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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为什么要设定责任免除

时间:2023-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来说,损失补偿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一般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保险的基本原则

由于保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银行储蓄有很大区别,这无论是对投保人或保险公司都一样存在风险。在现实生活中,骗保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从某种角度上也说明了保险的风险性,于是在保险的过程中,一般都需要有几个基本的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客观存在的、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分为财产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利益主要包括所有权、委托保管权和抵押权;人身保险利益,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可以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是本人;二是配偶、子女与父母;三是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是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

由于保险信息的不对性,因此保险双方都要有一个最大诚信的约束,最大诚信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如实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陈述。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按保证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按保证是否已经确实存在通常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弃权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赔偿;二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一般来说,损失补偿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一般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明确规定。不过,损失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对于定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和人寿保险等,一般不能运用这一原则。

近因原则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在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时,这些原因中可能既有近因又有远因。在损失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的情况下,需要找出一个造成事故损失的主要原因。近因原则是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它要求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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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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