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多边贸易体系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它规定了成员方的协定义务。以决定各成员方政府如何制定和执行国内贸易法律制度和规章。同时,它还是各成员方,通过贸易谈判制定规则、开放市场、解决贸易争端、审议贸易政策、发展其贸易关系的场所。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世界贸易组织基本上承袭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但又随着时代的发展,对原总协定的宗旨作了适当的补充和修正。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序言部分,规定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第一,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第二,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第三,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各成员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第四,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
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产生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系来巩固原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贸易自由化所做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前言中,明确指出实现其宗旨与目标的途径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这就使得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大量减少和国际贸易关系中歧视性待遇的取消。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后,不仅继承了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并在其所管辖的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新的领域中予以适用和加以扩展,现简述如下:
1.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世贸组织最为重要的原则,是世贸组织的基石。它是针对歧视待遇的一项缔约原则,它要求缔约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施歧视待遇。在世界贸易组织中,非歧视原则是通过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来体现的。
(1)最惠国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基本含义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是指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条约的缔约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如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减让、特权、优惠或豁免时,缔约另一方或其他缔约方也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分为无条件和有条件两种。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方一方给予第三方的待遇,不能自动地、无偿地给予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方一方给予第三方的待遇,不能自动地、无偿地给予缔约的另一方,而只有在另一方给予它同样的补偿的情况下,才能给予。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不要求补偿,缔约的一方给任何第三方的待遇,都无偿地、自动地给予其他缔约的另一方。关贸总协定所倡导的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并且与双边最惠国待遇不同,它是多边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条款存在若干例外。例如,最惠国待遇条款不适用于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差别待遇和特殊优惠;以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以及在边境贸易中给予邻国更多的贸易便利;涉及成员国国家安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其他如反补贴和反倾销、国际收支平衡、诸边协议等敏感问题。
(2)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国民待遇是专指民事方面的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那些关系到国家重大利益或主权的待遇,如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购买土地权及零售贸易权等,通常只给予本国国民,而不给予外国侨民。
值得注意的是,国民待遇中用的是“不低于”一词而不是“相等”,主要是防止对国外产品和外国企业的歧视。如果反过来政府给国外产品更多的优惠,则不违反国民待遇的原则。换句话说,国民待遇原则是保护外国企业不受歧视,但并不管本国企业是否被“歧视”。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投资环境较差,基础设施落后,为吸引外资而不得不给予外商减免税收等比本国企业更优惠的政策。这种做法并不违反WTO中的国民待遇规定。
2.贸易自由化原则
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而世界贸易组织是通过削减关税、弱化关税壁垒以及取消和限制各种非关税壁垒措施来实现的。因此,这一原则又是通过关税减让规则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规则等来实现的。
(1)关税减让规则。关税减让规则是各缔约方彼此做出互惠与平等的让步,达成关税减让表协议。关税减让表达成的“固定”的税率,任何缔约方无权单方面予以改变,至少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改变。
(2)一般取消数量限制规则。世贸组织在一般取消数量限制方面的规定主要有:采取“逐步回退”办法逐步减少配额和许可证;从取消数量限制向取消其他非关税壁垒延伸,并对实施非关税壁垒的标准和手段予以更加严格、明确和详尽的规定,提高透明度;把一般取消数量限制规则扩大到其他有关协定。
3.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应公布所制定的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参加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议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
4.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成员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5.市场准入原则
所谓市场准入原则,是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它要求各缔约方通过提高贸易制度的透明度、削减关税、逐步拆除非关税壁垒等措施,形成开放国内特定市场的时间表和具体承诺,从而改进各个缔约方进入东道国市场的条件。
6.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国际贸易组织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履行义务的灵活性和特殊需要。世贸组织沿袭了关贸总协定关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的相关协议和条款,并在世贸组织的相关协定、协议或条款中加以完善。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和地位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职能包括:
第一,负责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促进世界贸易组织目标的实现,同时为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
第二,为成员间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的谈判提供场所,并提供实施谈判结果的体制。
第三,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成员间可能产生的贸易争端。
第四,运用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定期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所产生的影响。
第五,通过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合作和政策协调,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地位
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定,世贸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具有以下的法律地位:
第一,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世界贸易组织每个成员方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供其履行职责时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权。
第三,世界贸易组织官员和各成员方代表在其独立执行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职能时,享有每个成员方提供的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权。
第四,每个成员方给予世界贸易组织的官员、成员方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权等同于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1日通过的特殊机构的特权与豁免权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权。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结构和加入、退出机制
(一)世界贸易的组织结构
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结构是依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建的4层组织架构,其最高决策机构是至少2年一次的部长级会议,由各成员国部长级代表组成。部长级会议的职责是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的行动。部长级会议应一个成员方的要求,有权按照《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相关的多边贸易协议列出的特殊要求,就任何多边贸易协议的全部事务做出决定。
世贸组织的第二层组织结构是部长级会议之下的总理事会,它是该组织的行政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理事会由所有成员国的常驻代表组成,其主要功能是:仲裁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纠纷,监督审查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向部长级会议报告工作并执行部长级会议决议。
世贸组织的第三层机构是分理事会,其中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为最重要的理事会,3个专门理事会在总理事会的指导下进行工作,每一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8次会议。此外,总理事会下还建立若干负责处理相关事宜的专门委员会,如贸易和环境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委员会等相对独立的机构。
世贸组织的最后一层机构是由3个专门理事会根据需要建立起来的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目前,在货物贸易理事会下设有市场准入、农业、动植物检疫措施、贸易的技术壁垒、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反倾销行为、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进口许可程序、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11个委员会,纺织品贸易监督机构和关于国有贸易的工作组。在服务贸易理事会下设有金融服务贸易和处理特别承诺事务的两个委员会以及有关国内管制和服务贸易规则的两个工作小组。
另外,世贸组织还设有由总干事领导的秘书处。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并确定其权利和义务、任期等。
(二)世贸组织的加入、退出机制
1.世贸组织的加入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根据加入的方式不同分为两类:创始会员国和非创始会员国。
根据协议规定,凡具备以下条件,即可成为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①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时,已是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② 签署参加一揽子接受乌拉圭回合的协议;③ 在乌拉圭回合中做出关税和非关税减让以及服务贸易的减让。截至1997年3月,所有符合创始会员条件的缔约方都成了世贸组织的创始会员国,在此之后的成员都是以加入的方式进入世贸组织的。
非创始会员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程序可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申请与受理。申请加入的国家或地区向世贸组织总干事递交正式信函以表明其加入世贸组织的愿望。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负责将申请函发送给全体成员,并把审议加入申请列入总理事会会议议程。总理事会审议加入申请并设立相应的工作组。
第二阶段,审议和双边谈判。主要工作是审议申请加入方的外贸制度和进行与成员国之间的双边市场准入谈判,这是加入程序中的重点阶段。在此阶段申请加入国要向工作组提交外贸制度备忘录、现行关税税则及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接受工作组的审议,并且要对工作组要求其进一步说明和澄清的关于其外贸制度运作情况的问题做出书面答复。在审议工作的后期,申请加入方要同提出双边市场准入谈判要求的所有成员国进行双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谈判。一般情况下,谈判双方需要在申请加入方加入前达成双边市场准入协议。
第三阶段,多边谈判和起草入世文件。在双边谈判的后期,多边谈判开始,工作组着手起草入世协议书。在工作组举行的最后一次正式会议上,工作组成员协商一致通过上述文件,达成关于同意申请加入方加入世贸组织的决定并提交部长级会议审议。
第四阶段,表决和生效。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对入世协议书、工作组报告书和决定草案进行表决,经三分之二的多数同意即被通过。表决通过后,申请加入方要以签署或其他方式向世贸组织表示接受入世协议书。在世贸组织接到申请加入方表示接受文件之日起第30天,有关文件开始生效,申请加入方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
值得注意的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单独关税地区与国家一样,独立自行申请加入,这在国际法上是个先例。在关贸总协定中,单独关税地区本身无权自行其是,必须经有关主权国家同意和推荐才可成为成员方。
2.世贸组织的退出机制
任何成员都有权退出世贸组织。在世贸组织干事收到书面通知之后的6个月期满后退出开始生效。退出同时适用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
四、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
(一)世贸组织召开的部长级会议
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级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WTO成立,共召开了十次部长级会议,以发挥其作为多边贸易谈判场所的功能。
1.WTO第一次部长级会议
WTO第一次部长级会议于1996年12月9日至13日在新加坡举行。尽管会期较为短暂,但在首次部长级会议上,WTO当时的123个成员就范围广泛的问题达成了普遍的共识,通过了《新加坡部长级会议宣言》(简称《新加坡宣言》)和《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之后,在WTO的推动下,有关成员分别于1997年4月30日和1997年12月31日达成了《基础电信协议》和《金融服务协议》,成为WTO成立以来在服务贸易具体领域取得的最新成果。
2.WTO第二次部长级会议
WTO第二次部长级会议于1998年5月18日至20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通过了《日内瓦部长级会议宣言》和《全球电子商务的决定》,并决定在1999年召开第三次部长级会议,以期发动WTO成立以来的第一轮全球多边贸易谈判,即“新千年回合”的谈判。
3.WTO第三次部长级会议
WTO第三次部长级会议于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美国西雅图举行。会议期间,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数百个非政府组织和五万多名抗议者举行了声势浩大的游行抗议活动,加之不同集团之间争执不休,于是西雅图会议既没有发表部长宣言,也未实现启动“新千年回合”的梦想,最终不欢而散。这是WTO成立以来多边贸易体制遭受的首次重大挫折。
4.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
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于2001年11月9日至14日在多哈举行。多哈部长级会议形成了三项重要的成果,成为继新加坡部长级会议后又一次卓有成效的盛会:① 正式批准中国和中国台北加入WTO,也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具有完整性和代表性;② 通过《多哈部长级会议宣言》(简称《多哈宣言》),全面启动新一轮全球多边贸易谈判(即“多哈回合谈判”),为新一轮谈判拟订了议题、制订了工作计划并确定了谈判的组织与管理机制;③ 通过了《与执行有关的问题与若干考虑》《关于知识产权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等4个具体事项的决定和宣言,使各成员在一些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上进一步达成共识。这个回合也首次把发展问题单独列为谈判的首要议题,并命名为“多哈发展议程”,意在帮助发展中国家从多边贸易体系中受惠。
5.WTO第五次部长级会议
WTO第五次部长级会议于2003年9月10日至14日在墨西哥坎昆举行。此次会议批准了《关于实施知识产权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条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根据这一《决定》,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在国内因艾滋病等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可以基于公共健康目的,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国内通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以生产、使用、销售有关治疗产生公共健康危机疾病的专利药品。第二,坎昆部长级会议批准柬埔寨和尼泊尔这两个最不发达国家加入WTO。第三,坎昆部长级会议对业已开始的一系列谈判进行总结和推进。原本坎昆峰会的最重要任务是要对陷入严重迟延的多哈回合上半程进行总结和梳理,并对后15个月的谈判进行部署。然而,由于在农产品议题和是否启动“新加坡议题”的问题上发展中成员表现出令发达成员始料未及的坚定立场,经过6天的激烈争吵,坎昆会议既没有发表任何部长宣言,也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重蹈了西雅图会议的覆辙。
新加坡议题是坎昆会议各国争论的主要焦点。该议题主要包括4个部分:贸易便利化、采购、投资和竞争。虽然新加坡议题看上去是“导火索”,但是实际深层次的原因是关于农业贸易的议题,这个众多发展中国家关心的议题被忽略了,草案没有解决大家关心的问题。而以欧盟和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急于想跨入新加坡议题中包括他们最关心利益的议题谈判。但以巴西和印度为首的其他32个发展中国家集团在当时成为同盟,要求保证自己的均衡权利。
6.WTO第六次部长级会议
WTO第六次部长级会议于2006年12月13日至18日在中国香港举行。会议通过《香港宣言》。根据《香港宣言》,WTO各成员同意:发达国家在2013年年底前取消所有农产品出口补贴,于2006年取消对棉花的出口补贴。发达成员和部分发展中成员在2008年前向最不发达国家提供免关税、免配额的市场准入待遇,落实措施遇到困难的成员至少为最不发达国家生产的97%货品提供该待遇。各成员就开放服务业提出的最后提议最迟在2006年10月底前提交。
在农业谈判方面,部长们同意制定详细的发展模式,以确保2013年年底以前平行取消各种形式的农业补贴以及与出口补贴具有同等效果的支持出口措施。各成员需在2006年4月30日前就农业及非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具体谈判细节和规范达成共识,并在7月31日前就这两个议题提交具体减让承诺建议。
中国香港会议也为非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谈判定下了具体方向。例如,部长们同意采用较为激进的“瑞士公式”,以达到较高关税需面对较大减幅的原则;同意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开放市场幅度应该大体相等。
7.WTO第七次部长级会议
WTO第七次部长级会议于2009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与往届部长级会议不同的是,这不是一次贸易谈判。在金融危机和不利经济形势的大背景下,这次会议的主题被定为“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系和当前全球经济形势”。除全体会议外,本次会议期间还将举行两场工作会议,议题分别是“审议世贸组织工作”和“世贸组织对经济复苏、增长和发展的贡献”。
8.WTO第八次部长级会议
WTO第八次部长级会议于2011年12月15至17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会议正式批准俄罗斯、萨摩亚、黑山加入世贸组织。此次工作会议探讨的议题有3个,分别为:多边贸易体制与WTO的重要性、贸易与发展以及多哈发展议程。
9.WTO第九次部长级会议
WTO第九次部长级会议于2013年12月3日至7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会议通过了《巴厘部长声明》,就多哈回合谈判“早期收获”一揽子协议达成了一致,达成了世贸组织成立18年以来的首份全球贸易协定,这是多哈回合谈判启动12年以来首次取得具体谈判成果。“早期收获”一揽子协议包括贸易便利化、部分农业议题以及发展议题。其中农业议题是早期收获的核心和焦点,包括关税配额管理、粮食安全和出口竞争3个议题。
10.WTO第十次部长级会议
WTO第十次部长级会议于2015年12月15日至19日在肯尼亚内罗毕举行。会议通过了《内罗毕部长宣言》及9项部长决定,肯定了世贸组织成立20年来取得的成就,就多哈回合农业出口竞争、最不发达国家议题达成共识,承诺全面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并就出口融资支持、棉花、国际粮食援助等议题达成了新的多边协议,有利于创建更加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同时在优惠原产地规则、服务豁免机制、棉花等方面给予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切实解决最不发达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使最不发达国家更好地从多边贸易体制受益。会议还达成了近18年来世贸组织首个关税减让协议——《信息技术协定》扩围协议,涉及1.3万亿美元的国际贸易。此外,会议正式批准阿富汗和利比里亚加入世贸组织,进一步扩大了多边贸易体制的代表性。
(二)世贸组织的成就和困难
1.世贸组织取得的成就
自成立之日起,世界贸易组织一直在努力扮演着世界贸易的促进者角色,为推动世界各国贸易政策的自由化、维护世界贸易和经济的正常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成功实施了多边贸易规则,大大推进了世界贸易的自由化。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后,积极监督和协助各成员落实已达成的多边贸易规则,使得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程度不断提高。
第二,主持多个领域的贸易谈判,出台了许多新的贸易自由化协议。其最突出的标志是《自然人流动协议》《基础电信服务协议》《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和《金融服务协议》相继达成和实施。
第三,连续定期审议了成员的贸易政策,实现了对各成员贸易政策监督的经常化和制度化。这些连续性的定期审议确保了多边贸易规则的实施,提高了世界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第四,公平合理地解决了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避免了贸易争端中的单边主义和以强凌弱的现象。
2.世贸组织面临的困难
尽管世界贸易组织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这些成就的取得充满了困难和曲折。其中,最明显的例子便是西雅图会议和坎昆会议的相继失败和多哈回合谈判的一波三折。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之所以历经曲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首先,从外部环境来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的现实国际环境都充满了困难和问题。1997年7月,世界贸易组织刚刚成立两年半,就发生了亚洲金融危机。2001年9月,世界经济刚刚从亚洲金融危机的阴影中走出来,又遭遇了“9·11”恐怖袭击事件。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更是给全球经济和贸易以重创,各国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抬头,对世贸组织所倡导的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产生重大冲击。
其次,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涉及面太宽。原来关贸总协定的管理范围仅限于货物贸易,当然过于狭窄,但目前世界贸易组织涉及的领域太广。本来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等领域规则还很不完善,后来又要增加环境保护、竞争政策等新议题,各成员国利益很难协调,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难度增大。
再次,世界贸易组织一些现有规则的贸易自由化程度明显不够,最典型的是农业和服务业。
最后,世界贸易组织现有的一些规则内容模糊,导致规则的滥用。以反倾销规则为例,由于对倾销的界定、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界定等方面的规定都很模糊,许多国家都在滥用反倾销。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还面临其他一些因素的制约。例如,反全球化的非政府组织的干扰、区域贸易集团的掣肘等,但制约世界贸易组织发展的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各成员及其内部利益的难以调和性。由于世界贸易组织涉及的范围很广,各个成员的情况差别很大,利益肯定有冲突,协调起来也非常困难,世界贸易组织的运行历经曲折也就不难理解了。
WTO: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世界贸易组织(WTO)警告称,在世界各地反贸易论调高涨的同时,世界主要经济体也在出台更多保护主义措施。
WTO在周二发布的一份报告中表示,从2015年10月中旬到2016年5月中旬,20国集团(G20)经济体出台保护主义贸易措施的速度是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最快的,相当于每周出台5项举措。
这一趋势和全球贸易的放缓同步发生,而全球贸易放缓现已持续5年。此外,WTO表示,这种趋势还是导致全球经济持续增长缓慢的因素之一。而且,在出现这一趋势的同时,世界各地保护主义政治论调增加,这一事实值得令人担忧。
“在这样一个时间点,猛地对贸易关上大门是我们不需要的。恰恰相反,我们需要让贸易进行下去,”WTO总干事罗伯托·阿泽维多接受英国《金融时报》采访时表示。
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G20领导人曾承诺不会重蹈20世纪30年代的覆辙、建立起现被广泛认为令大萧条恶化的那种贸易壁垒。
大体上,这一承诺得到了遵守。但近年来,WTO和其他机构开始更加大力地警告保护主义的悄然蔓延。一些经济学家相信,现在保护主义的程度虽然还远远没有20世纪30年代那么严重,但也是导致世界经济一直处于低迷之中的因素。
在周一发布的一篇博客文章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经济学家主张,各国需要降低贸易壁垒,以解决生产率停滞不前的问题。IMF经济学家说,研究表明取消现有关税会使生产率得到不同程度的增长,从日本的0.3%到韩国的7%不等。
根据WTO的说法,自2008年以来,G20经济体采取了1583项新的贸易限制举措,仅取消了387项此类措施。在2015年10月中旬到2016年5月中旬,这些经济体采取了145项新保护主义措施——月均将近21项,达到2009年WTO开始监测G20经济体以来最严重的水平。
阿泽维多表示,世界距离发生一波类似于20世纪30年代的保护主义浪潮还很远。然而,贸易壁垒是导致全球贸易减少了一半以上的原因之一。自2008年危机以来WTO记录下来的举措影响了5%的全球进口。
WTO所记录的最新的贸易限制措施包括一些隐蔽的举措,如在俄罗斯与哈萨克斯坦边境设立检查站,确保穿越边境的卡车使用的是俄罗斯自己的卫星导航系统,而非全球定位系统(GPS)。被记录下来的还有对各种产品的出口限制,以及引入新的配额和关税,如阿根廷在2015年11月恢复对一切南方共同市场贸易区以外生产的资本货物征收2%的进口关税。
但这些举措中的大部分——145项举措中的89项是针对被指存在不公平行为的贸易伙伴提起反倾销和其他案件。其中,有40多项是针对钢铁和其他金属的贸易提起的。
钢价暴跌搅乱了全球钢铁业,这种暴跌被归咎于中国以及中国生产了超过其自身所需的钢铁。这导致美国和欧盟提起的反倾销案增多,以及中国争取在WTO内被认可为市场经济的努力遭到强烈反对。
(资料来源:《金融时报》,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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