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约定发承包方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指一方依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为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一旦成立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合同主体
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当事人,发包人、承包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否则,建设工程合同会因主体不合格而导致无效。
①发包人主体资格。发包人有时也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或项目法人。发包人进行工程发包并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主要应当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条件。实行招标发包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应具有支付工程价款的能力。
②承包人主体资格。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分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我国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承包人进行工程承包并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也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条件。
2)建设工程合同基本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基本条款主要包括发包人、承包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地点、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如法律对合同中某些内容有特别规定,该规定也应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必备条款。
(1)建设施工合同的基本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①工程范围: 当事人应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项目一览表及其工程量,主要包括建筑栋数、结构、层数、资金来源、投资总额以及工程的批准文号等。
②建设工期: 即全部建设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③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所谓中间交工工程,是指需要在全部工程完成期限之前完工的工程。对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也应当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④工程质量: 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⑤工程造价: 或称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 对于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施工图预算加变更洽商的方式定价。
⑥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时向承包人提供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或者费用增加应由发包人负责。
⑦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和设备由谁负责,并应对材料和设备的验收程序加以约定。
⑧拨款和结算: 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工程价款和结算的方式和时间。
⑨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⑩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
除了上述10项基本合同条款以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协作条款,如工程准备工作的分工、工程变更时的处理办法等。
(2)建设工程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①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⑧投标书及其附件; ④合同通用条款; ⑤合同专用条款; ⑥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工程预算书、图纸; ⑧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所有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保持一致。在工程实践中,当发现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通常按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行解释,并应按照合同词句与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歧义条款真实意思。如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的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应推定各文本具有相同含义。
3.建设工程合同体系
一个工程建设涉及土建、水电、机械设备、通信等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需要各种材料、设备、资金和劳动力的供应。各方主体之间形成各式各样的经济关系,工程中维系这种关系的纽带就是各式各样的合同,从而组建了一个如图1-4所示的合同体系。
图1-4 合同体系
在这个体系中,业主和承包商是两个最主要的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最有代表性、最普遍也是最复杂的合同类型。它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无论是业主、监理工程师或承包商都将它作为合同管理的主要对象。合同的履行过程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最重要的环节,是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重点。
(1)业主的主要合同关系
业主是工程的所有者,可能是政府、企业、其他投资者、几个企业的组合、政府与企业的组合(例如合资项目、BOT项目的业主)。业主根据对工程的需求,通常委派一个代理人(或代表)以业主的身份进行工程的经营管理。确定工程项目的整体目标后,按照工程承包方式和范围的不同,业主可能以不同的方式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各专业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工作委托出去。例如,业主可以与一个承包商订立一个总承包合同,由承包商负责整个工程的设计、供应、施工,甚至管理等工作; 也可将工程分专业、分阶段委托,将材料和设备供应分别委托,或将上述委托形式合并,如把土建和安装委托给一个承包商,把整个设备供应委托给一个成套设备供应企业。由此可能存在以下合同关系:
①咨询(监理)合同。即业主与咨询(监理)公司签订的合同。咨询(监理)公司负责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监理、招标和施工阶段监理等某一项或几项工作。
②勘察设计合同。即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的地质勘察和技术设计工作。
③供应合同。当由业主负责提供的工程材料和设备时,业主与有关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签订供应(采购)合同。
④工程施工合同。即业主与工程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一个或几个承包商分别承包土建、机械安装、电器安装、装饰、通信等工程施工。
⑤贷款合同。即业主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后者向业主提供资金保证。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可能有贷款合同、合资合同或BOT合同等。
(2)承包商的主要合同关系
承包商是工程施工的具体实施者,是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者。承包商通过投标接受业主的委托,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商要完成承包合同的责任,包括由工程量表所确定的工程范围的施工、竣工和保修,为完成这些工程提供劳动力、施工设备、材料。有时也包括技术设计,由此承包商常产生以下合同关系。
①分包合同。承包商将从业主那里承接到的工程中的某些分项工程或工作分包给另一承包商来完成而签订的分包合同。承包商在承包合同下可能订立许多分包合同,而分包商仅完成总承包商分包给自己的工程,与总承包商一起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商须向业主担负全部工程责任,即负责工程的管理和所属各分包商工作之间的协调,各分包商之间合同责任界面的划分、工程风险等等责任。
在投标书中,承包商必须附上拟定的分包商的名单,供业主审查。如果在工程施工中重新委托分包商,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②供应合同。承包商为工程所进行的必要的材料与设备的采购和供应,必须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
③运输合同。这是承包商为解决材料和设备的运输问题而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④加工合同。即承包商将建筑构配件、特殊构件加工任务委托给加工承揽单位而订的合同。
⑤租赁合同。在建设工程中,有些设备、周转材料在现场使用率较低,或承包商自己购置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自己又不具备这个经济实力时,承包商往往采用租赁方式,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⑥劳务供应合同。承包商采用固定施工不能满足建筑产品所花费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时,为了满足任务的临时需要,承包商常与劳务供应商签订劳务供应合同,由劳务供应商向工程提供劳务。
⑦保险合同。承包商按施工合同要求对工程进行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⑧联营合同。在许多大型工程中,尤其是在业主要求总承包的工程中,承包商经常与设备供应商、土建承包商、安装承包商、勘察设计等单位联合投标,进行联营,这时承包商之间订立联营合同。
【特别提示】
一个工程项目从立项、报建,常常通过招投标缔结合同,以索赔事务的完成作为项目的完结,合同管理贯穿项目始终。项目运行过程中将涉及多方经济利益,各方通过合同形成庞大的合同体系。合同是调整各方关系的纽带和规范项目实施的基础。为保证招标或投标活动的成功及整个合同的圆满执行,必须采取有效和必要的手段做好各阶段的运作管理工作,合同管理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具体是指在项目进行各阶段,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检查,对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份进行处理,对索赔事务进行管理,以确保合同签订的合法和合理性,保障合同顺利全面的履行,最终保证项目的盈利。合同管理的中心任务是在项目签约阶段和履约阶段,利用合同的正当手段避免风险、保护自己,争取获得尽可能多的经济效益。从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终结以及合同归档,合同管理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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