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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

时间:2023-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附加工作是委托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监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委托人在其完成工作后应另行支付附加监理工作报告酬金和额外监理工作酬金,但酬金的计算办法应在专用条件内予以约定。

虽然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内注明了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但从工作性质而言属于正常的监理工作。作为监理人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除了正常监理工作之外,还应包括附加监理工作。这类工作属于订立合同时未能或不能合理预见,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监理人完成的工作。

1.正常工作

监理服务的正常工作是指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监理人提供的是一种特殊的中介服务,委托人可以委托的监理服务内容很广泛。但就具体工程项目而言,则要根据工程的特点、监理人的能力、建设不同阶段所需要的监理任务等方面因素,将委托的监理业务详细地写入合同的专用条件中,以便使监理人明确责任范围。

2.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的监理人的工作。可能包括: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2)原应由委托人承担的义务,后由双方达成协议改由监理人来承担的工作。此类附加工作通常指委托人按合同内约定应免费提供监理人使用的仪器设备或提供的人员服务。如合同约定委托人为监理人提供某一检测仪器,其在采购仪器前发现监理人拥有这个仪器且正在闲置期间,双方达成协议后由监理人使用自备仪器。又如,合同约定委托人为监理人在施工现场设置检测试验室,后通过协议不再建立此试验室,执行监理业务时需要进行的检测由监理机构到具有试验能力的检验机构去做这些试验并支付相应费用。

(3)监理人应委托人要求提出更改服务内容建议而增加的工作内容。例如,施工承包人需要使用某种新工艺或新技术,而对其质量在现行规范中又无依据可查,监理人提出应制定对该项工艺质量的检验标准,委托人接受提议并要求监理机构来制定,则此项编制工作属于附加工作。

由于附加工作是委托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监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委托人在其完成工作后应另行支付附加监理工作报告酬金和额外监理工作酬金,但酬金的计算办法应在专用条件内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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