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煤矿职工在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一、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权利
(一)知情权和建议权
煤矿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煤矿企业要重视和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出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二)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及合法拒绝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煤矿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有权对煤矿企业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检举可以署名或者不署名,可以用书面形式或者用口头形式。但是,职工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检举和控告的情况必须真实,要实事求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遇险停、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煤矿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撤离作业场所,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煤矿企业不得因职工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五)工伤保险和索赔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煤矿职工安全生产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煤矿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要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二)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
煤矿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爱护生产设备、设施,按规定佩带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三)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
煤矿职工应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四)事故报告和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复习思考题】
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个方面的含义是什么?
3.如何理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之间的关系?
4.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5.煤矿生产中常见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6.煤矿井下紧急避险设施主要有哪些?
【附录一】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效能,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保障集团公司安全高效跨越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兖矿集团董发〔2006〕7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通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情况、查处问题,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干部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促进各级安全责任有效落实,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问责”原则,实现安全风险的预防性前移;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坚持“联合检查、注重实效”原则,提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深度广度和效能;坚持“查处问题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原则,促进安全管理工作持续改进提升;坚持“惩处违规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原则,促进干部职工安全意识、安全技能提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专业公司(能化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二章 监督检查职责和组织方式
第六条 安全监察局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单位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协调各安全生产业务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各安全生产业务管理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专业安全技术管理和业务保安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服务职能。
第八条 建立安全监察局与安全生产业务管理部门联动监督检查机制,合理调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资源,发挥安全生产业务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优势和安全监察局督办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效性。因实际工作需要,确需单独检查或分别检查的,应及时互通情况;查出问题需要由其他部门组织处理的,应及时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重点督查、动态抽查等组织形式。各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应采取剖析式检查和不定时间、不定路线、不定地点的“三不定”动态检查方式;检查过程中应做到查现场必须查措施、查事查物必须查责任人、发现问题必须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安全监察局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超前排查分析存在的各类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安全生产业务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保安职责,超前排查分析本专业、本系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以业务保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安全监察局、各安全生产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制订月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目的、方式、规模、时间、频度、重点内容,有序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各安全生产业务管理部门月度检查计划于每月25日前报安全监察局,由安全监察局统一汇总后执行。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要求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文书制作规范》(附件2),认真填制各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文书,做到语言规范、事实清楚、处罚准确。各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文书制作逐步实行电子文档打印。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前,填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申请报告书》,制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形式、参加人员及检查要求,并准备相关检查资料、检查文书等。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和专业知识。组织综合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带队负责人应组织召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预备会议,安排部署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实行闭环管理,按照“谁检查、谁复查、谁签字、谁负责”要求,被检单位整改完毕后,由原检查人员或委托被检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做到坚持原则、廉洁公正、严格细致、文明高效、依规执法。
第十七条 对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由安全监察局或相关安全生产业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配合;由相关安全生产业务管理部门组织配合的,应及时通报安全监察局。
第十八条 安全监察局、各安全生产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台账、档案管理制度,相关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安全监察局应及时将挂红黄牌、重大安全隐患、突出安全问题等情况上传至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各安全生产业务管理部门应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业务管理人员,做好联络、收集、整理、统计、建档、备案等工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闭合后,相关档案材料复印件报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应积极推广安全检查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安全评价分析等检查方法,不断提高检查质量和效能。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与问题处理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性指令和规定,行业规程、技术标准、规范,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经营现场和安全管理资料。
(一)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1.作业环境,安全、生产系统,安全警示标志;
2.“双基”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程度评估;
3.生产装置、特种设备、安全设施和安全保护、防护装置;
4.供用电,消防,冬夏季“三防”;
5.持证上岗,岗位操作,标准、规范和规程措施现场落实,检维修作业,职业安全健康和劳动保护;
6.重大灾害防治,隐患治理,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
7.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掌握情况,应急物资、装备,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
8.其他。
(二)安全管理资料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上级安全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3.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审、贯彻,特殊作业许可、作业票证管理,检维修安全管理;
4.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与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应急管理;
5.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费用提取使用;
6.设备设施,安全仪器仪表使用,维护管理;
7.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安全信息报送,事故报告及处理;
8.其他。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附件1)等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必须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立即整改、处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直接危及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场所或设备,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挂红牌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整改或处理;可以在生产过程或设备运行中进行整改或处理的,挂黄牌责令限期整改或处理;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依照红牌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或隐患,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被检单位、检查人员各一份,复印件报安全监察局。
第二十四条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对督办单位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大安全隐患督办通知书》,一式两份,督办单位、安全监察局各一份。督办单位对责任单位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三份,责任单位、督办单位、安全监察局各一份。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问题需进行处理、处罚的,下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一式两份,被检单位、检查人员各一份,复印件交财务部和安全监察局。处理决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根据违规事实,提出处理建议,由检查组集体讨论确定。
(二)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与被检单位陪同检查人员核实拟处理事实。
(三)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做出处理的原因和依据。
(四)做出停产、停业整顿处理的,应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
(五)处理决定所列事项,应由原检查人员或委托被检单位组织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
第二十六条 被检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问题)整改通知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明确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认真组织整改,并按要求复查。整改复查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存在的一般安全问题或隐患整改情况,由被检查单位相关部门复查,并将复查情况书面报原检查人员和安全监察局。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中所列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问题的整改或处理情况,按以下程序进行:
1.被检单位在整改、治理限期届满前,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复查申请,由原检查人员或委托被检单位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填制《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复查意见书》。复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消除隐患的,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应在采取专项安全措施并积极组织整改的前提下,于限期届满5日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征得原检查人员同意后方可延期整改。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因人为原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问题被责令立即整改或处理的、挂黄牌责令限期整改的、挂红牌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的,发现严重“三违”的,拒绝、妨碍、阻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安全生产经济奖罚量化考核办法》和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被检单位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据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工种岗位安全责任制及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分析原因,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分析处理情况书面报原检查人员和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实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分析通报制度,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牵头部门在检查工作完成后,根据检查和处罚情况及时予以通报,警示相关单位举一反三查处和整改问题隐患。对查出安全突出问题隐患较多的,由集团公司分管安全领导组织召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分析会,对相关单位公开分析、严肃追究。
第三十条 因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经济处罚的,责任单位应认真组织分析原因、逐级确定责任人,并由相关责任人依责承担经济处罚总额的10%。责任单位分析处理方案报安全监察局、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执行。
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集团公司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集团公司、专业公司(能化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查出问题认真分析原因,逐级查找责任人,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规定从严追究责任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由安全监察局确认后转财务部,财务部对所罚款项负责收缴,存入安全基金账户,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态度不认真、检查不严格、行为不规范、处理不合规、复查不到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采取“三不定”动态检查方式的,对带队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察局、各专业公司(能化公司)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公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违规行为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畅通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渠道,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红黄牌”和严重“三违”标准》不具有完备性,对执行标准中未涉及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并经共同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兖矿集团安发〔2005〕181号)、《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兖矿集团发〔2005〕497号)、《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作业现场红黄牌执行标准和严重“三违”标准及处罚规定》(兖矿集团安发〔2010〕273号)同时废止。
【附录二】
生产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
一、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二、未使用专用器材设备,或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四、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标准。
五、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
六、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七、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
八、超能力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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