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分为社会保障和个人保障。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大部分。其中,社会保险又包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三个方面。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是社会保障的主要方面。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是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用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建立专门基金,对暂时或永远失去劳动机会或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给予保障的制度。社会保险一般包括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三大部分,有的还包括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死亡保险。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正在劳动或不能劳动的劳动者。社会保险所需的资金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归根结底还是劳动者的生活费或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扣除或储存。社会保险是政府举办的政策性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干或主体部分。
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一是方式、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具有互济性和福利性。商业保险是商业性质,具有自愿性和赔偿性。二是对象和目的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全体劳动者及其家属,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商业保险的对象是有投保意愿的所有人,商业保险公司的直接目的是盈利,是对意外事件的保险。三是保险基金的来源不同。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于劳动者劳动成果的积累,权利和义务在金额上不对等,遵循公平原则。商业保险基金来源于个人收入,权利和义务在金额上具有对等性,是多投保多受益。四是立法根据不同。社会保险是宪法保障的,商业保险是经济法保障的。五是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是政府管理体制,商业保险是企业管理体制。
(一)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失去生活收入来源的身体健康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失业救济金的制度。这是一种因超出被保险人所能控制的各种社会、经济原因造成的失业,由社会保险组织按失业保险合同规定的时间、条件和标准来给付社会保险金的保险。失业保险是法国和英国两国在20世纪初首创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发达国家先后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分为强制失业保险、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金制度三种。强制失业保险以有固定工作的职工为主要对象,一般不包括临时工、季节工和公务员。失业保险费由被保险人、单位和政府三家按一定比例缴纳。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允许劳动者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失业保险。失业救济制度的对象范围由各国根据所能提供的失业救助金的数额大小来确定。提供的失业救助金多则失业保险的范围就大,提供的失业救助金少则失业保险的范围就小。失业救助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个人和单位不负担缴款。对符合失业救助条件的失业者,政府发给失业救济金。西方国家失业者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一般规定为一年。大多数国家实行强制失业保险,一部分国家实行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少数国家实行失业救济金制度,也有少数国家实行强制失业保险和任意失业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失业保险的核心内容是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失业风险,使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失业保险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有重大区别。一是保险对象不同。失业保险的对象是暂时失业的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而其他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二是目的不同。失业保险的目的有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两个,而其他社会保险只有保障基本生活一个目的,没有促进再就业的目的。三是给予保险的时间不同。失业保险只能在一段时间内给予,其他社会保险可长期给予。
(二)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为保障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社会劳动领域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最早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90年代的丹麦和挪威及20世纪初奥地利、英国实行养老保险。1935年美国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法》,实行养老保险。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必须社会化,因为人口在老龄化,家庭在小型化。养老保险还必须法制化,因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养老保险金一般由国家用法律形式、按一定方式和一定比例向社会筹集,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实质是劳动者自己创造和积累起来的,是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按比例提取出来的。
社会养老保险不同于人寿保险。一是性质不同。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具有强制性;人寿保险(简称寿险)属于商业保险范围,投保遵循自愿参加的原则。二是目的不同。养老保险是为保障劳动者晚年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实现基本的生存权服务的。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人寿保险金的收取量与投保量成正比。三是组织机构不同。养老保险由政府筹划,指定社会保险机构经营,是非盈利性的。人寿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由公司承担经济核算责任。四是分类不同。养老保险分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种。人寿保险一般为死亡保险、两全保险和定期生存保险等。
(三)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职工或公民在患病时给予一定金钱或物质帮助的制度。1883年,德国政府通过立法首先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随后各工业化国家相继仿效。19世纪末20世纪初,主要西方国家都先后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包括医疗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等具体项目。原则是保障基本医疗,病假保基本生活;短期病假待遇低于上班族的收入,长期病假待遇不高于退休者的工资水平。医疗保险费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医疗保险水平存在国民差异。在同一国家的不同人群之间,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也不一样。有的对医疗费给予全额补偿;有的是报销住院费,不报销门诊费;有的对药费和各种医疗服务项目的报销有具体规定。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城乡困难户给予短期或长期的物质帮助,以维持其最低生存需要,维持基本生存权的制度,是最古老的社会保障形式,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第一道防线。社会救济包括自然灾害救济、贫困救济和对其他社会弱势群体扶助措施三个项目。目的是保证社会成员最低生活需要。对象是城乡困难户,包括无经济来源的鳏寡孤独、无人赡养的残疾人及失去最低生活保障的人。责任主体是政府或社会。社会救济是政府或社会团体帮助经济困难的人解决生活困难的一项重要措施。
社会救济金不同于失业救济金。一是对象不同。社会救济的对象是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或因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失业救济的对象是有劳动能力但一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这说明社会救济的受保条件具有单纯性和目标的低层次性,只要收入无法满足最低生活需要,都可享受社会救济。二是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同。得到社会救济不以事先尽义务、交费用为条件,即有领取社会救济金的权利而没有交纳费用的义务。而失业救济金的获得者必须事先参加失业保险和交纳失业保险费,即先有交纳保费的义务,才有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权利。三是领取时间不同。社会救济金的领取可以是一次性的、短期的或长期的。失业救济金的领取一般以一段时间为限。四是资金运动不同。社会救济金的数量同本人劳动无关,社会救济金的运动是从政府向个人单向流动,具有单向性。失业救济金的数量与本人劳动有关,是个人劳动的积累,是收入的延期支付,其资金运动具有双向性。
社会救济标准是最低生活需要标准。最低生活标准不是满足人们最低生活极限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它的确定要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一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财力条件,它同社会救济标准成正比。二是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社会救济标准应略低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三是消费品价格指数。物价上涨,应提高社会救济的绝对标准。四是贫困人口数量。贫困人口数量大,社会救济标准只能较低,反之可高些。社会救济的具体计算标准,世界上大体上有三种。一是美国等国家根据恩格尔系数确定的社会救济标准,认为食物支出在家庭总消费支出占60%以上的家庭应得到社会救济。二是国际劳动组织的标准,认为社会救济应以制造业工人平均工资的30%为标准。三是欧洲经合组织标准,认为社会救济应以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50%~60%为标准。
三、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国家或社会团体兴办的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对象的公益性事业,是除工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以外,社会为提高其成员的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和举办的各种福利性事业的总称,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社会福利一般包括职工福利、一般社会福利和特殊社会福利三个部分。职工福利指公共食堂、浴室、理发店、幼儿园、图书馆、俱乐部等集体福利设施,取暖费、冷饮费、交通费等各种补贴,以及提供劳务、发放实物、组织业余文化娱乐活动等。一般社会福利包括国家和社会有关部门举办的社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及市政建设、服务网点和社会服务等。特殊社会福利包括政府或社会团体为残废人开办的福利工厂,为老人和孤儿开办的养老院、孤儿院等。
社会福利不同于职业福利。一是性质不同。社会福利是社会政策措施,具有社会性和福利性;职业福利是企业或社团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二是目标不同。社会福利的目标是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保障目标具有高层次性;职业福利的目标是职工参与市场竞争并使利润最大化。三是调节机制不同。社会福利是公共资源分配,遵守公共产品分配规则,一般没有法定的统一标准;职业福利是私人物品分配,遵循市场交易规则。四是系统性能不同。社会福利系统是稳定的开放系统,保障对象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具有广泛性;职业福利系统是自我封闭系统,是针对特定的企业或职业。五是具体内容或项目不同。社会福利是社会服务和一定的现金津贴,是为提高大众生活质量服务的,实现形式具有多样性;职业福利是休假、疗养、免费工作餐、旅游等,是为满足个别需要服务的。
四、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是政府依照法律对那些保卫国家安全或维护社会秩序作出贡献的人员及家属提供津贴、服务、生活优待和工作安置,使其安居乐业的社会保障项目。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保障。社会优抚的组织者是政府。对象是法定范围的社会成员,一般包括烈军属、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现役军人及因公致残或牺牲的英雄模范人物的家属。简言之,优抚对象必须是为社会作出过特殊贡献的本国公民。目的是使被优抚对象安居乐业,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形式是提供津贴、服务和工作安置。
社会优抚是保障范围最小的项目,2011年底我国社会优扶对象852.5万人。它的最大特点是保障的褒扬性。因为它不仅是以优抚对象为社会作出过特殊贡献为基本条件,而且社会优抚的具体标准是以优抚对象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及作贡献时付出代价的大小为根据的。社会优抚水平是社会道德水平的一个标尺。社会优抚标准应高于社会一般收入或生活标准。优抚标准本身是多层次的,优抚形式是多样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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