由银行对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限度内的款项,或根据保函条款采取措施履行合同义务。履约保函不但可用于一般的货物进出口交易,而且可用于技术贸易、国际租赁、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业务。
3)还款保函(Repayment Guarantee)
还款保函又称预付款保函或定金保函。是银行应货物买卖、劳务合作、资金借贷或其他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另一方当事人开立的保函。保证在委托人不按其与受益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规定,将受益人预付、支付或贷放给委托人的款项退还时,由银行向受益人退还该款项。
5.有关银行保函的国际惯例
根据保函的不同性质,银行保函所适用的国际惯例有两种。
(1)Uniform Rulesfor Contract Guarantee,ICCPublication No. 325,即《合约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325号出版物,1978年正式颁布,通称“URCG325”,适用于从属性保函。
(2)Uniform Rulesfor Demand Guarantee,ICCPublication No. 758,即《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2010年修订本,通称“URDG758”,适用于独立性保函。
(二)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of Credit)
1.备用信用证的定义
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Letterof Credit)、“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Guarantee Letterof Credit),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并未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银行付款。因此,备用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就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备用信用证最早流行于美国、日本。因这两国的法律不允许银行开立保函,故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来代替保函。备用信用证一般用在投标、还款或履约保证、预付货款和赊销等业务中。近年来,美国等一些国家已开始把备用信用证用于买卖合同项下货款的支付。
2.备用信用证的性质
备用信用证具有如下性质。
(1)不可撤销性。除非另有规定,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在其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同意,开证行不能单方面地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信用证下的责任。
(2)独立性。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义务不受任何适用的协议、惯例和法律下开证行对受益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的影响。
(3)跟单性。备用信用证必须有单据的要求。
(4)强制性。备用信用证一经开立,开证人即受其强制性约束,而不论开证人有否向开证申请人收取或收足开证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某种担保,也不论受益人是否收到该备用信用证。
3.备用信用证的种类
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很多,根据在基础交易中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作用主要可分为八类。
(1)履约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 L/C),用以支持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其合同责任,在其发生违约或不履约时,对受益人提供偿付。
(2)投标备用信用证(Tender Bondstandby L/C),用以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义务和责任,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必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收益人履行赔款义务。
(3)预付款保证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 L/C),用以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的预付款。
(4)反担保备用信用证(Counter Standby L/C),又称“对开备用信用证”,它支持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所开立的另外的备用信用证或其他承诺。
(5)融资备用信用证(Financial Standby L/C),用以支持付款责任,包括偿还借款责任的证明文件。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用以抵押人民币贷款的备用信用证就属于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
(6)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 L/C),用以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
(7)保险备用信用证(Insurance Standby L/C),用以支持申请人的保险或再保险义务。
(8)商业备用信用证(Commercial Standby L/C),它是指如不能以其他方式付款,为申请人对货物或服务的付款义务进行保证。
4.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异同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相同点:
①一经开立都是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
②都是以受益人按规定提示单据为业务审理对象;
③在受益人满足相符交单的条件下,开证行都承担不可撤销的第一性偿付责任。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有相同之处,但又有所不同,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要适用范围不同
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有形商品贸易结算;而备用信用证则多用于非贸易结算或经济活动的担保及融资业务。
2)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不同
在跟单信用证下,受益人只要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可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在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只有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如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则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文件。
3)开证行付款的特性不同
跟单信用证下,受益人总是设法完成其商务合同和信用证项下的责任,以获得货款的收回,因此,开证行的付款基本上是必然的。而备用信用证项下,申请人违约并非必然的,因此,开证行的付款则往往是或然的。
4)适用的国际惯例不完全相同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完全适用于跟单信用证,仅有部分条款适用于备用信用证。规范备用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主要还是《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
备用信用证的发展历史虽短,但其使用范围却日益扩大,而且种类也多,在国际经贸交往中,涉及备用信用证方面的争议时有发生,因此,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中,首次明确规定该惯例的条文也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即将备用信用证列入《UCP500》的范围。尽管如此,备用信用证使用当中出现的许多具体问题和特殊要求,因《UCP500》未作具体规定,仍然无章可循。为了便于商定备用信用证条款和解决备用信用证业务涉及的争议问题,美国国际银行法律与惯例研究所在参照《UCP500》等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率先制定出备用信用证规则草案。1998年该文件正式定稿,同年10月经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等机构审查认可后,作为国际商会590号出版物,即《1998年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或称《ISP98》,该惯例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ISP98》是结合备用信用证的特点而制定的一项专门的国际惯例,它的公布和实施,不仅使备用信用证业务的操作更加有章可循,而且也有利于解决备用信用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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