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监理概述
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表业主对承包商的建设行为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
1.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建设工程监理具有服务性,是从它的业务性质方面定性的。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方法是规划、控制、协调,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最终应当达到的基本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这就是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服务的内涵。
工程监理企业既不直接进行设计,也不直接进行施工; 既不向建设单位承包造价,也不参与承包人的利益分成。在工程建设中,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服务。
工程监理企业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它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它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监理服务是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的,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2)科学性。科学性是由建设工程监理要达到的基本目的决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以协助建设单位实现其投资目的为己任,力求在计划的目标内建成工程。面对工程规模日趋庞大,环境日益复杂,功能、标准要求越来越高,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涌现; 参加建设的单位越来越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风险日渐增加的情况,只有采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才能驾驭工程建设。
科学性主要表现在: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由组织管理能力强、工程建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领导,应当由有足够数量的、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应变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掌握先进的管理理论和方法,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要积累足够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要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独立性。《建筑法》明确指出,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原则开展监理工作。
按照独立性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文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等的规定实施监理; 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与承建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 在开展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必须建立自己的组织,按照自己的工作计划、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据自己的判断,独立地开展工作。
(4)公正性。公正性是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是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在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排除各种干扰,客观、公正地对待监理的委托单位和承建单位。特别是当这两方发生利益冲突或者矛盾时,工程监理企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调解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争议,处理工程索赔和工程延期,进行工程款支付控制以及竣工结算时,应当尽量客观、公正地对待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
2. 依据
(1)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
(2)工程建设合同(咨询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
(3)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已批准的施工图纸、已批准的工程概预算);
(4)有关法律法规(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则等);
(5)有关标准、规范。
3. 范围
(1)工程: 所有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公路工程、桥梁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港航工程等);
(2)活动: 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其中施工监理是我国主要的监理活动。
4. 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与基本方法
(1)任务:
①三控: 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
②两管: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③一协调: 协调与建设工程有关各方的关系。
(2)基本方法: 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
5. 程序
编写监理大纲、编写监理规划、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参与监理活动,收取监理费用。
(二)工程监理合同
1.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是一个总的协议,是纲领性文件。主要内容是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委托监理工程的概况(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及总投资); 合同签订、生效、完成时,双方愿意履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承诺,以及合同文件的组成。监理合同还应包括: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监理委托合同标准条件;
(3)监理委托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 合同主体
建设监理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设监理单位。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2)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需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4)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供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2.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2)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3)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6)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合同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①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购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②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8)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9)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3. 监理人的权利
(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①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②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③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④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⑤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⑥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⑦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⑧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⑨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⑩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2)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执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4. 监理人义务
(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利益。
(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委托人。
(4)在合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四)双方的责任
1. 监理人责任
(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要求完工(交货,交图)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认真工作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2. 委托人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3)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五)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3)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受到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
(5)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6个月的,监理人可以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6)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7)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监理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8)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面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监理报酬
1. 监理报酬的组成
正常的监理酬金的构成,是乙方在工程项目监理中所需的全部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润和税金。具体应包括:
(1)直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
①监理人员和监理辅助人员的工资,包括津贴、附加工资、奖金等;
②用于该项工程监理人员的其他专项开支,包括差旅费、补助费、书报费等;
③监理期间使用与监理工作相关的计算机和其他仪器、机械的费用;
④所需的其他外部协作费用。
(2)间接成本。间接成本包括全部业务经营开支和非工程项目的特定开支:
①管理人员、行政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的工资;
②经营业务费,包括为招揽业务而支出的广告费等;
③办公费,包括文具、纸张、账表、报刊、文印费用等;
④交通费、差旅费、办公设施费(公司使用的水、电、气、环卫、治安等费用);
⑤固定资产及常用工器具、设备的使用费;
⑥业务培训费、图书资料购置费;
⑦其他行政活动经费。
2. 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
我国现行的监理费计算方法主要有四种,即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价费字479号文《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
(1)按照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 即按监理工程概预算百分比计收,这种方法比较简单、科学,在国际上也是一种比较常用的方法,一般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都应采用这种方式。
(2)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 即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收费,1994年5月5日建设部监理司以建监工便(1994)第5号文做了简要说明。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单工种或临时性,或不宜按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取监理费的监理项目。
(3)不宜按(1)、(2)两项办法计收的,由甲方和乙方按商定的其他方法计收。
(4)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七)其他
(1)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2)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利益,委托人应当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4)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5)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漏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漏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6)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八)争议的解决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赔偿,应首先通过双方协商友好解决。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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