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个人资格管理
为规范工程咨询行业从业人员行为,提高工程咨询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充实工程咨询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保证工程咨询质量,国家实行咨询工程师执业制度,并制定了有关政策,主要包括《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
一、《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该规定由人事部于2001年12月12日发布(人发[2001]127号),目的是为了加强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保证工程咨询质量。其主要内容有:
(一)国家对工程咨询行业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第二条)
(二)本规定所称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英文译称:Registered Consulting Engineer。(第三条)
(三)凡在经济建设中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第四条)
(四)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六条)
(五)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8年;
2.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6年;
3.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4年;
4.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3年;
5.获工程技术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满2年;
6.获非工程技术类、工程经济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人员,其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年限相应增加2年;
7.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六)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第十条)
(七)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名义执业。(第十一条)
(八)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登记工作。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授权单位或地方工程咨询协会,为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注册初审机构。(第十二条)
(九)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后,申请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所在地注册初审机构审查,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统一注册登记。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核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第十三条)
(十)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恪守职业道德;
2.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岗位上工作并具有良好业绩。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具有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证明。(第十四条)
(十一)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十二)未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业。(第十六条)
(十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所在单位、执业内容的,须及时向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十四)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1.死亡;
2.服刑;
3.脱离工程咨询岗位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
4.受处分、处罚不能执业;
5.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业。
凡注销注册的,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告。(第十八条)
(十五)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可在以下范围执业:
1.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咨询;
2.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咨询;
3.经济建设专题咨询;
4.投资机会研究;
5.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6.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7.工程项目评估;
8.工程项目融资咨询、绩效追综评价、后评价及培训咨询服务;
9.工程项目招投标技术咨询;
10.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工程咨询业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专业类别,由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第十九条)
(十六)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必须加入一个工程咨询单位,方可执行工程咨询业务。(第二十条)
(十七)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行工程咨询业务,由所在工程咨询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收费。(第二十一条)
(十八)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有权以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行业务,对其出具的所有咨询文本有签名盖章权,并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
(十九)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参加职业培训,补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第二十六条)
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5年下达了《关于印发〈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983号),目的在于加强对工程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工程咨询行为。该通知对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后的初始注册、变更注册、继续注册和注销注册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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