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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权益立法

时间:2023-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9项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求教获知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概况

我国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先后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一系列关于生产加工的技术规范、条约、细则等法律法规。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1.消费者的权利。我国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9项权利:(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包括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等情况);(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获得赔偿权;(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求教获知权;(8)维护尊严权;(9)监督批评权。

2.经营者的义务。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经营者的义务包括以下几点:(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5)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质量的义务;(8)履行“三包”[1]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9)不得单方做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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