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
一、资产重组的含义
所谓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并由此导致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或调整配置,借以实现产权结构、产品结构优化,最终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目标的过程。
或者说,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它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股东层面的“产权”重组。这一过程将伴随有新股东的进入。二是企业层面的“资产”重组。这一过程将体现为企业原有存量资产与外来增量资产的重新整合。亦即资产重组同时包含企业股权的调整以及企业资产的重新整合两个层次的含义。并且后一个层次的内容由前一个层次的内容所引起。
可见,依据这个定义,资产重组不包括仅在企业内部发生的资产重新组合以及企业对外进行的产权投资。资产重组仅涉及企业本身所发生的产权变动以及由此所引发的企业与外界之间的资产组合。
另外,对一个上市公司而言,股权转让很频繁,但少量的股权转让不属于资产重组范围。因此,资产重组是一个带有“量”的内涵的概念。亦即只有企业产权与资产的调整和再配置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才能被称为资产重组。
二、资产重组的类型
(一)收购兼并
收购兼并,指的是收购其他企业股权或资产、兼并其他企业,或采取定向扩股合并其他企业的行为。这是实施收购兼并行为的企业作为利益主体,进行主动对外扩张的结果。
收购兼并与我国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不同。“股权转让”是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层面上完成的行为,而收购兼并则是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层面和企业层面同时完成的行为。
(二)股权转让
在我国,股权转让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包括股权有偿转让、二级市场收购、行政无偿划拨和通过收购控股股东等形式。
在上市公司大宗股权转让以后,通常会发生公司股东甚至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变动,进而引入新的管理方式,或调整原有公司业务,最终实现公司经营管理与业务的升级。
(三)资产剥离和所拥有股权的出售
这是企业将其本身的一部分资产或股权出售给目标企业而由此获得收益的行为。根据出售标的的差异,可划分为实物资产剥离和股权出售两种类型。
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的出售可减少企业的经营负担、改变企业的经营方向,进而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四)资产置换
目前在我国,企业改组上市,需做资产剥离,把不良资产置换出去,把好的资产置换进来。
就我国资本市场而言,所谓资产置换,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存量呆滞资产,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上市公司的非主营业务资产等行为。包括整体资产置换和部分资产置换等形式。
所谓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可见,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实际上是多种非货币性资产的置换。
三、资产重组的基本规则
2008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依据该办法,所谓重大资产重组,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其中,所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
(1)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2)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
(3)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4)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资产交易实质上构成购买、出售资产,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相关比例达到50%以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并报送申请文件。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 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前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
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但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
2011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对重大重组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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