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 工程开标
开标是指投标截止后招标人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的活动。要素是开标的时间与地点及开标的相关规定(参加人、标书密封的现场认定、当众宣读、记录备查。)
1.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一般应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举行)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对此做进一步说明,同时明确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的法律后果。例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参加开标的,视同该投标人承认开标记录,不得事后对开标记录提出任何异议。不应以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为由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开标程序
开标前招标人应组织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签到、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一般在此前通过银行转账到指定的账户(不主张用现金操作)。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招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开标程序中有开标程序第(4)、(5)条的具体做法。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等; 可以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开标,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确定开标顺序。
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可以对唱标作必要的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无效投标文件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不符合投标邀请函回复内容的。
2)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废标条件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开标记录实例
×××检察院办公楼工程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2012年3月19日9时30分
开标地点: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市××路168号206室
(1)唱标记录(表2-40)
(2)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无
(3)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略)
招标人代表: ××× 记录人: ×××
监标人: ×××
2012年3月19日
表2-40 唱标记录表
4.5.2 工程评标
评标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所进行的审查、评审和比较。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是保证招标成功的重要环节。因此,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性,防止招标人左右评标结果,评标不能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独自承担,而应组成一个由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的委员会,负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1.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除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的必要的代表外,还应包括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由于评标是一种复杂的专业活动,非专业人员根本无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同时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招投标法规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在专家成员中,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技术部分进行评审; 经济专家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报价等经济部分进行评审; 而法律专家则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商务和法律事务进行评审。考虑到上述几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代表,因此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应为5人以上,以避免评委在投票决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时,出现相反意见票数相等的情况。
专家的资格条件:
(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这是对实际工作经验和业务熟悉程度的要求。
(2)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这是对专业水准或职称方面的要求。
两个条件的限制,为评标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人员素质保证。
为了防止招标人在选定评标专家时的主观随意性,招标人应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有些特殊的招标项目,如科研项目、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等,由于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只有少数专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因此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专家人选。专家名册或专家库,也称人才库,是根据不同的专业分别设置的该专业领域的专家名单或数据库。进入该名单或数据库中的专家,应该是在该领域具备上述条件的所有专家,而非少数或个别专家。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1人,可以由招标人直接指定或者由评标委员会协商产生的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标委员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责任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的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3.评标方法
《招投标法》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了两种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和综合评标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就是投标报价最低的中标价,但前提条件是该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如果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被招标人拒绝,则投标价格再低,也不在考虑之列。在采取这种方法选择中标人时,必须注意的是,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这里所指的成本,应该理解为招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的。如果招标人的价格低于自己的个别成本,则意味着投标人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给招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投标人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而以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则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我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投标人投标价格低于自己个别成本的,不得中标。
(2)综合评估法。所谓综合评估法,就是按照价格标准和非价格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总体评估和比较。采用这种综合评价法时,一般将价格以外的有关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低评标价(也称估值最低的投标)或最佳的投标。被评为最低评标价或最佳的投标,即可认定为该投标获得最佳综合评价。所以,投标价格最低的不一定中标。采用这种评标方法时,应尽量避免在招标文件中只笼统的列出价格以外的其他有关标准,但对如何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并没有规定下来,而在评标时才能制定出具体的评标计算因素及其量化计算方法,带有明显有利于某一投标的倾向性。
4.评标标准
(1)初步评审标准
初步评审标准包括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4部分,具体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见表2-41。
(2)详细评审标准
①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详细评标标准,见表2-42。
表2-41 初步评审标准
续表2-41
表2-42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详细评标标准
②综合评估法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见表2-43。
表2-43 综合评估法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续表2-43
5.评标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5个步骤进行: 评标准备,详细评审,澄清、说明或补正,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审报告。
(1)评标准备
①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表2-44。
表2-44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②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合商务组。
③熟悉文件资料
a.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勇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b.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如果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④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评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招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招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b.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c.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2)初步评审
①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使用表格2-45记录评审结果。
②资格评审。
Ⅰ.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表2-46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表2-45 形式评审记录表
表2-46 资格评审记录表
Ⅱ.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招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
a.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废处理。
b.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则个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适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③响应性评审。
a.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记录评审结果(表2-47)。
表2-47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b.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计算的“拦标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拦标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拦标价的情形)。
④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并使用表2-48记录评审结果。
⑤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初步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处理:
a.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规定有关废标条件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c.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分部、分项报价错漏一致,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表2-48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g.不同投标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企业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函的反担保的;
h.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i.其他不应有的雷同;
j.其他情况能够证明有陪标行为的;
k.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m.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评审的;
n.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o.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⑥算数错误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数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数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b.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①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详细评审。
a.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技术标)。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并用表2-49录评审结果。
表2-49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b.价格折算(经济标)评价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以及算数错误修正结果,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使用2-50记录评标价折算结果。
表2-50 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c.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d.从业人员资格与业绩评审(综合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主要从业人员资格与业绩以及相关资料进行评审并打分。对投标提供的各类资料应与数据库的信息进行核对。
②综合评估法详细评审。
a.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
b.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审和评分,按照评标的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和评分。
c.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在没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d.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根据评分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其他因素(如果有)进行评审和评分。
e.汇总评分结果。
(4)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①汇总评标结果。
投标报价报审工作全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该照表2-51的格式填写评标结果汇总表。
表2-51 评标结果汇总表
②推荐中标候选人。
除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a.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b.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将个别投标书作废处理后,有效标书不足3个,且少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③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④编制并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b.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c.开标记录;
d.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e.废标情况说明;
f.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g.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h.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i.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j.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1)关于评语活动暂停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①因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要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②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退出评标的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3)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决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4.5.3 工程定标
1.工程定标
(1)确定中标人
定标亦称决标,是指招标人最终确定中标的单位。除特殊情况外,评标和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中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中标结果公示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中标结果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招标人名称;
②工程名称;
③结构类型;
④工程规模;
⑤招标方式;
⑥中标价;
⑦开标时间;
⑧中标人名称;
⑨公开开始时间;
⑩公开结束时间。
(3)中标结果备案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4)违约责任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3.签订合同
(1)合同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
①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②提交履约保证。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若中标人不能按时提供履约保证,可以视为投标人违约,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再与下一位候选中标人商签合同。当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时,招标人也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中标通知书实例
中标通知书
×××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2013年3月18日(投标日期)所递交的×××检察院办公楼工程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8390457.56元
工 期: 240日历天
工程质量: 符合市优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的30日内到×××检察院(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检察院(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2013年3月26日
5.未中标结果通知书实例
未中标结果通知书
×××红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中标名称):
我方已接受×××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中标人名称)于2013年3月18日(投标日期)所递交的×××检察院办公楼工程施工投标文件,确定×××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中标人的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检察院(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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