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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金融工具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短期金融工具,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下,主要包括短期国债、同业拆借资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等。同业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金融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一些国家特指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在存期内委托经营证券的柜台交易金融机构进行转让。

短期金融工具,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下,主要包括短期国债、同业拆借资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等。大多是政府(如美国国债)或安全私营部门借款人(如大公司)发行的付息证券。

一、短期国债

短期国债是一国中央政府发行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短期证券,是货币市场上重要的融资工具。发行国库券的主要目的在于筹措短期资金,解决财政困难。同时作为公开市场操作的品种,中央政府通过在市场上买卖国库券,可以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我国国库券的票样如图7-1所示。

图7-1 国库券票样

因国库券的债务人是国家,其还款保证是国家财政收入,几乎不存在违约风险,所以国库券是金融市场中最安全的信用工具。

国库券因期限较短,一般以贴现方式发行,即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到期按面值还本付息,发行价格与面值的差价为投资收益。发行价格采用招标方法,由投标者公开竞争而定,故国库券利率代表了合理的市场利率,灵敏地反映出货币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由于国库券期限短、风险小、流动性强,所以国库券利率比较低。西方有些国库券发行频繁,如美国每周均有国库券发行,每周也有到期的,便于投资者根据投资需要选择。国库券市场交易活跃,既是投资者的理想场所,也是商业银行调节流动性和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对象。

二、同业拆借资金

同业拆借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法人授权的金融分支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一些国家特指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目的在于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

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中,由于存放款的变化、汇兑收支增减等原因,在一个营业日终了时,往往出现资金收支不平衡的情况,一些金融机构收大于支,另一些金融机构支大于收,资金不足者要向资金多余者融入资金以平衡收支,于是产生了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相互拆借的需求。资金多余者向资金不足者贷出款项,称为资金拆出;资金不足者向资金多余者借入款项,称为资金拆入。一个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入大于资金拆出叫净拆入;反之,叫净拆出。这种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资金拆借活动的市场叫同业拆借市场,简称拆借市场。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示意图如图7-2所示。

图7-2 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示意图

三、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Negotiable Certificates of Deposits,CDs),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固定金额、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可以流通转让的实物证书,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种金融工具。

20世纪60年代首先由美国纽约花旗银行开办CDs业务。我国于1987年开办这种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在存期内委托经营证券的柜台交易金融机构进行转让。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储蓄机构可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这是存款人在储蓄机构存入一笔固定数额的货币,按与银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存款方式。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其面额不得低于500元,以500元的倍数,即1 000元、1 500元、2 000元等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期限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5档。它与整存整取储蓄基本相同,利率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可以在同档次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5%。如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4%,大额可转让存单一年期最高利率=4%+4%×5%=4.2%。

通过发行CDs,银行组织了大额定期存款,但它与普通定期存款不同,有其显著的特点:一是不记名,可转让流通;二是金额较大且固定,交易起点较高;三是不得提前支取,必须到期方可提取本息,但可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四是期限短,一般在1年之内;五是利率有固定,也有浮动。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票样如图7-3所示。

图7-3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票样

四、票据

(一)票据概述

1.票据的定义

票据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商业凭证,如股票、国库券、发票、提单和仓单等。狭义的票据仅指出票人自己承诺或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2.票据的分类

票据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分类如下:

按信用关系的不同,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按付款时间分类,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按出票人不同,分为商业票据和银行票据。

按收款人记载方式不同,分为记名票据和不记名票据。

3.票据的几个概念

出票:签发票据,票据上的权利义务都因出票而产生。

承兑:票据的付款人在票据上签字并写明“承兑”字样,承诺票据到期保证付款的行为。

背书:票据的收款人在票据背面签名盖章,将未到期票据转让给第三人。

贴现:票据的持有人在到期前为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票据转让给银行。

付款:票据到期时,付款人或承兑人付款。

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人。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或承兑时,出票人应该立即付款或承兑。

付款人:是指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票面金额的人,付款人并不一定是出票人,他只是出票人的债务人。

收款人:是指收取票款的人。收款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或付款人付款或承兑。

承兑人:票据是远期票据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到期付款,该付款人就是承兑人。

背书人:指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其他人的人,一般是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盖章。接受了背书票据的人叫作被背书人(Endorser),票据可以多次背书转让。

持票人:是持有票据的人,只有持票人才有权要求付款或承兑。

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的人。保证人可以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提供担保。

(二)汇票

1.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票据的典型代表,它最集中地体现了票据所具有的信用、支付和融资等各种经济功能。

2.分类

汇票按签发主体的不同,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是企事业单位等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汇票。商业汇票一般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银行汇票,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后,银行签发给汇款人,由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个,即出票银行和收款人,银行既是出票人,又是付款人。银行汇票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由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付款,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且结算时可小于出票金额,多余金额退回原申请人账户。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汇票票样如图7-4所示。

图7-4 银行汇票票样

(三)承兑汇票

1.银行承兑汇票

(1)银行承兑汇票的定义: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付款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意味着它有责任为该票据付款,并由此将商业信用纳入银行信用的范畴。银行承兑汇票持有者可在二级市场向银行申请贴现或贴水出售。

(2)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银行承兑汇票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资信状况良好的法人组织签发的,并由开户银行承诺到期付款的一种票据。它是目前企业间相互结算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以下特点:

(a)信用好,承兑性强。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这就把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对企业来说,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就如同收到了现金。

(b)流通性强,灵活性高。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也可以申请贴现,不会占压企业的资金。

(c)节约资金成本。对于实力较强、银行比较信得过的企业,只需交纳规定的保证金,就能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用以进行正常的购销业务,待付款日期临近时再将资金交付给银行。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上述优点,所以受到企业的欢迎。与此同时,伪造银行承兑汇票等犯罪行为呈现上升势头,有些企业深受其害。银行承兑汇票票样如图7-5所示。

图7-5 银行承兑汇票票样

2.商业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的定义: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并由付款企业承兑的票据,是一种典型的商业信用。它依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由购货企业承兑。

(2)商业承兑汇票的特点: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率一般不超过同期限的贷款利率,且具有流通转让的属性。相对于银行的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手续方便,不需要向银行缴纳保证金和支付手续费,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也有利于企业培植自身良好的商业信用。对银行来说,相当于作了一笔贷款,且事先扣除了利息;如果汇票有货物背景,则还有货物抵押。在银行资金紧张时,还可再贴现融资。

(四)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本票是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一种自付票据,票据到期前无须进行承兑。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我国使用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没有固定面额,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在我国,银行本票于1988年推出。目前仅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和小商品市场比较发达的地区使用,尤其是在江苏南京,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频繁。按签发量和签发金额计算,银行本票排在支票和银行汇票之后。银行本票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当交易双方缺乏信用基础,或无法确定交易能否成功时,可选用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的业务特点是:无金额起点限制;具有银行信用,银行见票即付,结算快捷;在提示付款期内,转账银行本票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可背书转让;携带方便,银行本票可由持票人自带,根据商品交易成功与否,确定是否将本票交予收款人,做到钱货两清;银行本票若未用,在其票据权利有效期内可以向出票银行要求办理退款;现金银行本票如遗失,可向出票银行申请挂失。

(五)支票

1.支票的定义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和个人为应付各种需要频繁地、大量地支付金钱,如果大量储存金钱,不仅不方便,也不安全。但以银行作为开户人的金库和出纳员,按照自己的指示,运用银行的网络和功能,支付自己应付的款项,可以规避携款风险。而支票在非现金支付工具中属于不具有信用功能的一般转账支付工具,具有携带方便、支付灵活等特点,最能代替现金广泛流通,而且,支票对持票对象没有限制,企业和个人均可持有使用,为此,支票的适用范畴大,其交易金额和出票量在非现金支付工具中名列榜首。

目前,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支票在使用联网电脑验印系统或支付密码系统的金融机构也已成为适用对公通存通兑的主要票据。并且,随着票据截留、通用支付密码器、影像传输等新技术、新办法的应用和推广,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上线,支票将会实现全国通用。

2.支票的特点

在我国支付结算领域(尤其是单位结算领域),支票、本票和汇票并称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三大票据,而支票又是三种票据中使用频率最高,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票据。从票据功能和票据制度方面分析,与汇票、本票比较,支票具有如下特点:

(1)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支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此处的银行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具备办理支票业务的资格。

(2)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3)支票的出票人担保支票的付款。

(4)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付款行须按支票的确定金额付款。

(5)支票用于即期支付。

(6)支票的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未按期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付款,但出票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7)支票无承兑制度,但有背书、保付制度。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8)签发金额无起点限制,支票上自行记载的支票限额无效。

3.支票的分类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六)票据风险

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凭证,在国际上使用十分广泛。由于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大多数国内居民极少接触到国外票据,缺乏鉴别能力,所以在票据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风险。票据的风险是由许多原因引起的,例如票据的伪造、变造;票据的取得不当,即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行为无效或缺陷;以及有关人员工作上的经验不足或能力不佳等,从而给有关当事人造成利益损失。

票据风险的表现:

(1)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而签发票据的行为。如伪造出票人签名、伪造他人印章或盗用他人真正的印章后签发票据等。

(2)票据变造指未经授权或无权而变更他人在票据上所记载的重要内容的行为。如变更金额、日期、付款地等。票据发生变造后,会影响一部分票据关系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引起票据风险。

(3)票据取得是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则会带来票据风险。“恶意”取得票据,是指票据取得人明知票据转让者并无处分权或交付票据的权利,仍接受票据。

(4)票据权利缺陷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享有的所有权有缺陷。如票据的持有人以欺诈手段或以不合法的支付对价取得票据。这类票据的取得都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从而也产生票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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