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许可制度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筑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部门办理报建登记手续。《建筑法》规定: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3.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建筑法》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3)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4)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二)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
1. 国家对建筑工程的从业企业实施资质管理
《建筑法》规定:
(1)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②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③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对建筑工程的从业人员实施资格管理
(1)《建筑法》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工程从业人员资格证件的管理。建筑工程从业人员资格证件,严禁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具体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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