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法律规范、原则和分类
(一)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法律规范
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法律规范是各国的中央银行法,各国的中央银行法都是不断修改与完善的,如美国的中央银行法就历经了《联邦储备法》《汉弗莱霍金斯法》《金融服务现代法案》等几个阶段;英国从最初的1844年《英格兰银行条例》(《比尔条例》)开始,先后出台了1919年银行法、1946年银行法、1987年银行法、1997年《英格兰银行条例》、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以及2000年的《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我国的中央银行法也经历了数次修正,最初是1983年《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随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确立了央行地位,1995年3月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又对其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完整的中央银行法体系。我国中央银行法的立法结构包括总则、中央银行组织机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和工具、中央银行业务、中央银行的预算和决算、中央银行的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它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权力、法定业务范围和法定业务限制三个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权力包括:有权发行货币;有权管理货币流通;有权发布监管金融机构的业务命令与规章制度;有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的黄金外汇储备;有权经理国库;有权对金融业的活动进行统计和调查;有权保持业务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范围包括:发行货币;办理金融机构的业务,这包括集中和保管存款准备金,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再贷款和再贴现,组织、参与、管理全国金融系统清算四个方面;发布行政命令和规章制度;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代理国库,代理国债发行和兑付;对金融业活动进行稽核、审计、调查;法律允许的其他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限制包括:不得经营一般性银行业务;不得向任何组织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商业性证券投资;不得从事不动产买卖业务;不得直接包销国债等。
(二)中央银行的业务经营原则
首先,从总体上看,最基本的业务活动原则是必须服从于履行职责的需要。其次,在具体的业务经营活动中,中央银行一般奉行非营利性、流动性、主动性、公开性和独立性五个原则。
非营利性指中央银行的一切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流动性指央行资产业务必须保持一定的流动性,避免出现支付危机;主动性是指央行的资产负债业务活动要主动进行,不是被动地适应市场需求;公开性指中央银行业务状况公开化,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与财务状况,并向社会提供有关金融统计资料;独立性是相对于政府而言的,中央银行应当对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避免成为政府的附庸。
另外,中央银行具有自己独特的业务活动,不经营一般商业银行业务。
(三)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一般分类
按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是否与货币资金的运动相关,一般可分为银行性业务和管理性业务两大类。银行性业务包括形成中央银行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资产负债业务以及与货币资金运动相关但不进入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银行业务。管理性业务是指中央银行作为一国最高金融管理当局所从事的业务。
二、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
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是其银行性业务中资产负债业务的综合会计记录。中央银行资产负债业务的种类、规模和结构都综合地反映在一定时期的资产负债表上。因此,要了解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和资产负债情况,必须首先了解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及其构成。
(一)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一般构成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编制的《国际金融统计》统一的口径,各国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
1.资产
(1)国外资产。
国外资产主要包括黄金储备、中央银行持有的可自由兑换外汇、地区货币合作基金、不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国库中的国外资产、其他官方的国外资产、对外国政府和国外金融机构贷款、未在别处列出的其他官方国外资产、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储备头寸、特别提款权持有额等。
(2)国内资产。
国内资产主要由中央银行对政府、金融机构和其他部门的债权构成。
①对中央政府的债权亦是指中央政府对货币当局的债务,它包括中央银行持有的国库券、政府债券、财政短期贷款、对国库的贷款和垫款或法律允许的透支额;②对各级地方政府的债权在本表中是指地方政府对中央银行的债务,包括中央银行持有的地方政府债券和其他证券、贷款和垫款等;③对存款货币银行的债权是指存款货币银行对中央银行的债务,包括再贴现、担保信贷、贷款和回购协议、中央银行存款货币银行的其他债权和在一些银行的存款等;④对非货币金融机构的债权,其内容与对存款货币银行的债权基本相同,差别在于债权对象是两类不同的金融机构;⑤对非金融政府企业的债权;⑥对特定机构和私人的债权。
2.负债
(1)储备货币,这是货币当局负债中的主要项目,主要包括公众手中的现金、存款货币银行的现金、存款货币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2)定期储备和外币存款,包括各级地方政府、非金融政府企业、非货币金融机构等1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外币存款,还包括反周期波动的特别存款、特别基金以及其他外币债务等。
(3)发行债券,包括自有债务、向存款货币银行和非货币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以及向公众销售的货币市场证券等。
(4)进口抵押和限制存款,包括本国货币、外币、双边信用证的进口抵押金以及反周期波动的特别存款等。
(5)对外负债,包括对非居民的所有本国货币和外币的负债,如从国外银行的借款、对外国货币当局的负债、使用基金组织的信贷额和国外发行的债券等。
(6)中央政府存款,包括国库持有的货币、活期存款、定期以及外币存款等。
(7)对等基金,是在外国援助者要求受援国政府存放一笔与外国援助资金相等的本国货币的情况下建立的基金。
(8)政府贷款基金,指中央政府通过中央银行渠道从事贷款活动的基金。
(9)资本项目,包括中央银行的资本金、准备金、未分配利润等。
(10)其他项目,这是一个净额,等于负债方减去资产方的净额。
(二)中央银行资产负债简表及各项目关系
现代各国中央银行的任务和职能基本相同,其业务活动大同小异,资产负债表的内容也基本相近。我们可以将中央银行主要的资产负债项目简化成表10-1所示的形式。
表10-1 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简表
从上述资产负债表的构成可见,中央银行资产项目的增减变化会导致负债项目的增减变化,即在自有资本不变的情况下,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对货币供给起决定性作用。具体来说,中央银行通过再贴现和再贷款控制对金融机构的债权进而影响货币发行量;中央银行对政府债权过大或为政府赤字融资,有通货膨胀的隐患;黄金外汇占款过多容易导致货币供给量净增。现实中,各项目之间相互抵消或强化。
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与其三大职能的对应关系是:作为发行的银行反映在负债方“现金发行”科目中;作为银行的银行,反映在负债方“金融机构存款”和资产方“再贴现和再贷款”科目中;作为政府的银行,反映在负债方“财政和公共机构存款”和资产方“政府债券和财政借款”“金银、外汇储备”科目中。
(三)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
1.贷款业务
中央银行的贷款业务是其运用资金的重要途径之一。由于中央银行的特殊性质与特殊地位,能够取得中央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只有两种类型,一是商业银行和其他经过特殊批准的金融机构,二是国家政府。中央银行的贷款业务充分体现了其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其意义在于中央银行通过向商业银行、国家财政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发放应急贷款,起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与安全、抑制通货膨胀、执行货币政策,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中央银行作为特殊的金融机构,其贷款也体现出独有的特征:以短期贷款为主,一般不经营长期贷款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应控制对财政的放款,以保持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一般不直接对工商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也被称为“再贷款”,目的在于解决商业银行短期资金不足的问题,补充其流动性。通常,为了宏观金融调控与管理的需要,中央银行不能对商业银行无限制地提供贷款。一般而言,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即不能用中央银行的低利贷款转手进行高利放款,而只能用于解决其短期资金周转不灵的需要。为达到这一目的,有些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手段,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最高借款限额。如法国的法兰西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借款就实行过最高限额管理,而另一些中央银行则采取类似美国的“道义劝告”和日本的“窗口指导”等软硬兼施的手段限制商业银行借款。还有些中央银行则通过提高贷款利率的办法来约束。当然,这种约束和限制要以货币政策在总量上是紧缩还是扩张为条件。
中央银行对政府的贷款是政府弥补资金亏空的应急措施之一,但如果对这种贷款不加限制,则会从总量上削弱中央银行宏观金融控制的有效性。因此,各国中央银行法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在美国,财政筹款只能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即用发行公债的办法解决。如果财政筹款确实遇到困难,也只能向联邦储备银行短期借款,并且要以财政部发行的特别国库券作为担保。英格兰银行除少量的政府隔夜需要可以融通外,一般情况下不对政府垫款,政府需要的资金通过发行国库券的方式解决。联邦德国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联邦银行向政府部门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联邦银行向商业银行贷款总额的8%。实际上,政府及各部门向联邦银行借款的数额都大大低于规定的数额。
阅读材料10-4
常备借贷便利
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年初创设了常备借贷便利。它是中国人民银行正常的流动性供给渠道,主要功能是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对象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期限为1~3个月。利率水平根据货币政策调控、引导市场利率的需要等综合确定。常备借贷便利以抵押方式发放,合格抵押品包括高信用评级的债券类资产及优质信贷资产等。
央行于2013年年初创设这一工具。央行同时公布了2013年1—9月开展此项新工具的操作情况,6—9月余额分别为4 160亿元、3 960亿元、4 100亿元、3 860亿元。央行表示,在2013年春节和6月份流动性异常波动时,都采取了相关操作。
2014年10月,中金报告称央行将用PSL再次释放近4 000亿元流动性。中金报告透露,央行此次投放方式不是此前所传的SLF,而是需银行提供债券质押的PSL。中金认为,此举再次释放了流动性宽松的信号,尤其是在实际M2增长明显低于政策目标的情况下。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2.再贴现业务
所谓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在急需资金周转时,将其由贴现而取得的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转让,请求中央银行以一定的贴现率对该商业票据进行二次买进的经济行为。该业务之所以称为“再贴现”,是为了区别于企业或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的“贴现”和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转贴现”。在商业票据流通盛行、贴现市场发达的国家,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融通资金的重要方式。
中央银行通过再贴现方式向商业银行进行资金融通,通常要在贴现窗口予以必要的约束,再贴现数量的限制类似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提供的一般贷款。更为重要的是,中央银行一般通过调整再贴现率的方式来影响再贴现额度,从而调节信用规模。再贴现率是商业银行获得中央银行资金的成本,中央银行通过对再贴现率的调节,刺激或抑制商业银行的资金需求,从而实现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
从广义上来讲,再贴现属于中央银行票款的范畴,但二者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利息支付时间不同,再贴现是商业银行预先向中央银行支付利息,而贷款业务是在归还本金时支付利息;②本质和范围不同。再贴现本质上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发放的抵押贷款,而中央银行贷款的范畴比再贴现广得多,不仅包括抵押贷款,而且包括信用贷款。
3.有价证券买卖业务
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的证券主要是政府债券、国库券以及其他市场流动性非常强的有价证券。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买卖证券,对调节货币流通、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调节货币供应量,进而调控宏观经济;配合准备金政策和再贴现政策,削弱和抵消过激的政策调整给金融系统和整个经济带来的震动;缓解财政赤字造成的不利影响;协助政府公债的发行与管理。
一般而言,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证券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中央银行买卖证券只能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这是保持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的需要;中央银行只能购买市场属性好、流动性强的证券,以保证其资产的高度流动性;中央银行一般不能购买外国的有价证券。
由于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既可以主动出击,也可以被动防御,买卖数量可以灵活控制,并且易于逆转,执行迅速,没有行政性延误等特点,所以有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如美国)把公开市场业务视为最有效和最常用的政策工具,从而有价证券买卖也就成了其主要的资产业务。
4.金银、外汇储备业务
各国中央银行保管金银、外汇储备的主要目的在于稳定币值、汇率,调节国际收支,应对对外紧急支付需要等方面。中央银行最初储备金银、外汇,是为了应对银行券兑换贵金属的需要,银行券停止兑换贵金属之后,中央银行的黄金、外汇储备并没有废除,只是储备的目的发生了变化,由作为银行券兑换的准备金过渡到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的准备金和一国对外经济交往实力的象征。中央银行可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随时增加或减少金银、外汇储备。
金银、外汇作为国际储备各有利弊:从安全性考虑,黄金无疑是实现保值的最好手段,但金银变现需要时间,保管成本也很高,因此,在各国的国际储备中金银所占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外汇具有直接支付的能力,并且保管成本低廉,但由于汇率波动频繁,使得持有外汇面临的风险较大。
因此,各国中央银行在保管金银、外汇储备过程中必须从本国国际收支状况和经济政策出发,确定合理的金银、外汇储备比例和数量。
(四)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
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主要包括货币发行、准备金存款、政府存款以及其他负债业务。
1.货币发行
货币发行有两重含义,一是指货币从中央银行的发行库通过各商业银行的业务库流入到社会上;二是指货币从中央银行流出的数量大于从流通领域回笼的数量。
中央银行发行货币,主要是通过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接受商业票据再贴现,在金融市场上购买有价证券,收兑黄金、白银、外汇等方式投入流通领域的。货币是一种债务凭证,它是货币发行人即中央银行对货币持有者的一种负债,当中央银行是接受国家政府委托、代替国家政府发行货币时,货币发行便是国家(通过中央银行作代表)对货币持有者的一种负债。因此,货币发行便成为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之一。
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必须满足也只应满足国民经济正常发展对货币的客观需求。这就要求中央银行做到以下两点:第一,货币发行不能过多,否则,就会引起货币贬值和通货膨胀,并导致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的产生;第二,货币发行也不能过少,否则,就会妨碍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使一部分商品的价值不能顺利实现,因缺少货币使国民经济增长达不到应有的速度。
为达到上述两方面的要求,各国中央银行在发行货币时都具有规范的货币发行制度。在贵金属货币制度时期,银行券的发行都具有黄金或白银准备;在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时期,则有多种方式,有规定金银准备的,也有规定有价证券或外汇准备的,还有规定最高发行限额的等。
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都实行过不同的货币发行制度,同一国家的货币发行制度也时有变化,但从中可以看出一个基本的演化轨迹:金银准备阶段—保证准备阶段—通货管理阶段。这些阶段的演化与交替的经济根源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归纳起来,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业务要遵循以下原则:①要有可靠的信用保证的原则,即货币发行要有一定的黄金或有价证券作保证,或者建立规范的货币发行准备制度,以保证货币价值稳定,避免出现通货膨胀;②垄断发行的原则,这是指货币的发行权必须高度集中于中央银行,避免多头发行造成的货币流通混乱,保证中央银行能灵活、有效地调节流通中的货币量;③弹性供应原则,指货币发行要具有一定的伸缩性和灵活性,以满足社会商品流通扩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2.准备金存款
所谓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等存款货币银行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准备金,它包括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两部分。
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为了保证流动性和安全性的需要,不能将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贷放,而必须留存一部分以应付存款日常支取的需要,这种库存即为“存款准备金”。最初,这部分准备金是由商业银行自己依据经营需要按比例留存的,各家商业银行均不相同。后来,为了尽量有效地运用这部分资金,将其闲置额度压缩到最必要的低限,又为了集中力量,对发生支付困难的商业银行提供资金帮助,各家商业银行将自己的准备金集中起来,交由中央银行进行保管。
商业银行起初将存款准备金存入中央银行时都是自愿的,但当中央银行担负起稳定全国金融局势、保持货币正常流通的责任时,这种自愿就变成强制性的了,原来的存款准备金也就变成了“法定存款准备金”,成为商业银行必须履行的义务。商业银行超出法定比例缴存的准备金,即为超额存款准备金。
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初期,它的作用还只是为了保证存款安全和防止银行倒闭。集中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发挥作用的客观要求,是其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具体体现。但在实施过程中,中央银行发现,这种业务在客观上起到了约束商业银行贷款规模、控制货币供应量的作用。于是,中央银行开始使用法定存款准备金这一手段来进行宏观金融调控,并使其成为一项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
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对这部分存款是不支付利息的,这为中央银行调控经济和金融、在资产业务中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了客观基础和现实保障。同时,集中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也为中央银行在全国进行资金清算提供了条件。
3.政府存款
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需要执行代理国库的职责。通常情况下,财政的收入和支出都由中央银行代理(在某些情况下,中央银行会委托其他商业银行进行再代理)。同时,有些国家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的存款也是由中央银行代理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业务中,财政金库存款、政府和公共部门经费存款的数额仅次于准备金存款。
中央银行吸收政府存款,积累了大量的资金,这为其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来源,而且这种存款通常都是无息的,可以降低其总的筹资成本。对于国家政府而言,由中央银行代理国库,既可以减少(甚至完全免去)收税的成本,又可以安全地保管资金,为其妥善使用提供方便。同时,在资金短缺时还可以借助中央银行作短期资金融通。
4.其他负债业务
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除了货币发行、准备金存款和政府存款等主要业务以外,还有一些业务也可以成为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并引起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负债方的变化,如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对国际金融机构负债、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和资本业务等。
三、中央银行的中间业务
中央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是指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的支付清算和转移的业务。这一业务与中央银行集中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密切相关。因为中央银行既然接受了各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那么商业银行彼此由于交换各种支付凭证所产生的应收应付款项就可通过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划拨,从而使中央银行成为全国的清算中心。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票据交换清算;办理异地跨行清算;为私营清算机构提供差额清算服务;提供证券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清算服务;提供跨国支付服务。
由中央银行进行支付清算服务可以保障经济和社会生活正常运转,有利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
阅读材料10-5
存款保险制度征求意见稿出炉“是救护车,不是不死仙丹”
2014年11月27日上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晓炼在《财经》年会发言的最后一部分,分享了央行下一步的四项措施,最后一项即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四天后的11月30日下午5时,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终于挂出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下文称意见稿)。自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来,这一制度的推出延宕了21年。
存款保险,是指存款银行缴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依法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这一制度的实质是用银行业自保代替从前由纳税人出资的国家兜底,意在保护存款人,而非拯救银行。截至2012年,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实际上,早在1829年,美国纽约州内就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其参照的理念来自于一位姓洪的中国广东商人。当时的广州行会实行中国古老的互保制度:行业内所有商人互相作保,设立共同基金,当一人出现信用问题时,集体基金赔付。清代嘉庆年间的钱庄就已经开始实行“五家联保”制度,并写入《大清律例》。这项近代中国防范金融风险的实践走出国门,又在一百多年后,从西方绕了回来。
资料来源:张玥,包雨朦.南方周末,2014年12月4日。
思考:人民银行为何要在这时拟定颁布存款保险制度,这将对我国金融安全带来怎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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