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资金申请报告
为指导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工作,规范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制定了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要求,主要包括《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报告编制要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的主要内容
该编制要点是根据2006年2月28日发布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制定的,其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意义和必要性。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与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总体思路、原则、目标等关联情况。
(二)项目技术基础。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三)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的产能规模、建设的主要内容、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
(五)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与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分析章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要求进行编写。
(六)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法人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等。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并填写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见附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九)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如项目资金筹措方案中涉及银行贷款,应出具银行承贷证明(省分行以上)文件;
2.项目法人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须经过审计)和项目法人自筹资金(银行存款证明文件,借款合同,第三方投资者资金证明文件等)保证落实文件;
3.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他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4.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需经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
5.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具有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6.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项目);
7.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等(医疗器械注册证、新药证书、农林畜禽水产新品种审定证书,企业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等);
8.土地、重要原材料以及其他所需证明材料(土地方面需出具租赁协议、土地证等);
9.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由项目建设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10.项目单位填报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5年6月8日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与资金申请报告相关的主要内容有:
(一)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4.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5.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第十一条)
(二)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2.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7.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
(三)凡已经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1、2、3、4、5项材料;
凡已经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第3、4、5项材料;
申请使用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或根据有关规定集中申请的投资项目,报送的附件材料可适当简化。(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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