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招投标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落实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违规现象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招投标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落实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违规现象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1)应当公开招标而未招标的、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未经批准的;
(2)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未获资信登记而准予进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
(3)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所兼职的经济实体参加本项目招投标的;
(4)搞“关系标”、“人情标”、“形式标”或未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
(5)在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泄露标底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6)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肢解后转让)他人,或将部分主体工程、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或分包人再分包的;
(7)不按招标文件或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的;
(8)利用职权给建设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打招呼或施加压力,影响或干扰招标工作的;
(9)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和“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或利用评标工作的权力,故意提出有失公允的评审意见的;
(10)利用贿赂、宴请、娱乐等手段影响招标工作公正进行的;
(11)利用职权向承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或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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