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双方依法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的法律行为。
(2)合同变更的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本来就有合同;
②双方约定;
③必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
④应采取适当的形式。
(3)《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接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转让、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三种形式。
(1)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合同中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法》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合同义务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合同中的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3)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接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对于因当事人组织变更而引起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三)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某种原因而引起合同的债权债务客观上不复存在的一种法律行为。
1. 合同终止的理由
①合同当事人已按合同的履行原则全面履行了合同;
②合同解除;
③债务相互抵消;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合同法》规定: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四)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尚未履行和尚未完全履行以前,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双方提前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1. 合同解除的条件
(1)业已存在合同关系。
(2)合同的解除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
(3)满足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4)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6)解除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7)必须消灭业已存在的合同关系。
2. 合同解除的方式
(1)约定解除(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消灭合同效力。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指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法》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非持续性合同,合同解除的效力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合同订立时的状态。
(3)持续性合同,合同解除的效力不能解除当事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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