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投标程序
(1)索购资格预审文件。潜在投标人在获得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通告信息后,根据招标项目要求和自身条件,决定是否准备参加投标。如果准备参加投标应按照招标公告中的规定索购资格预审文件。
(2)填写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一般由资格预审须知和资格预审表两部分组成。潜在投标人在购得资格预审文件后首先应仔细研究资格预审须知,然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认真填写资格预审表。
(3)购买招标文件。收到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4)研究招标文件。投标人取得招标文件后,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全面掌握招标人的意图,避免投标失误。对于需要澄清或有疑问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5)参加现场踏勘。通过现场踏勘详细核对,询问招标人,使投标文件更加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同时,可以实际了解招标项目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等信息。
(6)参加投标预备会。招标人在会上解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踏勘现场中所提出的问题,对图纸进行交底,通知有关事项,所以投标人必须参加。
(7)确定投标策略。通过对招标文件的研究和对招标人意图的理解以及对竞争对手的分析,并结合投标人自身的能力条件,采取正确的投标策略。
(8)编制投标文件。
1)编制步骤:结合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的结果,进一步分析招标文件;校核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工程类型编制施工规划或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工程价格构成进行工程估价;确定利润方针;计算和确定报价;形成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担保。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规划或者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投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9)送达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地点送达,否则招标人将拒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和盖章。
(10)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否则,其投标书按废标处理,投标保证金没收。
(11)接受中标通知。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做好签订合同的准备。未中标的投标人在接到通知后,应按规定时间领回投标保证金。
(12)提交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以及联合体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提交时间,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有现金、支票、汇票、履约担保书和银行保函等形式,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招标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中标后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投标需遵循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3.关于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投标。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是违背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的。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排挤其他对手。如果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就很难保证工程的质量,各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现象也随之产生。因此,不允许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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