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经纪业务概述
证券在一级市场上发行完毕后,就会被安排到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如果说证券承销业务是投资银行的一项核心业务,那么,证券经纪业务则是投资银行能够顺利开展承销业务的一项基础业务。通过这项业务,投资银行可以赚取手续费作为一笔重要的日常收入,还使投资银行与众多的投资者建立了广泛的联系,为承销证券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5.1.1 经纪业务的种类及特点
经纪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即投资银行)接受投资者(客户)的委托,代其买卖证券并收取佣金的法律行为。在经纪业务活动中,投资银行是以证券经纪商的角色出现,作为证券买卖双方的中介人,为其提供交易活动所需的一切服务。经纪业务是大多数投资银行的最重要的基础性业务之一,是投资银行日常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
1.经纪业务的种类
按经纪业务所在的场所划分,可分为场内经纪业务和场外经纪业务。
(1)场内经纪业务是指投资银行作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在申请了交易席位以后则具备了经纪商的资格,在交易所开市的时间内为委托客户提供的交易服务业务。
(2)场外经纪业务是指投资银行作为一般经纪商,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外市场为委托客户中介证券买卖的业务活动。从性质上讲,投资银行以代销方式所从事的证券承销业务也具备场外经纪业务的特点。
按是否为客户垫资(垫券)划分,可分为普通经纪业务和信用经纪业务:
(1)普通经纪业务是指投资银行只接受委托代客户交易证券,从而赚取经纪费和佣金的一般经纪业务。在普通经纪业务活动中,投资银行只给客户提供证券买卖过程中的一切中介服务,不为客户垫资垫券,也不承担任何可能的风险。
(2)信用经纪业务是指投资银行作为经纪商,在代理客户证券交易时,以客户提供部分现金及有价证券担保为前提,为其代垫所需的资金或有价证券的差额,从而帮助客户完成证券交易的行为。
信用经纪业务又有两种类型,即融资与融券。融资是指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时,投资银行以自有或外部融入的资金,为客户垫付部分资金以完成交易,以后由客户归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融券是指客户卖出证券时,投资银行以自有、客户抵押或借入的证券,为客户代垫部分或全部证券以完成交易,以后由客户归还。
2.经纪业务的特点
相对于投资银行的其他业务来讲,证券经纪业务具有如下特点:
(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由于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都是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因此,证券经纪业务交易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同时,由于证券经纪业务的具体对象是某一种或几种特定价格的证券,而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瞬息万变,所以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还具有多变性的特点。
(2)交易关系的中介性
证券经纪业务是一种居间经济活动。经纪商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除了向客户提供信用交易服务之外,经纪商不以自己的资金进行证券买卖,也不承担交易中的风险。经纪商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客户是委托人,经纪商是受托人。经纪商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委托事务,这是经纪人对委托人的首要义务。委托人的指令具有权威性,证券经纪商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证券、数量、价格、有效时间进行买卖,不能自作主张,擅自改变委托人的意愿。即便情况发生变化,经纪商也不得以为委托人获取最大收益为借口,擅自更改委托指令。经纪商在改变委托指令之前,必须向委托人提出建议,获得委托人同意方可进行。如果经纪商擅自更改委托人指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使委托人遭受损失,经纪商有责任赔偿全部损失。
(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在经纪业务中,委托的资料关系到投资决策的实施和投资盈利的实现,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经纪商有义务为客户保守秘密。保密的资料包括客户开户的基本情况,如股东账号、资金账户和资金账号;客户委托中的各项要素,如买卖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和价格等;客户股东账户中的库存证券种类和数量、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余额等。如果经纪商故意或无意泄密而给客户造成损失,经纪商应该赔偿相应损失。但是,为了配合管理机关调查而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除外。
在证券经纪交易涉及一个购买者的代理和一个出售者的代理时,两者(证券经纪商)都必须在同一个证券交易所进行。
5.1.2 证券经纪商的性质和类型
1.证券经纪商的性质
证券经纪商,英文名称为broker或broke age,是直接代理证券买卖双方,进入证券市场参加交易并收取佣金的投资银行。证券经纪商可以是个人经纪商,也可以是法人经纪商。法人经纪商通过委托代表(通常称客户经理)证券市场进行证券交易。证券经纪商是证券交易市场中买者和卖者的集中代表,在证券交易市场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经纪人通常也会努力为客户赚取利润,因为拥有良好的信誉和交易记录意味着更多的客户和更多的佣金。由于证券交易所规定从事证券买卖的只能是交易所的会员,投资人从事股票投资便要通过经纪商进行,因而证券经纪商往往在许多地方设有营业部,客户通过营业部发出委托指令,营业部便将客户指令传递到交易所完成证券买卖过程。证券经纪商主要有如下两个作用:第一,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证券经纪商充当证券买方和卖方的经纪人,发挥着沟通买卖双方并按一定要求迅速、准确地执行指令和代办手续的媒介作用,从而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第二,提供咨询服务。证券经纪商一旦和客户建立了买卖委托关系,就有责任向客户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这些咨询服务包括上市公司的详细资料、公司和行业的研究报告、经济前景的预测分析和展望研究、有关股票市场的近期变动态势的商情报告、有关资产组合的评价和推荐等。
2.证券经纪商的类型
按照业务范围不同,可将经纪商分为四种类型:佣金经纪商、交易所经纪商、专营经纪商和政府债券经纪商。
(1)佣金经纪商,主要是指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证券部在各地开设的证券营业部以及它们选派的证券交易所会员。佣金经纪商的主要业务是通过各地证券营业部接受广大投资者的委托,并授权各自在证券交易所中的场内经纪商买卖证券。
(2)交易所经纪商,也称场内经纪人或二元经纪商,他们接受佣金经纪商的委托,代理买卖证券,而不能接受证券交易所以外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其主要业务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接受佣金经纪商的再委托代其买卖证券,帮助其他佣金经纪商完成证券买卖交易。
(3)专营经纪商,是指兼有证券经纪商和证券做市商双重身份的专营某些证券的交易商。它既可以为交易所内的佣金经纪商或自营商代理买卖证券、收取佣金,也可以运用自有资金买卖证券,并从证券买卖的差价中获取利润。
(4)政府债券经纪商(government bond broker),是指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在证券交易所或营业所内买卖政府债券,兼营经纪商及自营商业务的经纪人。
在美国,根据佣金收费的不同,可将证券经纪商分为全职服务经纪商(full service broker)和折扣经纪商(discount house)。全职服务经纪商一般是一些大型证券经营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证券交易服务,这些服务主要包括:①投资研究。对证券市场和各种证券进行分析,为投资者提供关于证券市场的研究报告。②投资建议。经纪商根据研究结果向投资者提出投资建议。③代理交易和清算。接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委托,代理投资者进行交易,并办理证券清算过户手续。④资产管理。对投资者的储蓄账户、支票账户和投资账户进行管理,使其合为一体,方便投资者的资金在货币市场和资金市场之间进行转移。折扣经纪商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特别是1975年5月1日美国证券经纪佣金开始可协商以后,证券经纪行业出现激烈竞争的背景下出现的。折扣经纪商提供的服务较少,一般只是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进行交易和清算。折扣经纪商的收费很低,甚至只有全职服务经纪商收费的1/4或更少。
经纪商还可以根据服务对象进行区分。有的投资银行致力于批发(wholesale)业务,为机构投资者充当经纪商。机构投资者的交易金额通常较大。从事批发经纪业务的投资银行有高盛、第一波士顿和贝尔·斯梯恩斯公司等。另外一批投资银行着眼于零售业务,为个人投资者效劳,它们中有美林、雷曼兄弟、嘉信理财和培基证券公司。摩根斯坦利和添惠公司合并后形成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则集两者之长,既开展批发业务,也从事零售业务。除此之外,还有些投资银行专门为大的个人投资者提供经纪服务,这种出售大额零售经纪服务的经纪商被称做“中继站”(wire houses)。
5.1.3 从事经纪业务的条件和原则
1.从事经纪业务的条件
由于经纪公司和经纪人是联系广大投资者和证券市场的桥梁,因此,各国对于其资格的获得及行为规范都有严格的规定。证券交易所通常是在申请入会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范围、证券营运资金、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资格及能力、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等方面规定入会的条件。一般地,投资银行经营经纪业务必须具备的条件有:(1)投资银行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有关证券和商品交易的知识和经验,并通过了严格的经纪人资格考试。(2)投资银行必须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同意。(3)必须拥有一定的资本额,并按规定缴纳管理保证金和资格会费等。投资银行只有在取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后才能合法地开展业务,同时其经营活动必须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范围内进行:(1)按照证券交易的基本法则和交易规则从事证券交易活动。(2)在指定地点设立营业场所从事证券交易。(3)在接受委托办理经纪业务时,收取规定的佣金。(4)禁止营私舞弊、内幕交易。(5)禁止任何欺诈行为等。
一般各国都颁布了相应的证券法规来规范投资银行的经纪业务,各交易所和经纪商协会等机构组织也制定有这方面的规章制度,如申报备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具体委托交易规则等。这些法规制度的基本内容和一般性条款大致相同,但各国和各证券交易所也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了一些不同的规定。法国的证券经纪人既是财政部公务员也是商人,从业人员必须是25岁以上的法国公民,具有金融工作经验,通过严格的专业考试,并经过其他经纪人介绍,获得经纪商大会和财政部批准后才能取得资格。意大利要求经纪商在登记注册时交定金担保,而且还要向经纪商组织委员会交纳一定的基金作为进一步担保。如果客户无清偿能力则经纪人负有履约责任。美国则要求投资银行在购买交易所席位后,才能取得证券经纪商资格。
2.从事经纪业务的原则
投资银行总是希望吸引更多的客户投资者,以赚取更多的佣金收入。所以投资银行必须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高自身信誉、遵守职业道德、培养专业人才。这些都要求投资银行在从事经纪业务的过程中遵循一定的原则。
在接受客户委托,代理证券交易的过程中,投资银行应遵循的原则有:
(1)价格自主原则。委托交易时的价格由客户决定,投资银行可以提供一定的建议和咨询,但必须在客户委托价格限度以内进行交易,无权超越委托权限办理交易。
(2)价格优先原则。此原则即客户委托买入证券价格高的优先于价格低的,委托卖出证券价格低的优先于价格高的。投资银行应按此原则为客户达成交易。
(3)时间优先原则。如果客户委托价格相同,则以委托时间先后确定成交对象。委托时间在前者优先。
(4)公开、公平交易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在经纪业务中,应将交易规则、交易制度、交易行为和交易对象的内容及有关资料公开,以利于客户根据自己的投资目的做出正确的委托;公平原则是指经纪业务中的交易各方均要根据交易原则和操作程序进行公平交易,防止发生欺诈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5)充分披露原则。投资银行要向投资者和主管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诚实、完全地报告自己的经营情况,不得有隐瞒和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6)依法收入原则。投资银行在代理交易时,其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必须严格按规定和协议收取。
投资银行在对经纪业务进行管理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有:
(1)谨慎接受客户委托,并为委托事项保密。除了接受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查询,不得随意泄露。
(2)适当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这对提高自身信誉、吸引客户十分重要,但在咨询时不得有欺诈行为,更不得对客户许愿、诱导或强迫。
(3)严格遵循托管制度和相关法规,不得越权非法挪用客户的证券与存款。
(4)禁止违法交易行为。这包括禁止联手或单独操纵市场,制造证券的虚假交易和价格;禁止内幕交易;禁止制造或散布欺诈性信息;禁止以操纵市场为目的连续拉抬或打压某种证券价格;禁止各种直接或间接操纵市场或扰乱市场秩序的交易行为。
(5)禁止为相关人员代理证券交易。这里的相关人员包括证券主管机关中证券事务的主管人员、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证券经营机构中的证券从业人员、上市公司和其主管部门中的有关人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证券交易的相关人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