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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的特征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是发包人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他可以通过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或没收履约保函、扣留保证金甚至留置承包商的材料设备作为抵押等手段来轻易实现自己的索赔要求。因此本项目研究的索赔问题主要是指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即施工索赔。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它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工程签证不同。

从索赔的基本含义可以看出,索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索赔是双向的。只是发包人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他可以通过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或没收履约保函、扣留保证金甚至留置承包商的材料设备作为抵押等手段来轻易实现自己的索赔要求。因此本项目研究的索赔问题主要是指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即施工索赔。

(2)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

(3)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它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工程签证不同。在施工过程中签证是承发包双方就额外费用补偿或工期延长等达成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补充协议,它可以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或最终增减工程造价的依据,而索赔则是单方面行为,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通过确认,如双方协商、谈判、调解或仲裁、诉讼。

可见,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或要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它是在正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合理的补偿,不是无中生有、无理争利,不具有惩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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