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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制度

时间:2023-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程项目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建筑法》第30条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确立了监理制度在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与项目监理制度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五节 项目监理制度

工程项目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项目监理制度是我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是保证项目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客观要求,也是市场经济不断繁荣发展的必然产物。《建筑法》第30条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确立了监理制度在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与项目监理制度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并在2011年4月22日进行了修订。其主要内容有:

(一)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条)

(二)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一条)

(三)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二条)

(四)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第三十三条)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四条)

(六)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主要内容

该规定(原建设部令第86号)于2000年12月29日通过,2001年1月17日发布并施行,其主要内容有:

(一)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二条)

(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第三条)

(三)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四条)

(四)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第五条)

(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六条)

(六)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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