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债的承销程序
1.记账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记账式国债是一种无纸化国债,主要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具有国债承销资格的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以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向证券公司、企业法人及其他投资者发行。目前,投资银行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分销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国债。在实际运作中,承销商可以选择场内挂牌分销或场外分销两种方法。
(1)场内挂牌分销的程序。承销商在分得包销的国债后,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一个自营账户作为托管账户,将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记账式国债全部托管于该账户中。同时,证券交易所为每一承销商确定当期国债各自的承销代码,以便于场内挂牌。在此后发行期中的任何交易时间内,承销商按自己的意愿确定挂牌卖出国债的数量和价格,进行分销。投资者在买入债券时,可免交佣金,证券交易所也不向代理机构收取买卖国债的经手费用。买卖成交后,客户认购的国债自动过户至客户的账户内,并完成国债的认购登记手续。客户的认购款通过证券交易所锁定,每日清算,于当日划入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的清算账户中,资金回收安全、迅速。发行结束后,承销商在规定的缴款日前如期将发行款一次性划入财政部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定账户内,托管账户中分销的国债余额转为承销商持有。财政部在收到承销商缴纳的发行款后,将国债发行手续费拨付至各承销商的指定银行账户。
(2)场外分销的程序。在发行期内,承销商也可以在场外确定分销商或客户,并在当期国债的上市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证券交易所根据承销商的要求,将原先注册在承销商托管账户中的国债,依据承销商指定的数量过户至分销商或客户的账户内,完成债券的认购登记手续。国债认购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由买卖双方在场外协商确定。
2.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凭证式国债是一种不可上市流通的储蓄型债券,主要由商业银行销售,各地财政部门和各国债一级自营商也可参与发行。承销商在分得所承销的国债后;通过各自的代理网点发售。发售采取向购买人开具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发售数量不能突破所承销的国债量。由于凭证式国债采用“随买随卖”、利率按实际持有天数分档计付的交易方式,因此,在收款凭证中除了注明投资者身份外,还需注明购买日期、期限、到期利率等内容。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期限一般较长,所以,发行款的上划采取分次缴款办法,国债发行手续费也由财政部分次拨付。各经办单位对在发行期内已缴款但未售完及购买者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仍可在原额度内继续发售,继续发售的凭证式国债仍按面值售出。
为了便于掌握发行进度,担任凭证式国债发行任务的各个系统一般每月要汇总本系统内的累计发行数额,上报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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