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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时间:2023-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汽车生产行业喷涂车间是属于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单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旨在使一个组织能够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并改进其绩效。企业应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责任制, 上岗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 法定代表人、 管理者代表、 管理人员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 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一、 消防安全管理

汽车生产行业喷涂车间是属于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单位。 喷涂车间存在的火灾危险主要是喷漆室与调漆间中油漆的使用, 其次是汽油库、 汽油加注站和天然气, 另外总装车间内饰件、 办公楼办公家具与文件档案也存在较大的火灾风险。

1. 消防安全责任与 “三同时”

(1) 建立消防管理的组织架构, 明确各个管理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确保所有的消防单元都有相应的负责人与管理人员。

(2) 列明存在的防火设备并对所有的灭火设备进行日常检查与管理, 确保所有防护设备都处于有效的状态。

(3) 加强各车间与生产区域的明火管理, 禁止吸烟, 如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写动火申请, 现场必须落实好动火防护措施。

(4) 消防安全 “三同时” 管理。 新建、 扩建工程中的消防工程应按照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要求设计, 并确保消防的设备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和投入生产使用。

(5) 改建工程如涉及消防工程的变动 (防火分区、 厂房用途、 消防供水设备和消防报警系统等) 必须提前通知安全管理部门, 重新安排消防设计与消防验收。

(6) 消防工程中使用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的, 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7) 工程的建筑构件、 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 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 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2.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1) 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必须轻拿轻放, 严防振动、 撞击、 重压、 摩擦和倒置, 开启库内的排气扇减低可燃气体的浓度。

(2) 进入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机动车, 必须装置防火罩或做好防火花安全措施, 仓库应有专人负责监护。

(3) 装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 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或有产生明火的行为。

(4) 装卸、 搬运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分类装卸, 容器应当牢固、 密封, 发现破损、 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 分解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严防 “跑、 冒、 滴、 漏”。

(5) 凡领用、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懂得该物品的防火安全规定, 原材料火灾危险性,本岗位生产过程, 预防措施和火灾扑救方法。

(6) 汽油、 天那水 (香蕉水)、 稀释剂、 脱漆水、 硝基油漆等闪点低的易燃液体, 作业时必须注意周围环境安全情况, 注意防止火种、 火星、 静电引燃; 不准与可能产生火种、 火星、 热量、 静电的工种同时在同一场所作业; 不准擅自使用汽油清洗物件。

(7) 作业时必须轻放, 严防振动、 撞击、 重压、 摩擦和倒置。 如有渗漏、 流出的易燃液体必须及时清理。

(8)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执行政府和公安部门有关仓库防火安全规定; 熟悉物品性质、 易燃程度、 分类、 保管、 防火制度等专业知识; 懂得消防器材放置、 操作使用和灭火方法; 甲、 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类、 分间、 分库储存, 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

(9) 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 必须在温度较低、 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不准露天存放。

3. 电气消防安全管理

(1) 用电设备必须由持证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 并遵守电气操作规程, 认真做好装、拆、 检、 修四个环节。 “装” 即安装电气设备, 线路要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拆” 即不用的电气设备、 线路、 开关要彻底拆除; “检” 即对各种电气设备、 电动工具做好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检测工作; “修” 即对不符合安全供电、 用电等电气设备、 线路、 电动工具及时维修或更换。

(2) 电气线路的安全载流量必须与负载电流量相适应; 新装的电线必须测量其绝缘强度, 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电线应定期检查是否有松动和局部过热等现象; 一切电气设备、 工具、 拖板、 开关、 插头、 插座损坏或不安全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3)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用电设备与照明必须符合相应等级的防爆要求, 电气必须具有整体防爆能力, 配电房中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 所有的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测保养, 清除内部的积尘、 蜘蛛网和杂物等, 配电箱、开关周围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

(5) 凡需使用一个月以上的电气设备、 线路、 照明要按规定铺设, 不准使用临时线路,需设临时线路者, 必须向工艺设备科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审批, 不准乱拉乱接电源线和电源。

(6) 一般开关、 保险不准用铜、 铝线代替熔丝, 严禁用导线裸端直插入电源插座上。

(7) 任何形式的用电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结构物上。

(8) 加强用电管理, 责任落实到人, 下班时必须关断总电源。

(9) 每天检查和监控厂区供电主线路和配电房各电气元件负载时的温度, 确认配电房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10) 按照防雷的法规要求, 定时对防雷系统进行检查, 防止雷电火灾。

(11) 气、 电焊工必须熟悉所有气、 电焊设备的构造原理, 严格遵守焊工防火安全规程, 无证不准作业。

二、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旨在使一个组织能够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并改进其绩效。 企业应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责任制, 上岗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 法定代表人、 管理者代表、 管理人员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 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1. 职业健康管理与 “三同时”

(1) 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应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 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要求向政府部门进行申报。

(2)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并作为下阶段工程设计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依据。

(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内容和要求按照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及有关要求执行。

(4) 根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 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还应经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5)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 建设项目竣工后, 应在试运行12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7)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 应向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8) 应选择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 新工艺和新材料, 包括选择清洁无害的原材料, 生产工艺密闭化、 自动化, 员工远距离操作、 机械操作, 体力劳动强度和紧张度较小, 在整个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较小而且容易通过工程技术控制的措施。

(9) 有毒、 有害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标识的设置按照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和GBZ/T225—2010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设定。生产、 储藏和使用一般有毒物品的工作场所应用黄色的警戒线将其与其他区域分隔开; 高毒工作场所和事故现场都设定红色警戒线。

(10) 高毒作业应设置车间淋浴间, 男女分别设置。 淋浴间由更衣间、 浴室和管理间组成。 每年对工作场所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 评价监测点的布置、 监测项目、 监测方法、 监测频率、 监测结果的处理等应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2. 职业健康告知管理

(1)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在厂区的醒目位置以书面形式公布, 包括职业卫生方针、 目标、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2) 在劳动合同中, 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种类、 危害程度及其后果告知员工, 将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签订后, 如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 使员工接触原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 应如实向员工告知并作说明。

(3) 劳动合同中应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劳动合同签订后, 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 应如实向员工告知新增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并作说明。

(4) 应通过公告栏、 合同、 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员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结果。

3.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与职业病管理

(1)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 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 在岗期间、 离岗前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2) 依法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 在岗、 离岗、 工作岗位变更的职业健康检查, 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 检查发现职业禁忌症需要及时调岗, 发现职业病需要及时治疗、 调岗并安排职业病的申报, 体检结果必须如实的告知作业者。

(3)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员工本人。

(4) 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 (含临时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还应通过公告栏、 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员工工伤范畴、 工伤申报程序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内容。

(5) 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 当发现有职业病或疑似病人时, 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不得虚报、 漏报、 拒报、 迟报、 伪造和篡改。

4. 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管理

(1) 应根据工艺特点、 生产条件和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选择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2)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维护、 检修, 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 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 应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制订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计划, 明确经费来源、 防护用品的技术指标和更换周期等, 根据工种台账按工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水平配置相应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4) 所使用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是由有生产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 有关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 选用标准参见有关国家标准, 技术参数和防护效率应达到要求。

(5) 在发放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时应做相应的记录, 包括发放时间、 工种、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名称、 数量和领用人或代领人签字等内容。

(6) 针对存在有严重危害的作业现场需要配置相关应急救援设施。

(7) 应急救援设施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定期维护、 检修, 保证应急救援设施能正常运转。

(8) 在发生事故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后, 应及时维修。 如果发生损坏时, 应及时更换, 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9) 建立、 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中应明确责任人、 组织机构、 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 紧急集合点、 技术方案、 救援设施的维护、 起动和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5. 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管理职业卫生档案, 并设立专用的档案室, 对职业健康档案采取终生保存, 需要建立的档案包括: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档案; 前期预防的档案(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档案、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档案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 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工作场所生产布局平面布置、 竖向布置图档案; 合同档案; 报警装置管理档案;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评价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档案; 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职业病诊断管理档案和群众监督档案 (包括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 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档案)。

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实现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管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

1.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管理

(1) 首次购买的化学品必须经过申请和评审, 由使用部门负责主导化学品购买的申请和评审, 确认该化学品导入的必要性。

(2) 使用部门在同类型化学品的选择中, 应选择职业健康危害影响最小的化学品。

(3) 化学品购买时应做好化学危险性评估和控制, 落实各项化学品的储存、 搬运、 使用与应急措施。

(4) 化学品使用与储存部门负责组织生产员工学习新材料的各项安全措施, 并保留培训记录。

2.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

(1) 各存放点要设置明显的标志牌, 各种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现场要贴统一的中文标签, 并悬挂MSDS (化学品安全说明书)。 标志牌要写明存放点、 存放品种、 最高允许存放量和保管责任人。 危险化学品不得超量储存。

(2)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遵守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3) 储存场所应根据储存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 防爆、 防泄漏、 防火、防雷、 报警、 灭火、 防晒、 调温和防静电等安全设施, 指定专人监测以上设备的数据, 并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确保仓库相应的参数值正常。

(4)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 严密, 按照国家颁发的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 易燃、 易爆的危险化学品, 必须将其理化、 毒理性质等数据 (闪点、 熔点、 自燃点和爆炸极限等), 以及防火、 防爆、 灭火和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 否则严禁入库。

(5)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 必须进行检查登记, 容器破损、 无化学品标签、 无MSDS的化学品严禁入库, 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6)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 机动车辆不得进入仓库。 非仓库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7)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 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 不得超量存放, 容许堆叠化学品的堆叠高度不超过1.5m, 重量不得超过1t。

(8) 遇火、 遇热、 遇潮能引起燃烧、 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 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 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9)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 爆炸、 分解、 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 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10) 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储, 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

(11)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 氧化剂、 易燃物品、 自燃物品、 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 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 剧毒气体同储。 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储存。 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 必须有压力表、 溢流阀和紧急切断装置, 并定期检查, 不得超装。

(12) 危险化学品一律不得在仓库内分装。 分装要严格按 《安全操作规程》 进行, 并根据物品的性质保证通风、 防爆、 防火、 灭火和防静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国家对分装有特殊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随便分装。

3. 危险化学品的转运

(1) 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禁止随意充装。 特殊地点如液化站进行液化气的充装, 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2)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 具有氧化性的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 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 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3)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 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 清除隐患, 防止发生火灾、爆炸、 中毒等事故。

(4) 包装容器不经过彻底洗刷干净, 不得改作他用。

(5) 危险化学品搬送人员, 应按搬送的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搬送时必须轻拿轻放, 严禁摔拖、 重压、 摩擦、 撞击和倾倒, 不得损毁包装容器, 并注意标志, 堆放稳妥。

(6)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 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 在搬送时应采取隔热、 防潮措施。

(7) 搬送易爆、 剧毒物品, 易燃液体和可燃气体, 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8) 禁止用叉车、 铲车、 翻斗车搬运易燃、 易爆和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禁止同一车运载相抵触的物料。

4.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1) 化学物品的使用应依据MSDS (化学品安全说明书) 中的有关注意事项及相关的操作规定执行。

(2) 使用车间需要建立每种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与操作流程, 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考核后再上岗作业, 其他员工每半年进行一次复训。

(3) 使用易燃化学品时, 如稀释剂、 汽油等, 应避免明火, 做好防火防爆的安全措施。

(4) 车间工位放置的化学品, 如稀释剂、 油漆等, 应分类放置整齐, 避免过多堆叠。化学品操作和使用时, 必须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5) 使用完的空化学品容器应及时转移到指定的存放地点。 蘸有化学品的棉纱、 布等,应丢入指定的垃圾桶, 不能丢弃在现场。

5. 危险化学品的应急管理

(1) 车间的化学品使用现场必须设置工业安全应急用水、 张贴化学品的警示标志。

(2) 使用现场必须设置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 尽量将空气中化学品的浓度降低到最低值, 确保员工的使用安全。

(3) 使用部门需要建立化学品泄漏应急处理方案并悬挂在使用现场, 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每半年进行一次演习和培训。

(4) 使用液体化学品的场所, 必须设置防泄漏收集装置, 并配备泄漏处理的应急器材。储存化学品的储罐区域必须设置防溢堤, 防溢堤的容积不得少于储罐区域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5) 气瓶泄漏时, 仓管员必须马上关紧气瓶的阀门, 通知采购科采购员进行处理。 化学品发生泄漏时, 必须及时处理, 以防止化学品泄漏扩散。

(6) 容器破损造成化学品泄漏时, 应小心地将容器直接放入泄漏收集桶中 (泄漏收集桶中须存有干沙)。

(7) 化学品泄漏入防泄漏盘中时, 应佩戴安全手套 (若为有毒有害化学品, 还应佩戴防毒口罩) 将防泄漏盘中的泄漏物倒入废溶剂收集桶或废油收集桶中, 化学性质冲突的不得混倒。

(8) 发生小范围的化学品泄漏时, 仓管员应先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然后用棉花、 碎布等吸收材料进行泄漏物清理; 对泄漏的化学品进行标志并通知采购部采购员进行处理。 发生大范围的化学品泄漏时, 仓管员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疏散无关人员到安全地带, 用织带将泄漏区隔离并立即通知安全管理部门; ②仓管员立即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安全手套, 防毒口罩, 安全鞋), 用应急用吸油棉条吸附泄漏出来的化学物品, 避免化学物品流入下水道;③如仍无法控制泄漏物进一步扩散, 仓管员应立即通知安全管理部门报上级部门请求援助;④每次大范围的化学品泄漏事故发生后都必须书面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⑤所有沾有化学品的消防沙及棉花、 碎布等按危险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理。

(9) 化学品的使用现场和储存现场必须设置化学品应急事件的处理流程图。

(10) 使用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 如发生酸碱溶液等有害物品接触到皮肤、 溅入眼睛,切勿慌张, 按MSDS (化学品安全说明书) 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进行急救。

(11) 各部门应就本部门使用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 安全数据表、 安全标签、 安全技术说明书、 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对员工进行培训。

6.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管理

(1)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 袋、 瓶、 桶等必须严格管理, 由安全管理部门指派有资质的人员或单位统一回收。 危险化学品的销毁、 处理, 必须预先提出申请, 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 安全管理部门咨询公安部门、 环保部门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2)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渣、 使用后的废料、 废容器和废包装等, 回收到危险废物储存站, 并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3) 凡拆除的容器、 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 必须先采用适当的方法清洗干净(经稀释后的清洗废液排入废水处理系统), 经作业部门负责人组织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四、 电气安全管理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旨在贯彻 “安全第一” 的方针, 切实保证电气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落实各级工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保证电力系统和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1. 电气作业资格管理

(1)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 考核合格, 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2) 电气作业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 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 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3)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 应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2. 变配电管理

(1) 电气设备必须要有可靠的接地 (接零) 装置, 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 每年定期检测。

(2) 变、 配电所必须制定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 并在其规程中明确规定值班人员职责。

(3) 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 工作票制度, 工作许可证制度, 工作监护制度, 工作间断、 转移和终结制度。

(4)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 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 若必须移开遮栏时, 必须有监护人在场, 并符合设备安全距离。

(5) 雷雨天气, 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 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 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6) 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 必须由两人执行, 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7) 供电部门与用户联系, 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 值班人员必须复诵, 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 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8) 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 接地电阻小于3Ω。

(9) 高压整流油箱及附属高压设备应安装在专用单独配电间或金属网格内, 每个控制柜分开设置, 配电间应设门开关, 打开配电间门, 高压自动跳闸, 以保安全。

(10) 无特殊情况, 高压整流油箱一般不要吊芯检查, 但应定期进行测试检查。

(11) 高压硅整流器不得在空载状态进行开关试验, 如果要做, 一定要将高压接入除雾(尘) 器电场。 单独试验控制柜 (不接高压主整流油箱) 输出端需接一些负载, 再进行通电试验。

(12) 油箱 (高压整流器) 高压测量输出端子 (接地柱), 应与测量表计和保险电阻接地, 不允许在通电状态下断开此电路。

3. 电气检修管理

(1) 根据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 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2) 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 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 经工作许可人许可, 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非电工和无证者不得从事电气检修工作。 电气检修作业必须两人以上同时进行。

(3) 一般情况下, 不应在电气设备、 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 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 同时挂上 “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 等醒目标示牌, 工作未结束, 严禁任何人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4) 因生产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带电作业时, 按照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的带电作业规定办理。 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对带电作业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5) 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 必须放电、 验电, 确认无电后, 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

(6) 停电、 放电、 验电和检修作业, 必须由负责人指挥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7) 外线、 杆、 塔、 电缆检修, 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 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8) 变、 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 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 并挂好接地线后, 在停电线路的杆、 塔下面作好标志, 设专人监护, 防止误登杆、 塔。

(9) 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 防止误送电。

(10) 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 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11) 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 火焰距离10k V及以下的带电部位1.5m以上; 10k V以上的3m以上。

(12) 更换熔断器, 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合适的熔丝, 不准用其他金属丝代替。

4. 临时用电管理

(1) 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接线装置审批单”。 380V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与地面距离应达到: 室内不小于2.5m, 室外不小于3.5m。

(2) 严禁乱接、 乱拉临时电气线路, 因生产急需架设、 安装临时电气线路前, 使用部门应填写 “临时线路审批表”, 报送动力科, 经检查认为有架设必要, 且符合安全规程时予以批准, 并应在明确使用期限后方可派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进行架设、 安装。

(3) 电工在安装临时线路前, 必须查全 “临时线路审批表”, 方可进行架设、 安装, 否则有权拒绝。

(4) 临时用电时, 不论每台电器设备本身有无控制开关, 均应在靠近该设备的墙上或柱上加装控制开关及保障熔丝, 其防护罩应完整无缺, 在室外应有防水保护, 开关不得放在地上, 并禁止将动力线直接接在电源干线上。

(5) 接用临时线使用期限为一个月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三个月), 超过期限应安装正式线路。 经批准安装使用不满一个月的临时线, 在使用期满后需继续使用, 必须期满前一天续办延长手续, 报动力科批准, 但前后时间相加不得超过一个月。

(6) 临时线使用期满, 使用部门必须在期满后的一天内拆除, 动力科负责复查, 如发现不拆除, 动力科有权责令拆除。 凡因未拆除临时线而由此发生事故, 要追查使用部门责任。

(7) 临时线接线装置如发生危险, 并证明确系装置不良, 应由承装人员负责。

(8) 在易燃易爆车间、 场所、 仓库、 罐区等和吊机旋转摆度范围内及附近不得架设临时电线。

(9) 临时电线与设备、 水管、 蒸汽管和门窗等距离应在3m以外 (水平垂直距离), 与道路交叉处离地不低于6m。

(10) 临时电线应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 并禁止超负荷进行。 线路装置要采取固定悬空架设或沿墙铺设, 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挂线, 架设时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m, 户外不低于3.5m。 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 应加可靠的防护, 如用胶皮线、 橡套电缆, 在过路处设有硬质的套管防护。

(11) 临时电线严禁采用 “一地一线” 制安装电器照明及其他用电设备。 临时用电的电动机等金属外壳, 必须接地或接零。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安装好的临时线。 拆除临时线前应先切断电源。 临时用电的设备和照明等拆除后, 不应留有可能带电的导线。 如必须保留导线, 应将电源切断, 用绝缘布带包裹线头。

(12) 临时用电设施应有专人维护, 定期检修和试验。

5. 移动电气设备管理

(1) 移动电具必须有专人保管, 专人维护保养。 操作时应两人以上进行, 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2) 使用的移动电具应具有双 “回” 字标记。

(3) 工作前要检查开关、 导线的绝缘是否良好, 导线不应置于高温或热的物件上, 要防止重物及尖锐物质损伤导线。

(4)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 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5) 在潮湿或含酸类物质的场所宜戴绝缘手套, 应穿胶鞋或用绝缘垫板等措施。 使用中发现外壳有漏电或其他故障时, 应立即停止工作, 修好后方能继续使用。

(6) 工作完毕或停止工作时, 应立即切断电源。

五、 设备安全管理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对设备的安全管理, 提高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确保设备安全、 稳定、 长期满负荷运行。

1. 设备采购申请

(1) 设备使用部门在设备采购之前需要填写设备采购申请表, 并组织设备采购前的评审会议, 确认设备的供电、 供水、 通风、 土建以及消防的影响。

(2) 使用部门需要填写设备导入申请表交管理层审批并组织设备导入的评审会议, 完成审批后交采购部购买。

(3) 参与设备采购前的评审部门主要有: ①设备申请与使用部门——负责设备性能要求与设备的功能; ②设施管理科——负责设备布局规划、 设备用电、 水, 废水废气处理等;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安全、 职业健康安全和劳动保护等; ④采购部——负责设备采购相关的要求与参数; ⑤其他受影响部门——如设备的安装、 试运行、 正常使用会影响到的部门。

(4) 采购部门收到已审批设备导入申请表后, 再组织设备的采购。 在采购设备时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以及高耗能、 高污染设备。

(5) 国内产品必须有中文厂名、 中文厂址、 电话、 许可证号、 产品标志、 生产日期和中文产品说明书, 如有必要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 凡是缺少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 均视为 “三无产品”, 禁止采购。 采购大、 中型设备与特种设备时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 设备的安装

(1) 设备进厂安装时, 设备安装的分包方必须签订 《相关方安全生产、 治安责任管理协议书》, 现场指定专人负责设备安装的安全管理。

(2) 设备申请部门现场要准备好设备的临时放置地点, 准备好安装用的水、 电和气的接驳点等, 并做好全面防护措施。

(3) 如果是特种设备或者大型生产设备的安装, 项目安装单位必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给甲方备案: ①中文使用说明书、 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 ②项目施工单位的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如安装的是特种设备); ③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4) 如安装的设备是特种设备, 并且涉及土建工程, 必须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批报告, 才允许施工。 进厂安装的施工人员必须佩带符合要求的劳保用品, 携带合格的安装设备和工具, 按照规范要求施工。 在安装过程中如需要改变厂房土建、 消防、 配电格局, 则按照采购前的评审会议的决策进行。 安装现场必须围闭, 禁止非安装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安装过程中的动火作业、 密闭空间作业和高空交叉作业必要时应提请申请并交底安装班组。 在设备安装的过程中, 当天产生的施工垃圾必须当天清理, 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

3. 设备的试运行

(1) 设备主体与设备的防护设施安装完成后, 使用部门须申请设备的试运行与调试,安全管理委员会将组织对设备试运行前的初次检查和评审, 并根据现场的情况给出试运行期间的安全建议与发放设备临时使用许可证。

(2) 如经过检验和评审不符合试运行的要求时, 设备制造单位必须整改, 整改符合要求后再申请试运行。 设备试运行前须指定设备责任人, 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档案, 档案清单包括: 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操作人员守则; 安全操作规程; 配套安全防护设施清单; 劳动保护用品配置详单; 常规检查制度; 维修保养制度; 定期报检制度; 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3) 设备试运行前, 配套消防设施、 劳动保护措施、 卫生设施和安全与职业病危害的警示标示等都需要落实到位。

(4) 如新增设备的作业是特种作业, 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提供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如不是特种作业, 必须经过设备制造单位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培训记录必须包括考核结果, 被培训者签名以及培训者的确认签名。

(5) 设备试运行期间设备使用部门必须监测安全防护设施的相关数据并保存记录。

(6) 设备试运行期间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如废水废气, 必须经过设备处理装置后请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并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

(7) 如经过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安全防护设施的数据超标, 设备使用部门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降低职业危害的风险, 使之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要求。

(8) 设备试运行的验收由设备使用部门完成并形成设备试运行的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中必须包含设备安全专篇。 如果设备试运行验收不符合要求, 需通知设备制造厂家整改, 整改达标后再申请试运行验收。

4. 设备验收使用

(1) 设备在试运行中正常连续运行已经超过15个工作日, 并且满足生产需要时, 最迟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 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向安全管理委员会申请验收, 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安全检查验收并发放设备使用许可证。 申请验收的资料包括: ①设备的设计文件、 制造量位、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②设备及其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 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③设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④设备安全档案。

(2) 设备完成内部验收合格后, 如果属于特种设备应到所属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如设备验收不符合要求, 须通知制造厂家整改, 整改完成后再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后再付工程验收款。

(3) 如新进设备是进口设备, 设备是否合格以申报时的海关审批文件为准。

六、 应急与事故管理

1. 应急救援组织职责

(1) 总指挥、 副总指挥职责。 负责抢险救灾、 疏散的指挥工作。 当总指挥不在时, 由副总指挥负责。

(2) 联络组职责。 在总指挥领导下发布救灾、 疏散命令, 向相关部门报告, 联系外部消防、 医疗机构支援, 组织新闻发布会, 组织护卫人员维护好厂区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安抚员工情绪。

(3) 抢险救援组职责。 在专业应急消防队到来前, 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灾害的救援, 搜救受伤和被困人员, 必要时负责通知公安消防队到场参加救援工作。

(4) 疏散救助组职责。 熟悉疏散路线, 负责组织员工有秩序地疏散到指定的避难处,进行伤员的救护和联系社会医疗机构, 组织护卫人员维护好厂区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5) 设施保障组职责。 保障消防系统、 通信系统、 广播系统、 能源动力系统、 疏散设施和电力正常运转。

(6) 在专业消防队未到现场前, 将人员安全疏散到避难处, 并清点好人数, 发现非正常缺员要弄清原因并报告总指挥。

(7) 在救援过程中坚持 “先救人, 后救物” 的原则,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 抢救财产。

2. 应急救援措施

1) 火灾

(1) 当灾害事故发生, 发现者应立即按响就近消防报警器, 一边招呼组织附近人员参与抢险, 一边向安全管理员和所属科室科长报告灾情, 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如火势较大应立即拨打119联系公安消防队支援。

(2) 安全管理员立即向有关领导、 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 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 疏散救助组组长应迅速通知、 组织人员 (包括发生灾害范围内的所有人员) 从工作岗位最近的安全通道和门口向外疏散到紧急集合点并清点人数, 发现非正常缺员应立即报告总指挥。 如有伤员需紧急抢救应组织参加过紧急抢救的人员实施急救。

(4) 抢险救援组组长应立即组织员工在保障自身安全情况下参与救灾和搜救伤员。

(5) 联络组组长应立即联系相关人员, 并根据总指挥指示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以及拨打119联系公安消防队, 如发现伤员应立即拨打120联系救护车 (疏散救助组应派员于厂区门口引导)。

(6) 设施保障组组长应立即关闭事故区域及电源, 以防火灾造成短路并根据总指挥指示保障应急物资和设施。

2) 化学品泄漏

(1) 有毒和腐蚀化学品泄漏时, 发现者应立即通知安全管理员和所属科室科长, 安全管理员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应急组织机构总指挥, 并马上到现场协助处理。 应急人员佩戴泄漏化学品MSDS (化学品安全说明书) 要求的防护用具, 封堵泄漏口并按MSDS上泄漏处理程序处理。 如果是少量泄漏, 用砂土、 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混合, 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 洗水稀释后放人废水系统; 如果是大量泄漏, 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 用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 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2) 易燃液体泄漏时, 发现者应立即通知安全管理员和所属科室科长, 安全管理员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应急组织机构总指挥, 并马上到现场协助处理。 应急人员佩戴泄漏化学品MSDS要求的防护用具, 封堵泄漏口并按MSDS上泄漏处理程序处理。 如果是小量泄漏, 用砂土或其他不燃材料吸附或吸收, 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 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 如果是大量泄漏, 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 用泡沫覆盖, 降低蒸汽灾害, 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 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3) 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时, 发现者应立即通知安全管理员和所属科室科长, 安全管理员应立即报告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应急组织机构总指挥, 并马上到现场协助处理。 应急人员佩戴泄漏化学品MSDS要求的防护具, 封堵泄漏口并按MSDS上泄漏处理程序处理。 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 穿防静电工作服; 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合理通风, 加速扩散; 喷雾状水稀释、 溶解; 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 如有可能, 将漏出气体用排风机送至空旷地方或装设适当喷头烧掉。 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 修复、 检验后再用。

3) 自然灾害

(1) 省、 市人民政府发布自然灾害预报后或自然灾害突然发生时, 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总指挥可根据省、 市人民政府发布自然灾害预报暂时停止运转, 交政府单位执行救援。

(2) 地震、 雷击、 台风突然发生并造成人员伤害、 建筑物和设备受损后, 疏散救助组组长应组织人员 (包括发生灾害范围内的所有人员) 从工作岗位最近的安全通道和门口向外疏散到紧急集合点并清点人数, 发现非正常缺员应立即报告总指挥。 如有伤员需紧急抢救应组织参加过紧急抢救的人员实施急救。

(3) 地震、 雷击、 台风突然发生并造成人员伤害、 建筑物和设备受损后, 抢险救助组组长应立即组织员工在保障自身安全情况下参与救灾和搜救伤员。

(4) 地震、 雷击、 台风突然发生并造成人员伤害、 建筑物和设备受损后, 联络组组长应根据总指挥指示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如发现伤员应立即拨打120联系救护车 (疏散救助组应派员于厂区门口引导)。

(5) 地震、 雷击、 台风突然发生并造成人员伤害、 建筑物和设备受损后, 设施保障组组长应立即关闭电源, 以防火灾造成短路, 并根据总指挥指示保障应急物资和设施。

(6) 洪涝灾害发生前, 设施保障组组长应保障沙袋、 推土机等物资供应, 将贵重设备移到二楼; 联络组组长应随时注意政府部门天气报告, 如有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总指挥; 抢险救援组组长应组织抢险救援队随时准备抢险; 疏散救助组组长应随时保持与员工联系, 确保每个员工不被困在洪水中。

4) 交通事故

(1) 厂区外交通事故发生后, 应报告安全管理员、 所属科室科长并直接联系交警处理,安全管理员应报告总指挥和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 并随时了解事故处理情形。

(2) 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 当事人应保护现场、 通知安全管理员并将伤者送医院治疗,安全管理员报告领导后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

5) 设备事故

(1) 设备发生爆炸、 着火事故后, 目击者应立即通知安全管理员、 设施管理科及所属科室科长并保持现场, 立即组织救火, 安全管理员应立即报告总指挥, 应急预案立即启动。

(2) 疏散救助组组长根据总指挥指示疏散人员并抢救伤员。

(3) 联络组组长应根据总指挥指示联系医院及向股东报告。

(4) 抢险救援组组长应立即组织抢险队扑灭火势并救出伤者。

(5) 设施保障组组长应立即组织通知供应商维修、 调查并保障。

3. 灾后恢复总结

(1) 发生灾害后, 应尽快恢复运行。

(2) 救援工作结束后,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 按照事故 “四不放过” 的原则, 认真分析事故原因, 总结、 吸取事故的教训, 及时进行整改。

(3) 根据有关制度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抢险救灾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4. 事故管理

(1) 工伤事故报告应采取快报方式, 逐级完成。 事故现场负责人 (或现场目击者) 应在事故发生后, 立即用电话、 电报和电传等最快方式, 向安全管理部门或公司领导进行报告。

(2) 公司领导应在接到事故现场负责人的报告后, 要求安全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重伤事故的报告不超过24小时, 死亡事故的报告不超过4小时) 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

(3) 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 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 抢救人员和财产, 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 疏导交通等原因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 必须做出标志、 绘制现场简图、 拍照或录像、 写出详细书面记录, 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 物证, 方可移动现场物件, 待调查组确认调查取证完毕并充分记录后, 方可清理现场。

(4) 不得对事故隐瞒不报, 不得拒绝、 阻碍、 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不得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5) 事故调查处理文件、 图样、 照片和录像等资料应长期完整保存, 以便研究改进措施, 进行安全教育, 开展安全科学研究。

(6) 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 虽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按伤亡事故上报和查处, 不得隐瞒不报。

(7) 事故调查完毕, 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 由发生事故单位负责落实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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