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
(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包括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质量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有关质量事故的观测记录、事故现场状态的照片或录像;事故调查组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及分包合同等。
(3)有关技术文件和档案。主要是有关的设计文件(如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如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记录、施工日志、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4)相关建设法规。主要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等与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处理有关的法规,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和从业者资格管理方面的法规,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等。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如图6-6所示。
图6-6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1)事故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调查。事故调查要按规定区分事故的大小,分别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査组进行调査。事故调査应力求及时、客观、全面,以便为事故的分析与处理提供正确的依据。调查结果要整理撰写成事故调査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3)事故的原因分析。原因分析要建立在对事故情况调查的基础上,避免情况不明就主观推断事故的原因。特别是对涉及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和管理等方面的质量事故,事故的原因往往错综复杂,因此,必须对调查所得到的数据、资料进行仔细的分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找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4)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事故的处理要建立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要广泛地听取专家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经科学论证,决定对事故是否要进行技术处理和怎样处理。在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可行、不留隐患、经济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满足项目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5)事故处理。事故处理的内容包括:事故的技术处理,按经过论证的技术方案进行处理,解决事故造成的质量缺陷问题;事故的责任处罚,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査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依然存在隐患,应当通过检査鉴定和验收作出确认。事故处理的质量检査鉴定,应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质量标准的规定进行,必要时还应通过实际量测、试验和仪器检测等方法获取必要的数据,以便准确地对事故处理的结果作出鉴定,形成鉴定结论。
(7)提交事故处理报告。事故处理后,必须尽快提交完整的事故处理报告,其内容包括:事故调查的原始资料、测试的数据;事故原因分析和论证结果;事故处理的依据;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实施技术处理过程中有关的数据、记录、资料;检査验收记录;对事故相关责任者的处罚情况和事故处理的结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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