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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如何产生有哪些职权

时间:2023-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成员大会至少每年应该召开一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必设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负责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以及修改合作社章程、决定合作社的重大经营方针等。理事、监事需要向成员大会负责。

1.成员大会的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来行使自己权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成员大会至少每年应该召开一次。成员大会依其召开时间的不同,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1)定期会议。定期会议何时召开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如规定一年召开几次会议,具体什么时间召开等。

(2)临时会议。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某些重大事项时,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是30%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是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当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发现理事长、理事会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履行职权,或者有违反法律、章程等行为,或者因决策失误,严重影响合作社生产经营等情形,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认为需要及时召开成员大会作出相关决定时,应当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三是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成员大会的职权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作出选举或者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成员代表大会。当合作社成员人数超过一定的数量,不易召集成员大会时,通常根据地域便利,分组举行会议,并依各组成员人数推选代表,出席成员代表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的选任应当由合作社章程予以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条:第一,明确成员代表人数、任期及选举方法;第二,成员代表应当具备成员资格,非成员不能当选代表;第三,分组举行成员大会分会,并依各组成员人数推选代表;第四,成员代表的产生应当顾及成员的地区、业务种类;第五,选举成员代表时,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代表大会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便于召集,提高会议效率,是成员大会的一种变通方式,但是绝不能替代成员大会。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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