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相关管理部门
(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与审批统一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与审批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3)有关专业部门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与审批实施监督管理。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程序
(1)甲级许可程序: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首先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然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最终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给予审批的决定。
(2)乙级许可程序: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与同级的有关专业部门共同审查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要求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2)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3)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4)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5)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7)企业营业执照。
(8)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9)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第5、6项所列材料,其资质等级按照乙级资质标准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核,合格者应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当暂定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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