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合同工程实质上已经竣工,且按合同规定通过了交工检验,已按规定编制好竣工图表资料后,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交工验收的申请报告,并抄送业主。如果尚有少量附属工程或剩余工作没有完成,但是并不影响工程使用的情况下,承包人也可以提交交工验收的要求,并需附有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
(2)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上述申请后,应在14天内审核并报业主,业主在收到该申请21天内应组织交工验收。如果业主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交工验收,则应承担从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计算的延期验收的工程照管和养护费用。
(3)如果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承包人在完成后应重新提出要求交工验收的申请,经复验认为达到合格标准后才发给交工证书。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期应为承包人重新提出申请交工验收的日期。
(4)如果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同意验收,业主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工证书。或者虽同意验收,但某些工程尚需整修,则应缓交交工证书。在以上两种情况,证书上写明的竣工日期应为承包人提出申请交工验收的日期。
(5)工程照管责任的移交。
①业主签发交工证书之日起,工程的照管责任即从承包人移交给业主。但是,承包人仍应对在缺陷责任期内负责完成的工程和使用的材料、设备承担工程照管或修复的责任,直到按合同条件规定该项工程竣工为止。
②签发交工证书的工程不能立即移交管养时,承包人仍应继续承担工程的照管和养护,并且有权得到额外的补偿。此项增加费用款额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确定,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高速公路丛书编委会.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北京: 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279-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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