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销与保荐的业务资格
修订后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实施后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一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除了资本金要求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还须满足《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所称“保荐机构”,就是指《证券法》第十一条所指的“保荐人”。
1.保荐机构的资格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3)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4)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三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5)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四人。
(6)最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取得保荐机构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保荐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不再具备上述规定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2.保荐代表人的资格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备三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三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如果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上述第4项、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条件。保荐代表人被吊销、注销证券业执业证书,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不再符合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证券公司和个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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