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项目强制招标的范围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以上项目并不是不分具体情况均必须进行招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7条规定,在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标准是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标的最低标准,各个地区各部门在制定本地区或者本部门招标标准时可以参照以上标准制定,但是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另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2)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不需要审批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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