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的含义。合作社清算,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合作社债权债务,处理合作社剩余财产,使合作社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除合作社合并、分立两种情形外,合作社解散后都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2.清算的工作内容。合作社的解散清算工作,因经营状况和经营内容等不同而有差异,但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章规定的清算组职责和有关事项处置程序上理解,其主要业务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按程序成立清算小组并明确清算职责。清算小组成立的途径有两条:一是自行推选清算组。当合作社解散事由出现,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对合作社的解散进行清算。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合作社解散时,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因一时难以找到合适人选等原因,不能及时自行组成清算组时,由成员、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小组从成立之日起全权接管合作社,负责所有清算事宜。清算小组属临时性工作机构,其实际职责只在合作社决定解散时才予行使,清算结束后,自动终止解散。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主要负责制定清算清偿方案,并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清理处置财产及债权,清偿法定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财务事项,分配剩余财产等职责。另外,成员大会在推举清算小组成员时,应当充分考虑吸收或保留一定比例的财务会计人员参加,以便业务操作。
(2)界定清算财产范围。清算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合作社账内账外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等,都应当列入清算财产一并核算。但为保证清算规范和清算兑现,对已经依法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能再列入清算财产。另外,为规范清算工作,保全合作社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以后发生误会或矛盾纠纷,在宣布经营终止前一定日期(如规定6个月或3个月等)至经营终止之日的期间内,如有发生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压价处理财产、增加债务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随意放弃债权等财务行为的,应视为无效,涉及资产应作为清算财产入账。清算期间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
(3)计算清算财产价值。对清算财产应进行合理作价,防止“图省事,估大堆”,要为清偿分配打下好的基础。根据会计客观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清算财产一般以账面净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计价,也可以重估价值或按聘请专业机构评估的结果为依据计价。但应注意,只要能够保持合作社清算工作顺利进行,各方当事人意见能够协调一致,就不必采取评估方式计价,以尽量简化工作程序,节约清算成本。合作社解散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全部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
(4)确定财产清偿分配顺序。合作社进行解散清算中不产生共益债务,所以,在清算财产及收益确定后,依照惯例应首先拨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顺序,分配清偿相关的债务和应付款项,最后向成员分配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但清算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经依法申请破产转为破产清算。
3.清算的工作程序。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是指在合作社清算期间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机构。合作社一旦进入清算程序,理事会、理事、经理即应停止执行职务,而由清算组行使管理合作社业务和财产的职权,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合作社。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工作的程序是:
(1)清算人员选任登记。清算人员被选任后,应当将清算人员的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及其权限向注册登记机关登记备案。非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首次确定的清算人员及其权限应当由合作社理事会申请登记;更换清算人员与改变清算人员权限应当由合作社清算组申请登记。人民法院任命或者解任清算人员的登记,也应当依此规定进行。
(2)处理合作社未了结事务。合作社未了结事务,是指合作社解散的时候尚未了结的事务,一般指经营事务。为处理未了结事务,清算中的合作社也可以与第三者发生新的法律关系。
(3)通知、公告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合作社在解散清算时,由清算组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有关情况,通知公告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自己的债权。为了顺利完成债权登记、债务清偿和财产分配,避免和减少纠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清算组通知、公告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的期限和方式作了限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明确知道的债权人;对于不明确的债权人或者不知道具体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的,由于难以通知其申报权,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催促债权人申报债权。但如果在规定的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则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具体来说,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明确提出其债权内容、数额、债权成立的时间、地点、有无担保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算组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申报应当逐一查实,并作出准确翔实的登记。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能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如果清算组在此期间对已经明确的债权人进行清偿,有可能造成后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能得到清偿,这是对其他债权人权利的严重侵害。
(4)提出清算方案由成员大会确认。清算方案是由清算组制定的、如何清偿债务、如何分配合作社剩余财产的一整套计划。清算组在清理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尽快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出清算方案后,应报成员大会通过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实施清算方案,分配财产。清算方案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通过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分配财产是清算的核心。清算方案的实施必须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后,再按财产分配的规定向成员分配剩余财产。如果发现合作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停止清算工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参照我国企业破产法有关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结合合作社的本质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分配顺序应当是: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支付合作社雇用人员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雇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雇员的补偿金;合作社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清偿合作社债务,包括记入成员账户的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按解散时各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共积累份额之和的比例,或者按照合作社章程或成员大会的决议,分配剩余财产。合作社被宣告破产后,其清算程序应当比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在此不作详细介绍。至于破产财产分配,则应当按照上述财产分配顺序进行。
(6)清算结束办理注销登记。这是清算组的最后一项工作,办理完合作社的注销登记,清算组的职权终止,清算组即行解散,不得再以合作社清算组的名义进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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