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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的分类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指定分包合同签订程序: ①招标指定; ②中标者与承包商签合同; ③乙方不同意可要求换人; ④正式签合同后分包商进入现场。FIDIC条款5.3是“对指定分包商的支付”: 承包商应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工程师证实的依据分包合同应支付的款额。

1. 一般性分包合同

(1)含义: 一般性分包合同是指在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由于某种原因,将自己承担的一部分工程,在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分包给另外的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2)特征:

①承包人挑选分包人;

②分包合同必须事先征得业主的同意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

③承包人不得把整个工程分包出去,自己执行主体合同;

④业主和分包人没有合同关系,承包人签合同并派代表对分包工程负责。

(3)分包合同的签订程序: 承包人选分包人——报批(监理)——审核、答复——签分包合同——分包人进入现场。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 指定分包合同

(1)含义: 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FIDIC条款第5条是关于指定分包商的,5.1规定了指定分包商的含义: 在合同中,“指定分包商”是指一个分包商: 合同中指明作为指定分包商的,或工程师依据第13款“变更和调整”指示承包商将其作为一名分包商雇用的人员。

(2)特征:

①分包人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事先在合同中指定或通过招标产生;

②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与业主仍无合同关系;

③分包的工作尽限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暂定金额”有关的项目;

④承包商有权反对指定的分包对象: 要求换人(重新指定分包商); 修改分包合同条款;变更自己承担哪项工程;

⑤指定分包商向承包商负责,承担合同文件中承包商应向业主承担的一切相应责任和义务;

⑥通过承包商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商向承包商交管理费,监理工程师对指定分包合同进行监督,必要时直接向分包商支付。

(3)指定分包合同签订程序: ①招标指定; ②中标者与承包商签合同(在业主、承包商合同后); ③乙方不同意可要求换人; ④正式签合同后分包商进入现场。

(4)FIDIC条款关于指定分包的规定。

FIDIC条款5.2是“对指定的反对”: 承包商没有义务雇用一名他已通知工程师并提交具体证明资料说明其有理由反对的指定分包商。

FIDIC条款5.3是“对指定分包商的支付”: 承包商应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工程师证实的依据分包合同应支付的款额。该项款额加上其他费用应按照第13.5款“暂定金额”的规定加入合同价格,但第5.4款“支付的证据”中说明的情况除外。

FIDIC条款5.4是“支付的证据”: 在颁发一份包括支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款额的支付证书之前,工程师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按以前的支付证书已向指定分包商支付了所有应支付的款额(适当地扣除保留金或其他)。

3. 其他分类

(1)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在具体实践中有业主指定分包和承包人报请业主、监理同意后的专业分包。

(2)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往往不需经业主、监理的同意,承包单位可以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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