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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概述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3年6月7日,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了《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这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第一个部门规章,为中国推行招投标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1992年12月底,建设部正式印发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规范了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工作管理,结束了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各自为政、执法监察不力等状况。为此,我国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开始全面进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

1.1.1 工程招投标概念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即业主或项目法人)通过招标的方式,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监理等业务,一次或分部发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通过投标竞争的方式承接。

整个招投标过程,须通过一系列特定交易环节来确定,即招标、投标、开标、评标、授标和中标以及签约和履约等环节。同时这种交易行为须在特定的有形建筑市场有序进行,即项目所在地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单位或个人(即业主或项目法人)通过发布招标邀请的方式,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监理等业务,一次或分部发包,通过投标方的投标竞争,对投标人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经营业绩与报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最终将工程发包给最有承包能力而报价最优的投标人承接。其最突出的优点是: 将竞争机制引入工程建设领域,将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方统一纳入市场,实行交易公开,给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赋予了极大的透明度; 鼓励竞争,防止和反对垄断,通过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最大限度地实现投资效益的最优化。

1.1.2 我国工程招投标产生与发展

第一阶段是1980—1989年,为试行推广阶段。

1979年,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在新中国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招标与投标的概念,建筑领域的招标与投标开始实施。1982年2月16日,中国发布了第一轮对外国际招标公告。1983年6月7日,当时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了《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凡经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批准的建筑安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这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第一个部门规章,为中国推行招投标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1984年,国家计划改革委员会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1984年成立的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公司(后改为中技国际招标公司)是我国第一家招标代理机构。1985年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专职招标机构。

第二阶段是1990—1996年,为全面执行阶段。

1992年12月底,建设部正式印发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指出,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1994年6月,建设部、监察部印发了《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 199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也转发了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意见》,明确了执法监察的范围和重点,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

第三阶段是1997—1999年,为规范操作阶段。

1997年2月,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全国施行,正式确定了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地位。1998年8月,建设部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规定要求凡未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地级以上城市,在年内要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规范了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工作管理,结束了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各自为政、执法监察不力等状况。

第四阶段自2000年至现在,为法制管理阶段。

200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全国施行。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物资材料等的采购都必须进行招投标。为此,我国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开始全面进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在招标资格预审的方式,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的程序和方法,专家库的专业配置,专家考核,评标、定标方法,开发电子招投标系统,创建招标采购职业资格制度,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和加强招投标执法监察等方面进行了创新。从不断改进、完善制度,健全有形建筑市场工作机制等方面入手,深化招投标市场的改革,通过制度建设和创新努力打造“阳光工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制度的正式建立,标志着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用体系工作的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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