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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设立

时间:2023-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投资基金的设立,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组建投资基金的行为和过程。因此,公司型基金设立前必须制定投资基金章程并签订信托契约,而契约型基金只需订立基金信托契约即可。基金发起人是指以设立基金为目的,发起筹办基金并完成相关法定程序和基金设立行为的机构。对公司型基金而言,因基金的设立意味着投资公司或基金公司的成立,发起人是通过组建投资公司或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基金的。基金的发行并不表明基金正式成立。

二、基金的设立、发行和交易

投资基金的设立,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组建投资基金的行为和过程。由于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作为基金的两大基本类型,存在组织结构上的差异,它们的设立过程也有所不同,最主要的差异在于基金设立是否要以取得法人资格作为前提。因此,公司型基金设立前必须制定投资基金章程并签订信托契约,而契约型基金只需订立基金信托契约即可。但是,不论何种类型的投资基金,它的设立都要大致经过三个过程:一是由基金发起人负责设计基金具体运作方案,确定基金性质和类型,并制作或准备申请设立基金的法律文件;二是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募集基金申请文件;三是公布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1.基金的发起

(1)基金发起人的工作和职责

基金发起人是指以设立基金为目的,发起筹办基金并完成相关法定程序和基金设立行为的机构。契约型基金发起人若为基金管理公司,则在基金设立后一般成为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发起人不是基金管理公司,因而需要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基金,基金发起人往往会成为该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对公司型基金而言,因基金的设立意味着投资公司或基金公司的成立,发起人是通过组建投资公司或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基金的。

作为完成基金设立法定程序的执行者,发起人负责基金设立前的各项筹备工作,并承担基金不能设立的责任。主要工作有:订立发起人协议、成立发起人组织或基金筹备组织;设计基金的具体方案;制作或准备申请设立基金的法律文件;与拟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等洽谈相关事宜并签订委托协议等。发起人必须就基金设立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这些事项主要涉及设立基金的申请报告、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是规范基金具体运作、约定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确定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的款项的时间和方式;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与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等。

申请报告主要包括说明基金设计方案,拟设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内容。发起人对基金性质(公司型或契约型基金,封闭式或开放式基金)和类型(如收入型、平衡型、货币市场基金等)的确定,是基金设计方案的重要内容。基金性质关系到将来基金设立后的管理和运作,各当事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有区别,因此在基金设立过程中显得很重要。基金类型即基金产品的设计及创新,则需要综合考虑市场的发展水平、投资者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基金销售渠道、服务方式、相关金融政策等因素。例如,在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发展滞后的条件下,由于可供选择的金融产品种类少、规模小,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将受到制约。

基金发起人还必须承担基金不能设立的责任。当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募集的基金在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法律对所募集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持有人人数等条件规定的,基金发起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发起人还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将已募集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投资者。

(2)依法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申请设立基金的文件

设立基金涉及范围较广,影响较大,因此需要以法律来规范基金设立行为。国际上,基金的设立方式主要采取注册制和核准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的设立,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提交相关文件,并经其核准。应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和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监管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公布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在收到证券监管机构核准文件后,应于基金发行三日前公布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告基金发行方案。

基金招募说明书旨在使投资者了解基金的性质、运作内容、投资政策等详细情况。它既是推销基金份额的有力工具,又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主要依据。基金招募说明书列示了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基金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以及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它应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等信息。招募说明书还应向投资者揭示基金运作的风险,说明基金资产计价和收益分配方案的规定,以及基金信息披露等事项。

2.基金的发行和认购

(1)发行

基金的募集也即基金的发行,就是基金发起人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份额的行为和过程。它是投资基金整个运作过程的基本环节之一。基金份额发行应在证券监管机构核准的募集期间进行,在此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一般而言,基金的发行方式同样可以按发行对象和发行范围的不同分为私募和公募两种。基金的发行既可以由基金发起人或同时担任基金发起人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即直接发售给投资者,也可以委托经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发行既可以采取网上发行方式(多适用于封闭式基金),也可以采取网下发行方式(适用于开放式基金)。

基金的发行并不表明基金正式成立。在发行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所募集的份额总额达到核准总额的某一法定比例(80%),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持有人人数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基金发起人应依据法律规定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办理备案手续,意味着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成立。

(2)基金的认购

基金的认购与基金的发行,实际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基金的发行是基金发起人的行为,基金人认购则是投资者的行为,即在基金发行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而言,对契约型基金的投资以购买基金份额来实现;面对公司型基金的投资则是通过购买基金公司的股票来实现的。在一般情况下,对投资者首次认购基金份额都规定了最低认购投资额。若追加认购,则必须为某一数额(如1000元)的整倍数。认购基金份额的程序与认购股票的程序相类似,投资者须先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办理认购手续。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费用通常有两种收费方式,即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前者是指投资者在认购基金单位时即收取认购费用(称前端认购费用);后者则是指投资者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即收取认购费用(称为后端认购费用),为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基金。基金管理人通常对后端收费的费率按每年降低一定比率的方式递减,直至最后完全免除。当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并长期持有基金时,则可降低其基金投资成本。

(3)交易和赎回

基金的交易是指基金成立后,在基金存续期间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但因各种类型的基金性质不同,这里的交易是专门针对封闭式基金而言的,指基金份额的上市买卖活动;对开放式基金而言,则表现为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封闭式基金交易,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即进入封闭期。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总是固定的,不能售出或赎回基金份额。因此,投资者只能通过交易方式转让基金份额以获得现金,新的投资者要参与基金投资,只能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基金;基金交易主要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一般而言,封闭式基金在发起设立后的1~3个月内即可申请挂牌上市,它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份额,其交易程序、方法与规则同股票类似。

由于封闭式基金的发行单位数固定不变,在进入封闭期后,基金份额的买卖价格以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为基础,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一般来说,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既受基金管理人管理水平的影响,也受证券市场走势及交易活跃程度等因素的影响。而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投资心理以及基金交易成本、基金产品种类和规模等会影响基金市场供求关系。在市场需求变化时,交易的价格将有可能出现相对于基金单位而言的溢价、折价或平价的情况。封闭式基金份额的交易要通过证券经纪商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投资者在买入和卖出基金份额时,需要支付交易手续费。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在宣告成立后,经过一个合同约定的短暂封闭期(如30个工作日),投资者就可以向基金管理人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申购是指自基金开放日起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间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则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间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规定在每个工作日(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或依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对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最低数额作了约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不能拒绝,对赎回价款的支付也不得延迟,除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赎回或申购基金份额,这类基金通常不挂牌上市。投资者欲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应该在各基金管理公司专门开设的柜台或在其委托代理销售基金的机构网点办理相关手续。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价格,是按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当天每一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加上申购费或减去赎回费计算的。这里的单位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是某一时点上该投资基金每一单位实际代表的价值,是基金单位价格的内在价格。用公式表示为:

  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额-基金负债总额)÷基金份额总数

与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在买卖行为发生时即已确知不同,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在提出申购申请或赎回申请时不知道当天的交易价格,基金份额的买卖采取的是“未知价”法,这是因为,基金所投资的各项资产(包括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的市场价格是不断变化的,只有在每日收市后才能计算基金的资产总额,进而才能确定当天的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这样,在基金申购或赎回申请行为发生时,当天的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尚未确知,以此净值为基准的买卖价格同样是未知的。由于这一特点,开放式基金的买卖通常实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相对应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基金单位申购价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单位申购价格

  基金单位赎回价格=基金单位资产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单位赎回价格

开放式基金的转换也是基金交易的一种方式,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开办基金转换业务,为投资者根据其理财需求在两只开放式基金之间进行转换提供了便利。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应处于可申购状态。基金合同对每次或单笔转换的最低份额作出了约定。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即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基金转换同样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

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为: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基金转换费=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

  转入基金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基金持有人可利用基金转换功能以有效降低风险。例如,当股市低迷、债券行情看好时,持有股票基金的投资者可以将其所持有的股票基金份额转换为债券基金,从而获得稳定收益,降低投资风险;相反,当股票市场行情看好时,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债券基金转换为股票基金,可以获得超额收益。基金转换的效果相当于赎回并申购一次,但费用通常低于申购和赎回费用的总和。有些基金则规定,基金之间的转换不收取赎回费用。

(4)基金的变更和终止

如基金合同或基金章程有规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封闭式基金可变更为开放式基金。如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续期,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年收益率高于全国平均收益率,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条件。

封闭式基金封闭期满、未经批准续期,或经批准提前终止;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终止的,应成立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予以公告。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并依据分配方案,将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基金清算账册和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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