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
(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的客观必然性及其政治前提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形态的更迭是一个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历史过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取代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在历史上曾经作为一种进步的经济制度取代了封建经济制度,从而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新的道路,使生产力从手工业生产逐渐转变为机器大工业生产。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生产日益社会化,社会化大生产本身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并支配它,才能在社会的自觉控制和引导下,协调地正常地发展。但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种社会化的大生产却日益被资本家私人所掌握和支配,从而产生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矛盾。经济危机的频繁出现,充分说明了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现代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客观上要求废除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以解放生产力。因此,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代替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具有客观必然性,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尖锐化的必然结果。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新型经济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最本质的特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代替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公有制取代私有制,不同于以往的一种私有制取代另一种私有制。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代替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政治前提。因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受资产阶级掌握的以国家政权为核心的上层建筑的保护的,而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本身就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它不可能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自发地产生。所以无产阶级不取得政治上的统治,不掌握国家政权,就无法改变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就不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是以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作为政治前提的。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1],“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2]。实践表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只能通过无产阶级带领广大劳动群众进行革命斗争,夺取政权,在改变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
(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的途径
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实现这一任务需要经历一个过渡时期。由于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前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这种特殊的社会性质,使我国革命必然分两步走:第一步,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第二步,使革命继续向前发展,即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其中,第一步所建立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就是我国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历史过渡时期。这一时期从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起,直到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为止。在过渡时期,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的矛盾。社会基本经济特征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既有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资本主义经济和小私有制,也有刚刚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的途径就是将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由于有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农业、手工业中的个体私有制,因此采取了不同的变革方法。
1.没收大资本,建立社会主义国有经济
无产阶级首先利用自己政权的力量,没收大资本即官僚资本。对大资本的没收,是由这种资本的经济地位以及大资产阶级对待无产阶级革命的态度决定的。在旧中国,官僚垄断资本依附于帝国主义并和封建主义相勾结,垄断了旧中国的经济命脉,严重阻碍了中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它是反动统治的经济基础。所以,当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胜利后,立即在全国范围内没收官僚资本,把它改变成为社会主义国有经济,这就使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掌握了国民经济命脉,从而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基础。在我国,没收官僚垄断资本具有双重革命性质:一方面,消灭它的买办性和封建性,这属于民主革命的性质;另一方面,消灭垄断资本,则属于社会主义革命的性质。
2.改造中小资本,壮大社会主义国有经济
我国的中小资本是指民族资本,改造民族资本是社会主义改造中采取赎买的方法实现的。中国的民族资本不同于官僚资本,它在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转变过程中具有二重作用:一方面,具有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如可以提供一部分工业品满足人民和国家建设的需要,可以为社会主义建设训练一部分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可以为国家积累部分建设资金,可以促进城乡物资交流的发展等;另一方面,也有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如投机倒把、哄抬物价等。与此相联系,民族资产阶级在对待无产阶级革命的政治态度上也具有两面性,特别是在新中国成立后,它既有发展资本主义愿望的一面,又有拥护共同纲领、接受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的一面;既有拥护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面,又有反对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面。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双重作用和民族资产阶级政治态度的两面性,使得无产阶级有可能通过“和平赎买”的方式改造民族资本主义经济,以减少或避免在突然的变革中可能造成的破坏和损失。同时我国无产阶级手中有强大的国家机器;在没收官僚资本基础上建立了强大的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掌握了国家的经济命脉;农业合作化的开展,工农联盟在合作化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巩固,使民族资产阶级进一步孤立。这些有利的政治经济条件,迫使民族资产阶级接受了无产阶级的赎买政策,从而在我国实现对民族资本的“和平赎买”。
对资产阶级实行赎买,符合马克思主义原则。恩格斯指出:“我们决不认为,赎买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容许的。马克思曾向我讲过(并且讲过好多次!)他的意见:假如我们能赎买下这整个匪帮,那对于我们最便宜不过了。”[3]列宁在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曾经设想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对一部分资产阶级实行赎买,以便迅速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但由于俄国资产阶级的反抗和破坏,这一设想未能实现。
我国对民族资本的“和平赎买”在1956年底基本完成,这是马列主义关于赎买理论与我国的革命实践相结合所取得的重大成就,从而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
3.改造个体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集体经济
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必须把广泛存在的农业和手工业个体私有制改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引导个体农民和个体手工业者走社会主义道路。对个体私有制的改造,在我国采取的是集体化的方法,即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典型示范、思想教育和国家帮助,引导个体劳动者走上合作化道路,建立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就农业中的个体私有制来说,实行土地改革之后,农业中个体私有制遍布广大农村。小农经济是以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农本身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私有者,另一方面又是劳动者。因此,对待小农绝不能像对待地主资本家一样,实行剥夺和没收的办法将其生产资料收归国有。我国对农民个体经济的改造,是通过从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这样三个互相衔接、逐步前进的形式和步骤实现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标志着农业个体经济变成了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就手工业中的个体私有制来说,手工业中的个体私有制和农业中的个体私有制的性质是相同的。因此,改造手工业中的个体私有制的原则和步骤同对小农经济的改造是一样的,只是具体操作不同而已。城镇个体手工业是一种小商品经济,同市场有着紧密联系,所以,对它的改造是从流通领域入手,建立供销合作组织,然后进一步进入生产领域的合作,建立生产合作社。
我国从1952年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到1956年底对个体农业、个体手工业和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标志着我国过渡时期的结束,基本上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建立起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需要指出的是,此时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概括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前者只以公有制为基础,而后者则包括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对于过渡时期的这项艰巨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成败,我们应辩证地看待,由于它是在一个拥有数亿人口的大国中进行的,而且又是一场前无古人的深刻的革命,工作中虽然出现了一些缺点和偏差,如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要求过急,工作过粗,变化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强迫命令,瞎指挥,一刀切等,但是,通过社会主义改造,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正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所指出的:“整个来说,在一个几亿人口的大国中比较顺利地实现了如此复杂、困难和深刻的社会变革,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的确是伟大的历史性胜利。”[4]
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它决定生产关系中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和产品的分配形式。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劳动者联合起来共同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进行自主的联合劳动。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是互助互利、平等合作的关系,这与私有制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有着根本区别。又由于劳动产品归劳动者共同所有,并按照有利于劳动者根本利益的原则进行分配,这就形成了劳动者的共同利益。共同利益提高了,全体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就会提高;共同利益受损了,全体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就会下降。这就是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根本利益的一致性。
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使全体劳动者翻身当了主人,就法律上的社会地位来说,所有劳动者都是平等的。但由于在社会主义阶段,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管理劳动和非管理劳动的旧式分工依然存在,所以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生产中的地位既平等又不完全平等,在对公有制生产资料的支配权上有很大差别。社会生产中还存在着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这样的社会集团,这些集团具有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目标,即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增进社会利益,但各个部门、各个企业、各个地区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同时,还具有排他性的自身的利益。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企业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也要受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的制约,所以社会主义阶段的不同集团或个人之间应是互助互利的商品交换关系。
每一个社会形态的社会生产,由于生产关系的性质不同,都有自己特定的生产目的。一个社会的生产目的,表明这个社会生产的实质,决定该社会生产的出发点和根本动机,调节这个社会生产和一切经济活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劳动者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必然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正如斯大林所指出的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5]。恩格斯也曾指出:“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发展和运用。”[6]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共同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社会可以根据全体劳动者的需要来组织社会生产,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为了满足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因为社会主义已经不存在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的对立关系,劳动者既是全社会的生产者,也是全社会的需要者。同时,满足劳动者的需要,不仅有物质生活方面的需要,也有精神生活方面的需要;不仅要满足生存资料的需要,也要满足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需要。要更好地实现这一生产目的,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发展生产力。只有不断地满足劳动者的各个方面的需要,人民的生活水平才能不断地提高,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才能更好地体现出来。也只有全体劳动者都富裕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才能真正实现。这就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实质。
当然,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下,企业生产出来的劳动成果必然是以商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各个企业又是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它们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这就决定各个企业的生产经营的目的必然是为了商品的价值,为了利润的最大化,这是企业的直接生产目的。而社会的生产目的是为了商品的使用价值,为了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文化需要。企业生产目的好像与社会生产目的有矛盾,其实不然,因为企业的生产目的虽然是为了追求价值、追求利润,但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企业追求价值的同时,必须注意使用价值的生产,企业只有以尽可能少的劳动耗费,生产出更多更好的符合社会需要的物质产品,才有可能获取更多的利润。因此,企业的生产目的与社会的生产目的从本质上讲是不矛盾的,是一致的,二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企业生产目的与社会生产目的的辩证统一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企业为了实现它所生产的商品价值,为了取得更多的盈利,就必须生产出为社会所需要的使用价值,尽量生产出质量优良、品种对路的商品;就必须经常了解市场的情况,了解消费者需要的变化。因为,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条件下,市场是产需结合的“中介”,在企业生产和社会需要之间可以通过市场供求即买卖关系使其各得其所:企业得其“利”,社会得其“用”。同时,市场是反映人们需要的“晴雨表”,它反应迅速、灵敏,如当某种商品在产需之间出现不平衡状态时,或供不应求,或供大于求,都会通过市场上的脱销或滞销、价格上升或下降、资金周转的快与慢、商品库存的少或多等现象直接表现出来,并转化为种种信息,敏捷地传递给企业,使得它们能据此迅速地作出种种相应的决策,扩大或缩小这种商品的生产,或是改变产品生产的方向,把资金和劳动力转移到既是社会需要又能获得较多利润的产品中去。正是通过市场的交换,社会主义企业生产的商品才能了解和满足人们的需要。
其次,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是在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下,通过国家调控的市场进行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是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各个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内在要求,否则,企业会因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和经济的经常波动而不能顺利发展。因此,企业必须服从社会整体利益,把服务于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作为自己的宗旨,并以此为约束。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是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总体目的,这个目的通过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运行机制来实现。社会主义国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创造适宜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以此引导企业正确地进行经营决策,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到满足人们需要的总目标中去。这是把整个社会的生产目的与各个企业的生产目的联结起来的纽带。企业在社会的总目标的指引下,实现的盈利愈多,也就是对满足人们需要作出的贡献愈大。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偏离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就必须进行纠正,使之符合这一目的。可见,企业生产的直接目的虽然是利润,但它要受到整个社会利益的制约。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根据市场需要而生产,这是企业争取较多盈利并更好地满足全体劳动者需要的重要途径。
第三,企业为社会创造并提供的利润,是社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进一步满足全体劳动者需要的物质基础。企业生产的直接目的是利润,但利润的一部分是通过不同的途径交给了国家,归企业自己支配的只是一部分。交给国家的利润,代表了该企业的职工所生产的部分剩余产品,社会主义国家对这部分财富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直接或间接地用来满足全体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因此,一般说来,企业交给国家的利润愈多,它在满足人们需要上作出的贡献也愈大。可见,在企业生产目的中,既含有全社会的利益和需要,又包含企业自身的利益和要求。
第四,企业是国民经济最基本的基层经济组织,每个企业在追求利润和为满足自身需要而进行正当的经济活动的同时,会促进社会利益和满足社会需要的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每个处在商品生产者地位的企业其本身就是一个或大或小的集体,因而它们在各自经济活动中所获得的利益本身就是全体社会成员或全社会的利益的有机组成部分,虽然在每个企业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情况下,企业应得的利益为企业所有,并用来满足本企业及其职工的需要,但也必须看到,企业在为自身的利益而努力奋斗的过程中,由于改进技术、加强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产品品种、改进产品质量、减少消耗、降低成本等,必然会直接和间接地大大增进社会利益,并在此基础上使得社会需要得到更好的满足。企业利益及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可以促进社会利益的发展,社会利益又会源源不断地转化为企业利益及其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二者互为因果,相互促进,这正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动力。
由上述分析可见,在社会主义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目的与社会生产目的是统一的,它们统一于实现过程。因为商品的买卖过程,对卖者来说是价值的实现过程,而对买者来说是获得使用价值、满足需要的过程。企业要实现其生产的直接目的,也必须在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下,根据市场需要来安排生产。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物美价廉的消费品,创造出更多的纯收入,既为国家建设积累更多的资金,自身也增加盈利。可见,企业的生产目的与社会生产目的在实现过程中是统一的。也可以说,整个社会生产目的的实现,是贯穿于各个企业生产目的的实现之中的。当然,承认企业生产目的和社会生产目的的统一,并不否认二者在实现过程中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二者的统一,是辩证的统一,统一是在不断调节矛盾的过程中实现的。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03页。
[4]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4页。
[5] 《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69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57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