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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施工合同应遵守的规定

时间:2023-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项目经理由企业授权负责组织施工合同的履行,并依据《合同法》规定,与发包人或监理人打交道,进行合同的变更、索赔、转让和终止等工作。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8)项目经理部在履行合同期间,应注意收集、记录对方当事人违约事实的证据,即对发包方或发包人履行合同进行监督,作为索赔的依据。

施工项目合同履行的主体是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必须在施工项目的施工准备、施工、竣工至维修期结束的全过程中,认真履行施工合同,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收集、整理、分析合同履行中的信息,合理、及时地进行调整。还应对合同履行进行预测,及早提出和解决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以避免或减少风险。

(1)项目经理部履行施工合同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遵守《合同法》《建筑法》规定的各项合同履行原则和规则。

2)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坚持全面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包括实际履行(标的的履行)和适当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的履行)。

3)项目经理由企业授权负责组织施工合同的履行,并依据《合同法》规定,与发包人或监理人打交道,进行合同的变更、索赔、转让和终止等工作。

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及时进行处置。

5)遵守合同对约定不明条款、价格发生变化的履行规则,以及合同履行担保规则和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则。

6)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

7)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倒手转给他人承包,也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这是违法行为。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不行使承包人的管理职能,不承担技术经济责任,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或将工程的主要部分或群体工程的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倒手转给其他施工单位;以及分包人将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从中提取回扣的行为。

(2)项目经理部履行施工合同应做的工作:

1)应在施工合同履行前,针对工程的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工程款的结算、支付方式与条件,合同变更、不可抗力影响、物价上涨、工程中止、第三方损害等问题产生时的处理原则和责任承担,争议的解决方法等重要问题进行合同分析,对合同内容、风险、重点或关键性问题做出特别说明和提示,向各职能部门人员交底,落实根据施工合同确定的目标,依据施工合同指导工程实施和项目管理工作。

2)组织施工力量;签订分包合同;研究熟悉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资料;多方筹集足够的流动资金;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工程结算付款计划等,做好施工准备,按时进入现场,按期开工。

3)制订科学的周密的材料、设备采购计划,采购符合质量标准的价格低廉的材料、设备,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进入现场,搞好供应和管理工作,保证顺利施工。

4)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规程组织施工;做好施工记录,按时报送各类报表;进行各种有关的现场或试验室抽检测试,保存好原始资料;制定各种有效措施,采取先进的管理方法,全面保证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

5)按期竣工,试运行,通过质量检验,交付发包人,收回工程价款。

6)按合同规定,做好责任期内的维修、保修和质量回访工作。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应负责无偿修理。

7)履行合同中关于接受监理人监督的规定,如有关计划、建议须经监理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有些工序须监理人监督执行,所做记录或报表要得到其签字确认;根据监理人要求报送各类报表、办理各类手续;执行监理人的指令,接受一定范围内的工程变更要求等。承包商在履行合同中还要自觉地接受公证机关、银行的监督。

8)项目经理部在履行合同期间,应注意收集、记录对方当事人违约事实的证据,即对发包方或发包人履行合同进行监督,作为索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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