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由地方政府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群众,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该制度是在农村特困群众定期定量生活救济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和完善的一项规范化的社会救助制度。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在山西、山东、上海、浙江、河北、湖南、广东等省市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6年底,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开始在全国进行试点,但直至“十五”时期,我国只有部分地区实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6年12月举行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提出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畴。由以往只重视城市低保制度改变为同时重视农村低保制度,进而实现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解决了农民“生有所靠”的问题,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和关键。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障,或其他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都是有条件的或是以部分特殊社会群体为保障对象。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把针对某些特殊对象(如五保户、灾民等)的传统救济制度改变为覆盖所有农村贫困人口的新的救济制度,只要是达不到农村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贫困户,均可以获得救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够更为直接、及时、最大限度地解决广大农民的生活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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