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清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有些投资者因为没有时间和精力做期货,可能想找其他人进行委托代理交易。这里,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什么是代理交易?
从法律上看,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同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在代理行为中,通过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代理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涉及的对方当事人称为第三人。
代理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委托代理,即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进行的代理,由于这种代理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志(授权)而发生的,所以又叫意定代理。委托合同与委托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的发生原因。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2)法定代理,即因法定的身份或者资格而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根据而取得代理权的代理。其特点是代理人的确定和代理范围都是法律直接确定的,无需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指定代理,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其他有权机关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如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
在金融期货交易中也存在不少代理情形,例如,投资者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其下达交易指令,划拨交易资金,代为交割等。除了政策规定不能代理(例如投资者不得委托期货公司或其从业人员代为决定交易指令)的情形外,投资者可以委托别人代理进行期货业务。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不具有代理权的情形下实施的代理行为。表面上看这种代理是具有代理特征的,但实质上看,这种代理并不具备代理的实质,原因在于这种代理并没有得到投资者的合法授权。比如说期货公司擅自替投资者下单买卖,就是一种无权代理。如果期货交易中出现了无权代理,需要确定各自的责任,因为投资者需要事先掌握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主要有三种情况,即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和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代理。依照《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由行为人(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即应由该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承担民事责任,是指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履行该民事行为中相对人的义务,或者不能履行时对善意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的条件:(1)第三人有主观上的故意,即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要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属于主观上的故意,这是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最基本条件;(2)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可见,无权代理中连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进行民事活动,如果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与其进行了民事活动,就不能追究第三人的连带责任。如果仅具有第一个特征,而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害,也不产生连带责任。
在期货交易中可以出现代理的情况下,均可能发生无权代理的问题,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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